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发展历程概况
儒家思想发展历程概况:1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2 战国时期,经过孟子和荀子的改造,儒学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3 秦朝,由于“焚书坑儒”,儒学遭到沉重打击;4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糅合道家和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改造儒家思想,形成了新儒学体系。
儒学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也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5 宋元时期,儒学从佛、道之中吸取了有益的内容,构建了新的儒学体系“理学”。
6明末清初,三大进步思想家对传统儒学的批判,促使我国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7晚清(19世纪末):借孔子的名义,推行维新变法。
8 民国初年:打倒孔家店9文化大革命批林批孔运动10现代化的传统文化代表“百家"泛指数量多;主要分为: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十家。
“争鸣”指争论和辩难。
在此是指战国时期知识分子中的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
春秋战国时期的阶段特征政治上: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奴隶社会逐渐瓦解;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分封制瓦解,封建制度确立;兼并战争,国家由分裂走向统一。
经济上:铁器、牛耕使用,生产力质的飞跃,社会经济发展;井田制瓦解,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加速向封建土地私有制转化。
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民族关系上:民族的交流融合,为华夏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思想文化上:划时代的变革,形成了百家争鸣局面,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一时期在天文、医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
(一)孔子: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1、思想方面:创立儒家思想1)产生背景①春秋时期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充满着新与旧的矛盾(经济、政治、思想)②阶级关系上出现新的变化,传统礼法秩序受到猛烈冲击,违背周礼行为司空见惯,人际关系紧张。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目的:通过恢复周礼,承担传承文化和改善人际关系的社会道义3)核心内容:(仁、礼、中庸)①他提出“仁”,“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
良法善治、儒家
(4)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5)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 (6)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善治: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 《什么是善治?》中, 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 、厉行法治、决策透明 、 及时回应 、达 成 共 识 、平等和包容 、实效 和 效 率 .问责. 善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自然法从属于上帝创造的永恒法。 托马斯-阿奎那:法律分为永恒的法、自然的法、人类的法、神授的法;首 开相对自然法的先河,认为自然法具有可变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神法和人 法有可能、有必要对自然法进行补充。
三、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发展
汲取亚里士多德、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排除朴素直 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神学主义而发展起来。
自媒体反腐与自媒体提供者的责任划分。
论良法和善治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治。良法是法治之前提,善治是法治之 目标。
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 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立法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 本,努力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国情民情。具体而言,良法至少 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3)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论自媒体时代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
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 联合提出的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进行了定义:“自媒体是普通大 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 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 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自媒体反腐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 自媒体反腐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平衡。 自媒体反腐与国家反腐机关的对接机制。
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
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涌现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和学派,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儒家和法家了。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注重礼教和人伦关系,而法家思想则是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法治和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重点介绍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
一、法家思想的兴起汉初社会处于一个混乱时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治理难度极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推广法家思想,将法家的一些观点和原则融入到了国家制度和政策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家思想才得以兴起和广泛传播。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思想1. 法律至上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地位,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
在法家看来,只有大家都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利益最大化法家思想的另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利益最大化。
法家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
