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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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所谓公平,即正义、平等、公正性、正当性,这些都在一个价值体系当中。
公平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永恒追求。
公平是经济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出发点。
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追求的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即它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和条件,以及他们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
经济法中的公平适用于经济生活领域,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经济活动的起点
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同的人由于智商、家庭背景、受教育的程度、掌握的机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市场主体在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上,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这些差别可能是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差别,也可能是客观条件的限制,由此造成他们在经济能力以及发展起点等方面的差别。
由此可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总是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经济公平也很难由市场自发实现。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智力和体力上不相等,而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①,而且先天的差异可以通过具体制度进行弥补。
比如,对弱者给予关心和帮助;确保信息的公平;坚持诚信原则;国家干预;禁止私人垄断等。
此外,也可以加强非权力的行政指导。
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
即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要想冲破习俗的冰霜或挣脱权威的锁链,必须激发人们的热情,但是热情本身是盲目的,它的天地是混乱的。
要收到效果,人们必须一致行动,而要一致行动的话,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②。
因此,为了营造共同的、良好的经营环境,竞争者主体共同遵循市场经营活动守则,也可以使经济活动的起点有最起码的公平。
2.经济活动的过程
从经济活动的过程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是缺点。
这是因为,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正常规律,但也会出现不正当外力、不正当手段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就需要经济法的保障,即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给予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上的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还注重分配公平,要兼顾各种具体情况,同时,也要防止垄断的状态,才能使经济活动的过程公平。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常常提倡大多数个体和团体之间要公平,但并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之间都绝对公平,这是因为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下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因此,经济法的公平是相对的。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有时这次经济活动的结果就是下一次活动的起点。
结果均等与机会均等并不是没有联系的两极,结果均等有时可以促进机会均等。
由此看来,经济法的公平又是变动的,
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
3.经济活动的结果
经济法在追求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
结果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归宿,是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标。
经济法的结果公平不同于平均主义,而是承认社会合理差距前提之下的公平。
国家采取合理的宏观政策,即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所得,又防止市场主体间差距过大,矫正利益失衡,达到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如经济法确立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财税法律制度等,都是确保结果公平的体现。
然而,经济法关于结果公平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
经济法通过保障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果公平,追求给予地位不利的人以补偿,体现在税法和社会保障法当中。
经济活动的结果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结果均等。
属于形式公平,但实质上不公平;结果有差别。
如果是不应该、不合理的状况,比如不正当竞争、诈骗、漏税等,均属于形式不公平,实质也不公平,是法律应制止的。
如果是得其应得的,则属于形式不公平,实质公平,有助于促进效率,是应该提倡的。
由此观之,现代经济法的公平是与效率对应的概念,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社会为本位,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目标,在承认现实人的不平等基础之上,建立了自身的公
平体系,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应该意识到公平、正义是有成本的。
总之,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应是蕴含效率的公平,即追求起点和机会的公平,追求过程的公正,追求结果的实质公平,最终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效率,即效益、利益的最大化,是指最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求。
在当今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物质不断丰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社会中,“效率”一词不仅仅简单地运用在物理学上,而是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工作效率、生产效率、机械效率、经济效率,等等。
就一项经济活动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最有效地利用最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得不面对“效率”这个关键性的概念。
经济法中所提及的效率,同公平一样,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一个理想的社会。
经济法视野中的效率,指的是经济效率或者经济效益,包括生产效率、比较效率和整体效率。
生产效率
这一概念来自于微观经济学,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率,即产出与投入的比率。
对于同一生产活动,如果产出大于投入,则表明生产效率较高;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活动
来说,假设投入相同,产出较多的一方的生产效率高。
不难看出,产出意味着财富。
反之,则为负效率。
生产效率包括速度,但没有效益,即有速度无效益的负效率。
但是,用生产率来评价总体效率也是很不够的;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本身都不是对一种体系的效率的令人满意的衡量方法,除非我们把效率概念与福利概念完全分开。
比较效率
经济法中的比较效率通常是在比较中寻求最优。
正如帕累托最优所示,当且仅当该体系没有一种可行的可供选择的状态能够令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令别人的境况变坏。
简言之,比较效率追求的是一种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状态。
整体效率
整体效率中,通常在不讲多少、不讲速度的前提下来比较谁更好。
现代社会追求绿色、环保、生态、可持续的整体效率,人尽其才,货尽其用,避免浪费。
经济法追求整体效率和整体利益。
如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则整体效率较高,反之,是对资源的浪费和闲置,是无效率的表现。
但是,总体效率不能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唯一标准,其主要理由在于,它没有恰当地把资源、生产,以及它所产生的利益联系起来。
追求整体效率最终服务于人类,在资源法、环境法、劳动法中都有所体现,在此不一一列举。
效率对个人来说,可以增加个人分配份额,提高个人福质;对国家来说,
可以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家经济竞争力,提升民族形象,增强世界话语权。
上述三个效率,有联系,并且相互转化,经济法追求的上述三种效率,应是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资源充分合理利用,且在当前人类可以选择的范围内是最好的制度安排。
实现效率的途径有许多,比如,发展科技,加强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安全教育,企业培训,职业培训等。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各个单位对分配制度的设计,这是可望且可及的;其次,加强职业教育,对专业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也是尤为重要的。
经济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现状却是不够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平与效率通常被认为是对立且互不相容的两种价值。
但是在实践中,追求效率的同时,避免不了产生各种各样的有关公平的问题,所以公平与效率在此时不仅仅是矛盾着的,而又多了一定的内在联系。
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我们既不能为了提高效率而无视社会公平,也不能为了追求公平而忽略效率,即对某一问题的价值进行选择时,不能把二者中的任何一个绝对化。
如何解决在发挥市场效率的同时做到公平,学界观点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是前提条件,有了公平,才能提高效率;有的学者认为尽管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而存在,但是在目前以至相当长的时期里,经济法在面临具体的抉择和倾向时,
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亦有学者提出“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经济法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应“增进公平”。
首先,不得不提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是在1993年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提出的,这一口号被社会普遍接受。
目前人们对此观点有所改变,提出“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兼顾公平”等说法。
本文认为,与其说“效率优先,更加重视公平”,不如说“效率优先,增进公平”更为妥当。
这并不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念的否认,而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合理拉开差距,有利于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公平是当代社会的主流问题,仅仅兼顾和重视公平是不够的,合理地增进公平才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操作性。
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不断增进公平,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张萃婷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