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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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管理,使医保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我院与鄂、莫两旗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望大家遵照执行。

一、凡接诊医保病人的医生必须有执业资格,否则医保局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接诊医生要认真核对证、卡、人,并要求其立即到医保科进行住院登记,不准将非参保人员转换成参保人员,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三、住院医保病人必须24 小时在院,凡医保局巡查发现住院病人一次未在院的,其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四、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不超病种用药和滥检查,对医保范围外用药及检查、超出报销范围的服务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报销。

五、超过100 元的可核报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经患者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医保病人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过300 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必须填写《特殊检查审批表》(此审批表需附病历中存档)到医保科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按比例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六、医保病人医药费比例必须控制在3:2 范围之内,既医疗费用不低于60% ,药品费用不超过40% 。

七、无正当理由的超大剂量使用药品,超出部分费用由经治医生个人负担。开具与病情无关(包括门诊慢病患者)的检查及用药,非必须的连续两次(包括两次)以上结果阴性的特殊检查,医保局不予报销费用。

八、不准“搭车开药、检查”,出院患者限带7 天的口服药品,不符合规定的带药可在门诊自费购药,医保局不予报销。

九、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否则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所有医保病人费用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费用清单、收据应及时打印,要求准确、清晰,对于因清单或收据辨认困难造成患者无法报销,损失由科室承担。

十一、本院有能力诊治的患者,不准转院,对弄虚作假骗取转院的,不予报销费用。

十二、以上凡经医保局检查或患者举报发现,除由责任人和所在科室负担相关费用外,对责任人可停止其处方权,给予发生额2-3 倍的罚款,严重者停止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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