在法家看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通过调动人们的自私心理来实现,只有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发挥自己的能力,追求自身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3. 管理人性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恶,难以管理。
因此,法家提出了一些管理人性的方法,比如刑法惩罚、奖励机制、等级制度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心态,从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4. 德育与法治相辅相成法家思想并不否定道德和德育的作用,法律和德育是相辅相成的。
法家认为,在实践中,德育和法治可以互相促进,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三、法家思想的成就和局限法家思想在汉朝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地位,促进了封建社会的转型和发展。
其次,法家思想推崇利益最大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法家思想在管理人性、调整社会秩序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法律,但并没有重视道德和伦理。
其次,法家思想的利益观念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缺乏对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认识。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迅猛发展,其中的儒家思想在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儒家思想主张,宪法和法律都应以“恪尽职守、爱护公义”为准则,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儒家思想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社会公平,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稳步推进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也支持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容忍文明和兼容并蓄。
它倡导敬畏法治,拒绝践踏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用“慎一而行、细而刻”的法律道德准则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应用和遵循的重要性,强调以公正的心态审查案件,从而营造特定的道德环境,鼓励人们依法行事,遵守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更加繁荣。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张公正、服从和兼容并蓄已得到了实施。
就国家司法制度建设而言,儒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建设。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汉代正统哲学的观点
汉代正统哲学主要包括儒家、道家和墨家三大学派,这些学派的观点和理论在汉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
1. 儒家观点:儒家思想认为人性本善,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价值观,主张以“治国平天下”为目标,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达到社会和个人的和谐。
儒家强调教育的重要性,提倡以“诚意正心、博学审问、辩证分析、切实行动”为核心的教育方法。
2. 道家观点:道家思想认为人应该顺应自然,主张“无为而治”,反对人为干预自然规律。
道家注重个体的修养和内心的平衡,提倡“道法自然”的生活方式,追求“无为而治”的境界。
3. 墨家观点:墨家思想主张以爱民为中心,注重实用主义和实践性,提倡“兼爱”、“非攻”等理念。
墨家强调公正和平等,认为社会应该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反对贵族统治和剥削。
总体来说,汉代正统哲学主张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儒家、道家和墨家三大学派在人性、政治观念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都强调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对中国古代思想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儒家德治思想在《大学》中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儒家德治的基本思想是,为政以德,德教,礼教,仁政。
儒家实行以德治国,有着其丰富的内涵,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治”是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和最典型特征。
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所谓“为政以德”就是用道德准则作为处理政务的指导方针,即实行“德治”。
统治者需要有良好的品德来而治理国家,这样才能让国家安邦兴国。
同时使人们的心变得良善,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它从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单纯的把希望寄托与统治阶级的身上,希望有品德优秀的人来统治,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只能成为幻想。
“礼治”,孔子极其看重礼。
孔子认为礼是国家的大节,要长期维护国家的统治一定要重视礼。
礼,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等级秩序。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后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是一种等级秩序。
这种等级秩序有效的维持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故而被很多王朝加以借鉴。
礼治是统治者的责任,统治者会根据礼来治理国家,从而约束一些自己的行为,使得国家的政治清明一些。
当然礼治有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在今天是不实用的。
礼治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礼治,更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仁政’。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仁政,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使政治清平,人民安居乐业。
行仁政,天下可得到治理;不行仁政,则天下难以治理。
儒家强调以仁政统一天下,进而治理天下,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批评暴力,反对战争。
仁政,有着其丰富的影响,与着儒家很多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施行仁政,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从而使得国家的统治基础更加稳固。
法治在中国也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从未停息。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所考,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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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壹
景春 秋 决 狱 的 背
贰
要春 内秋 容决
狱 的 主
叁
影国春 响古秋
代决 法狱 律对 的中
肆
代春 意秋 义决
狱 的 现
伍
议春 与秋 评决 价狱
的 争
春秋决狱的背 景
汉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政治环境:汉朝初期,国家需要稳定,儒家思想逐渐受到重视 经济环境:汉朝经济发展达到了巅峰,文化艺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文化环境: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文化,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环境:汉朝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儒家思想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现 代意义
