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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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

摘要: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和对教师的法律教育的缺失有关。改变这种状况,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全民普法,更要倡导教师学法、懂法,同时把教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的课程计划。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培养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然而,目前有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却不容乐观,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现。这说明,一些教师法律素养缺乏,解决中小学教师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极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较为欠缺,其教育教学行为明显与教育法规要求脱节。笔者针对山东省临沂市及其周边地区的125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掌握的准确率平均为39%,教育法律信念准确率平均为43%,而教育法律评价准确率平均为89%。在针对教师法律素养的采访中,当要求其回答“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什么”、“教师具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等问题时,80%左右的教师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准确,许多教师不知道教师自身的权利义务,甚至混淆权利和义务。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一方面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低的两个突出表现,即教师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最近几年

连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有些中小学教师甚至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其中最严重、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这种体罚,一般均出自教师的主观上的故意,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禁止性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体罚现象却又屡屡发生。值得重视的还有,很多教师只是把恶性殴打学生定义为体罚,而不把例如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劳动改造”、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列入体罚之列,尤其是对罚抄过量作业更是乐此不疲。再者,有些中小学教师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小霸王”学生,虽然不直接开除其学籍,却实行的是“劝退”,即逼其退学,这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开除。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赶出校门,剥夺了所谓“差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实,罚教行为,无论是直接体罚还是精神折磨,都是封建家长专制思想遗毒的反映,是教师法律素养低的最直接的表现。随着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及社会对体罚的不断关注,现在体罚现象虽然有所收敛,但教师侵害学生权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教师漠视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例如教师被殴打、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尤其在民办学校,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拖欠教师工资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更为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表明,目前仍有个别地方的乡镇中学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教师来说,他们虽然也知道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不合理、不合法,但一般情况下却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师有进修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学习与培训的权利,但据了解,某些学校虽不明令禁止教师进修,但却另外规定,教师在进修期间只能拿到30%的工资。又如,一位教师因其儿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竟被学校停职检查。这位教师的儿子既已成年,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当然应由他本人承担,学校让这位教师停职检查,即是非法剥夺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以上种种现象,表明了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反映了部分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因此,作为教师,既要杜绝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

二、造成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欠缺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师道尊严”已被强化到极端的境地。例如,古代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还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训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打板子、罚跪等曾被视为教育成功的法宝,代代相传。这种观念沿袭下来,就表现为现在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教师们认为,他们对学生权益的侵害都是对学生的“爱”与负责任的表现,在“爱”的光环的笼罩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学生长期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也形成了对此类事件的漠然心理。

2.家长的“授权”

由于许多家长对孩子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因此他们对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仅熟视无睹,甚至也视之为理所当然。一个尽人皆知的例证就是,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农村,家长在给孩子报名上学时,总忘不了郑重地向老师交代:孩子就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我绝不护犊子。这时,如果教师回答:你放心,要是他(她)真不听话,肯定少不了挨揍。家长听了,一准喜气洋洋;如果老师回答:孩子调皮也正常,教育教育就好了,打骂不顶事。家长不但不高兴,还会怀疑老师的爱心和责任心。这其实是对教师的由尊重、期望转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才助长了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经济利益的驱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人为了获得金钱而违法乱纪,有些人则为了违法乱纪而利用金钱。这种不良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师。笔者在与部分教师的访谈中,曾就“作为任课老师,有无对家长提出过教学以外的要求”这个问题询问过一些教师,许多教师都表示没有提出过,但有的暗示过学生或家长。而在对学生的访谈中,有65%的学生反映,教师曾直接或间接地向他们索要过财物,有的班主任老师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管理班级的名义大肆罚款来惩罚学生,个别人甚至要求学生让其家长向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如果说以上只是教师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学校向学生出售各种学习资料、收取各种练习费、试卷费则已成为公开和正当的了。从学生家长方面来讲,金钱在学生家长那里似乎也最先得到认可,在“金钱万能”思想的影响下,在望子成龙的殷殷期望中,家长也对教师展开金钱攻势。例如找教师补课,请老师吃饭,给老师红包等现象已相当普遍。在家长眼中,他们对老师的需求满足的越多,孩子可能得到老师的关爱也就会越多。而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这种金钱攻势也表现出家长对教育违法行为存在着包容的态度,从而助长了一些教师侵犯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

4.法律教育的缺失

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但在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一方面倡导着实现依法治教,另一方面却仍存在着法律教育的严重缺失。首先,是对在岗教师的法律教育存在空白。在中小学校中,“升学率”已成了唯一,学生埋头苦读,教师们更是呕心沥血。家长们要向教师要成绩,学校也向教师要成绩,教师终日为怎样使学生拿到高分而全力以赴。学校根本无暇进行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教师自身更是如此。其次,我国的中小学教师不论是来源于师范院校还是非师范院校,尽管他们在学校时均接受过《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一类课程的教育,但这对从事教师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就高等师范院校来说,高师院校是培养教师的摇篮,师范院校对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未来教师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而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教师的职业要求教师必须详细了解我国教育法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规范,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理念还是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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