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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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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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蒋少华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市321071)
摘要: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
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
的货币工资制度.
关键词:罪犯劳动监企分离改造职能价值实现劳动报酬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押犯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监狱体
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取向和如何有效
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监狱学理论界
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对监企分开体制
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及其价值实现进行了较多思
考,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中反映出现
实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冲突.
本研究旨在通过劳动改造现实存在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评析,进而提出在监企分离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价值
取向和有效实现的具体操作思路,以发挥劳动改造在构建
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一
,对罪犯劳动的客观认识
(一)罪犯劳动不同层面的含义
在哲学意义上,劳动是人本质四要素(劳动,需要,
交往,意识)的核心要素.罪犯虽然犯了罪,但是作为社
会存在,同样具有人本质的四个要素.他们从一个正常人
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是人本质四要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其核心是劳动观的异化,与他们贪图享受,采
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思想或多或少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
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通过劳动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
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并促使其在劳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人生的价值,促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
受,损人利己的思想.同时,劳动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个
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枢纽,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促使罪犯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生活方
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共同进步与发展.
在法学意义上,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
一
项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
劳动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犯了罪的公民.但是罪犯作为
惩罚与改造的对象,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其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罪犯劳动权的实
现以国家刑罚权(或劳动改造权)的实现为前提,这就决
定了罪犯劳动权的行使不能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必须由国家通过监狱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其次,罪犯劳
动义务的履行带有强制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就是说,有劳动能
力的罪犯不能拒绝履行劳动的义务.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
产劳动,既是罪犯劳动权的行使和实现,也是国家劳动改
造权的行使和实现;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也是罪犯履行劳
动改造的义务.劳动改造的真谛是把刑罚处罚寓于劳动改
造之中,是刑事处罚过程,罪犯服刑过程和劳动改造过程
的有机统一.
在经济学意义上,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
手段,是人类社会及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罪犯虽然是
具有特殊法律身份的劳动主体,他们的劳动有一定的强制
性,但作为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必
然具有劳动创造财富这一基本的经济属性.即他们的劳动
必须创造出一定的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必
须符合市场的要求,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监狱组织罪
收稿日期:2006—03—17
作者简介:蒋少华(1959一),男,浙江东Ir,a.A.,浙江省金华监狱副监狱长. 叶美德(1957一),男,浙江丽水人,浙江省金华监狱研究所主任科员.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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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袱学刊2007年第2期
犯劳动,一方面,通过监狱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在市场
上运作,实现国家赋予罪犯劳动的社会目标和责任;另一
方面,罪犯通过劳动,在实现改造目标的同时,在法律和
制度的规定范围内,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罪犯劳动长期存续具有必然性
罪犯劳动是人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同的国
家,不同时期的统治阶层由于不同的思想理念,对罪犯劳
动的目的定位和具体的实施过程有着明显的差异,但组织
罪犯劳动是古今中外都实行的一项制度.罪犯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劳动是人类各项社会实践中最基本,最本
质的活动.罪犯之所以会从一个正常人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其关键是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发生了异化,因此,
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监狱也必然有义务为罪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岗位.
第二,是改造罪犯的需要.在劳动还是谋生的主要手
段时期,若让一个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罪犯自由选择不劳动,用纳税人的钱去白白地养活他们,于情于理是相悖的.依法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更好地改造罪犯.因此,在国家消亡,监狱消失之前,只要社会上还有
罪犯存在,罪犯的劳动必将长期存在.
二,劳动改造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评析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
是中国特色监狱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50多年来的监管改造工作实践证明,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监狱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监狱学理论界纷
纷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监狱的实践工作者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其中的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
(一)坚持劳动改造与监狱职能单一化
有些同志认为: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
犯,发展生产造成监狱职能的多元化,势必影响公正执法和改造成效.主张在监狱经费保障到位后,罪犯生产以习艺性为主,能搞多少算多少,进而提出淡化劳动改造,弱
化甚至取消监狱生产.笔者认为,劳动与改造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