春秋决狱对现代法律解释的启示
提供了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为现代法律解释提供了借鉴。
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有启示 意义。
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原作用。
春秋决狱中的“类推解释”方法,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运用类推解释具有启示作用。
春秋决狱的争议
儒家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融合程度
春秋决狱的适用 范围和标准是否 明确
是否符合现代法 治精神与人权保 障
对现代法律制度 的借鉴意义与局 限性
春秋决狱的评价
积极评价:春秋决狱体现了儒家思 想对法律的渗透,推动了法律的人 性化和合理性。
争议: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存在较大 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法律的不 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春秋决狱的定义
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以后,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强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儒学对汉代社会的深远影响
儒学在汉代的影响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它对于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在汉代,儒学成为了官方意识形态,对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儒学在汉代的影响。
1、政治体制的塑造儒学对汉代政治体制的塑造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汉武帝时期,儒学被正式确立为官方学说,成为官员选拔和培养的主导思想。
实施太学制度,培养儒士成为官员,使儒学成为汉代统治者重视的政治工具。
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中央集权,也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为汉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礼乐制度的推行儒学注重礼仪和道德伦理,对于汉代的礼乐制度有深远影响。
通过实施礼仪制度,强调孝道、忠诚、仁爱等儒家价值观,儒学有助于加强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
礼乐制度的推行不仅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让人们更加注重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3、教育体制的改革汉代推动了儒学的教育体制改革,设立太学以培养儒士,推崇儒学经典的研读。
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也培养了大量的文官,为汉代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管理阶层。
教育体制的改革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教育,提高了社会的文化水平,也进一步强化了儒学在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
4、儒学与法家的融合在汉代,儒学和法家思想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
汉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既注重法治,又借鉴儒学的仁爱之道。
这种融合有助于形成相对稳定而具有儒法并举特色的政治体制。
这种融合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中国历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文学艺术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汉代文学艺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强调文学修养、辞令技巧,推崇经典的阅读和学习,使得儒学对汉代文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文学传统。
这些影响不仅丰富了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也为后世的文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总体而言,儒学对汉代社会的影响体现在政治、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时儒与法的运用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时儒与法的运用中国古代的治理国家方式主要有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两种,这两种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国家的发展与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与人际关系,强调仁爱、仁政、礼制等;而法家思想则强调法律制度、权力分配和行政管理等。
这两种思想在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儒家思想在古代国家治理中的运用1. 儒学兴起与儒者参与政治儒学兴起于战国时期,孔子是其创始人。
孔子提倡仁爱、礼制和道德伦理等观念,并主张君主应该以德行来统治人民。
儒学逐渐成为统一中国的意识形态,并且成为官员选拔和培养的重要标准。
2. 建立礼制礼制是指一套关于社会行为规范和仪式习俗的规定。
儒家强调礼制的重要性,认为通过恪守礼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在古代中国,礼制被广泛应用于官员任命、婚嫁、葬礼等方方面面,起到了重要的社会调节作用。
3. 儒家思想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君主往往会聘请儒学家为政治顾问,他们以道德伦理为依据对君主提供建议。
儒学家认为君主应该以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注重人民福祉和社会公平。
他们强调君主应该以身作则,并通过仁政来影响下属官员。
4. 儒学在教育中的运用古代中国注重教育,并且将儒学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
通过传授经典、道德规范等内容来培养学生对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二、法家思想在古代国家治理中的运用1. 法律制度建设法家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法家认为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可以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
在古代中国,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权力分配与行政管理法家思想强调权力分配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古代中国的君主往往会聘请法学家为政治顾问,他们通过制定明确的权力分工和行政程序来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同时,他们强调君主应该依靠严密的监察机制来控制官员,并且强调官员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的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思考,体现了儒家对于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的辩证统一。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经典中的《论语》、《孟子》等著作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儒家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在儒家看来,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和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经典中多次提到“安民”、“治国”等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治理功能,主张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关注政治治理的理念。
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治治理的思考贯穿始终,提出了“仁政”、“民贵君轻”等理念,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义为本,依法治国,尊重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政治权力得到合理的制约和约束。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政治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德治国,实现君民和谐共处。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儒家经典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礼法”、“德治”等理念,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以礼义为基础,以德为先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治理。
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
在儒家的观念中,道德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虽能暂时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教来规范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够自觉遵守规矩。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善良品德和自律意识,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非仅仅因为畏惧刑罚而守法。
儒家强调“仁”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法律实践中,儒家倡导统治者要怀有仁爱之心,施行仁政。
对于犯罪者,不能仅仅施以严酷的刑罚,而要考虑其犯罪的原因和背景,给予适当的宽容和教化。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儒家重视家庭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有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关系。
在法律制度中,儒家主张对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例如,对于不孝、不悌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儒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相互关爱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诉诸法律。
儒家主张“礼治”。
“礼”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可以避免冲突和混乱。
在法律实践中,“礼”的原则和规范被融入到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在古代法律中,对于不同等级的人在礼仪、服饰、居住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礼”的要求。
儒家强调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儒家认为,统治者自身的品德和行为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总结各阶段儒家思想的核心
总结各阶段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对华夏民族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根据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儒家思想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各个阶段不同特点的核心思想。
儒家思想最初形成于春秋时期的鲁国,孔子被尊奉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核心思想主要集中在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上。
孔子提出了“仁”的概念,认为人心善良,只要通过教育和自我修养,就能培养出完善的个体品德。
他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提倡孝道,崇尚天、和谐社会,认为人民对社会的行为应当遵循君主的意志,才能形成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
汉代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孟子和荀子。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通过“良知”来规范人的行为。
他还提出“仁政”的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幸福。
孟子的思想有很强的人文关怀性质,他关注个体的内心与生活质量。
而荀子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人性本恶,必须依靠礼法的约束来维持社会秩序。
荀子强调天命观念,认为君主得到天命才有合法性。
他主张采取严厉的法治手段,通过重文化礼仪来约束人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历史的演进,儒家思想在两汉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发展。
代表人物魏晋玄学代表了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
玄学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推崇思辨和精神抽象。
玄学家重视内心修养,强调通过潜心进行追求,以达到与天地相应的境界。
儒家思想在宋代以后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理学。
理学主要代表人物是朱熹,他强调经典的研究和解读,提出了“格物致知”的观念,认为通过观察事物的变化,可以认识到天地之理。
朱熹提出了“心即理”的思想,认为理在心中,通过内心的追求和努力可以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总结起来,儒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核心思想有所变化,但一直强调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从孔子强调君臣、父子关系,到荀子强调礼法的约束,再到玄学家注重修身养性,以及宋代理学崇尚理性思辨,儒家思想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儒家法律思想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
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
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
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
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
汉代思想文化总结
汉代思想文化总结汉代(前202年-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思想文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为后世思想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对汉代思想文化的总结,共1000字:一、思想倾向的多样化在汉代,思想倾向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儒家思想一直是主流,但同时与之相对立的还有法家、道家、墨家等,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思想体系。
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理念,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倡导严刑峻法,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道家追求自然与人的和谐,强调个体的修养和自由解脱。
墨家则主张兼爱和无为而治,对减轻社会矛盾和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一定作用。
这些不同思想倾向的交流与碰撞,促进了汉代思想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儒学的发展汉代是儒学的鼎盛时期,儒学不仅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还对社会普遍产生影响。
在儒学的发展过程中,以汉武帝时期的经学、古文献整理为代表,儒学开始了大规模的复兴和整理工作,形成了完整的经典体系。
儒学家开始进行文字学、史学的研究,兴起了经学、史学争鸣的时期。
经学家追求经典原始的纯粹和真实,史学家致力于重建历史真相,对后世的历史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儒学家还注重实践,提倡明君治国,以求社会和谐和人民安乐。
三、文化繁荣的出现在汉代还出现了一系列文化繁荣的现象,这与当时社会的相对稳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汉代文化的繁荣体现在诗歌、文学、艺术、音乐等多个方面。
《楚辞》、《乐府诗集》等流传下来的文学作品体现了汉代人民的丰富情感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画家顾恺之、张浩等以写实主义的方法及人物作品使绘画艺术进一步发展。
音乐方面,宫商角徵羽五音制成熟,乐府歌辞的创作和演唱也取得了高度成就。
这些文化繁荣的现象,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与西域文化的交流汉代是中国与中亚、西域交往最为密切的时期之一,在这一时期,中原文化与西域文化发生了广泛的交流。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有关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学者们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早已达成共识,即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
中华法系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正是儒学昌盛的时代。
中华法系自萌生之日起,便与儒家及其儒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从此,中华法系的每一步发育、每一次完善,无不受到儒学的影响和制约。
尤其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了官学,儒家思想登堂入室地成为了正统思想,儒家经典一跃而为古代统治者立。
摘要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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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学号2007015028 雷登志指导老师:张会屏【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儒家思想不仅是中国的主流思想,而且在汉代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国家的正统法律思想。
儒家的礼治和德治内容贯彻到了汉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并且将其条文化、法律化。
【关键词】儒家思想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汉代法制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贵族的新礼。
孔丘以仁为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
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引礼入法,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
儒家积极维护礼治,儒家所说的礼,是广义的法,其中既包括国家的统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二是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三是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认为,伦理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
法律是制约人们言行的强制规范。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为此,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夫夫、子子①、是宗教等级名分,孟轲则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孟子尽心下》),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②。
将仁(孝亲和友爱)、义(安分守己、忠君敬上)礼(仁义的外部表现)、智(对仁义的认识)、四大伦理范畴作为施政执法的基本纲领。
儒家非常重视旨在强调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的支配地位于世袭特权的宗法原则,以致把宗法视为礼的主干,儒家认为: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家为“安身立命”、“忠君报国”,同时,孝和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孝即对父亲家长的绝对遵从。
所以孔丘指出,“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③。
孟轲则更是直截了当的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④因此,孝慈则忠“,做到孝就一定能做到忠。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在儒家心目中,人类社会只能是严格区分上下等级的社会,身份地位低下的侍奉和服从尊贵的人,身份高贵的人则享有各种由礼法规定的特权。
荀况明确地指出,人们地位平等便互相争夺,势均力敌便无法统一,人人都一样就谁也不听谁的,因而天下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确立等级制度是立国的基础,使“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⑤(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已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以时才使用刑法,而在使用时必须小心成慎重,儒家对德的继承和改造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其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其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其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儒家认为德和行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主张“为政以德”(《论语为政》)。
赞美德政就是像北极星一样,是众星运转的中心。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起不到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孟子认为:“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与法律各有优势,应该结合起来。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丘认为人生来便是具有相似的本性。
①君子小人的道德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礼义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涂之人可以禹”。
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教化来“化性起伪”。
防止恶性发作。
同时孔丘期望通过“德治”、“胜残去杀”,达到“无诉”的境界。
孟轲明确地崇尚仁义而反对功利,主张“舍生取义”。
荀况也认为“积礼义而成为君子”。
儒家的这种礼教和德教是封建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荀子指出:“赏暨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坚决反对“以族论罪。
”②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按照礼义原则对于从宽处理。
例如,孔丘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郝.小过”以及《礼论》所总结的“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孟从统治原则方法的角度来立论“人治”,他们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孟子指出:国家治是“圣人“之功,国家乱是”暴君“之过,”“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而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立娄上》),荀子则提出了“有人治,无治法”的论断,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人而治好国家的法度,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
“无君子,则天下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
”(《荀子·王制》),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德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孟轲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是维系天下的纲常,“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
”因而他把止乱的希望寄托在抽象的圣王身上,“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综上所述,儒家在礼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被汉代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二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儒家思想关于汉代刑罚的执行制度或方法,除一般刑罚的正常实际执行外,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一)赎刑所谓赎刑,是指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抵代刑罚。
汉惠帝时,令民得买爵三十抵代死刑,①即将许可百姓以购买三十级爵位的钱财赎免死刑。
汉武帝时,令死罪者入赎钱五十五,减死一等为髻城旦舂。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有赎刑规定,其《二年律令》之《具律》规定:“死,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餐,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及金一斤,赎耐,金二十两,赎迁,金八两;”其《贼律》规定:“父母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④赎刑一般用于过失犯罪或官僚贵族、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犯罪的情形。
(二)输作输作作为汉代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后汉光帝时曾下诏“天下系囚减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
”即普遍减刑后剩下的刑罚允许“赎”或“输作”两种方式折抵。
输作就是到官府或官府的工场、作坊、工地或军事场所劳动。
后汉章帝时,曾两次诏令“天下系囚鬼新白餐以上各减本罪一等,输司冠作。
”①和帝时曾令郡国驰刑输作军营。
此外有输作左校,输作若庐,输作织室等名。
(三)亲属代刑代刑,就是允许罪犯替代罪行。
汉文帝时,齐子缇与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死死罪囚减死戍边,父母同产欲相代者,玆听之。
后汉安帝时,尚书陈忠上书请求“母子兄弟相代死,听,郝所带者,事皆施行。
”(四)募刑募刑,就是允许犯人在几种刑罚中自己选择。
有死刑和宫刑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钳戍边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斩右趾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宫刑、斩右趾和---钳戍边之间的选择。
募,即招募,听人自愿。
汉景帝时曾令“死罪欲腐者许之,”又曾令“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
”①汉武帝时,曾募天下死囚击朝鲜。
②后汉光武帝时曾诏“天下死囚系一切募下蚕室,”③明帝时诏,“募郡国中都官死罪囚减罪一等,勿笞,旨度辽将军营,吨---方五原等戍边县。
”④有罪,犯人可以主动请求立功赎罪,如后汉和帝时,窦宪犯死罪,乃自请击凶奴以赎死,帝许之,⑤东汉人班固曾主张凡犯死罪于古当今,进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⑥以为仁政之施。
由此观之,汉代刑罚中蕴含着许多儒家思想。
儒家倡导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在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者施行仁政,对百姓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根据儒家思想构建了整个汉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汉代刑罚在执行过程中采用赎刑,其实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进一步说明了汉代统治者不再以惩罚威慑犯罪分子为唯一目的,而是崇尚教化。
孔子提倡“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旨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也得到体现。
齐子缇---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之肉刑。
正符合汉代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治国思想。
同时也是儒家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观念得到落实。
儒家思想以人性是其伦理基础,修身正己是其逻辑起点,教化天下是其核心价值,内化育人为其实践方式。
儒家思想中的“性相近,习相远”就要求在其后天受外力影响或改造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通过礼乐教化,可以克服恶,求善向上。
一般来说,汉代的刑罚执行是从人性论角度认识教育问题的。
他们的观念是从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强调教育在教化万民,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人性有差异,圣贤之性高于百姓之性,从而论证了修身正己礼乐教化以及严酷刑法的不同针对性与各自的合理性,也论证了不同的人不同的教育,对于普通民众,需要教化以安天下。
汉代刑罚的执行同样实行“仁政”,推行以德治国,教化民众。
修身正己,正如孔子所说的“仁”,其实是一个友意会性很强,内涵又极丰富的古典概念,现代汉语中很难找到相应的词。
儒家倡导的“礼”的内容也很广泛,不叫合理地规定了社会各种关系的准则与规范,核心是纲常名分和等级次序。
同样汉代统治者治国思想的根本原则是以德治国,讲求以道德礼义引导而不是行政约束,刑罚惩志来安民定邦。
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为政》。
正如孟子对重视教育的作用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可以通过教化由善端发展为善行,或善质变为善行,以行“仁政”。
古教育,教化天下,在汉代刑罚执行中教育思想占据有突出的位置。
使民众从内心认同并服从汉代封建伦理道德规范。
先富后教,导民以仁,使民众知“礼义廉耻”,明“纲常伦理”,从而使“德化天下”得以圆满实现。
汉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显著特点是启发人的内心自觉,教育人如何做人。
三汉代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中的儒家思想根据通说认为,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从法律遗文和汉代法律事案中可以大致看出以下原则:(一)矜恤老幼妇孺这是在刑事上矜恤老幼妇孺,对弱势群体给与特殊的保护和关爱,体现尊老爱幼的法律原则。
汉惠帝时曾诏令,“民年七十以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年八十以上,以孕妇未乳,师侏儒当===系之,顷系之。
”②宣帝时规定:“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