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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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印)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质监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19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1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和电力用户安全稳定生产的主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并网运行的风电企业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1.3定期组织电能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会,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落实执行。
2各级专责人职责:2.1监督组组长职责2.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能质量监督指标和规定,审批电能质量监督制度,掌握电能质量工作基本情况,定期组织分析研究会,布置、检查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
2.1.2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岗位职责,督促各级监督人员搞好监督工作。
2.1.3对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上报公司领导。
____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____公司监督专责人职责:2.2.1接受监督组组长领导,协助组长搞好监督工作;2.2.2掌握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经常对下一级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具体情况及时汇报监督组组长。
2.2.3制定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执行,负责年底汇总本公司电能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2.2.4负责制定电能监督工作技术管理内容。
2.3风场负责人的职责:2.3.1贯彻执行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2.3.2根据风场电能质量情况,组织实施技术监督工作计划;2.3.3对本风场设备缺陷故障及时处理,并分析制定有效的反事故措施落实执行;2.3.4对风场技术监督进行日常管理,组织进行技术培训,2.3.5参加主要设备的选型、监造和交接验收。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目录一.总则 (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1)三.监造依据 (2)四.监造合同 (3)五.监造人员 (4)六.监造方式 (4)七.监造工作程序 (5)八.监造文件 (8)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8)十.制造厂责任 (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1)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6)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 (20)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21)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27)见证情况汇总表 (32)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
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第四章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十八条监造工作程序:(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设备监造大纲
本大纲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变电设备监造大纲
1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750kV交流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8类变电设备的监造工作。
本大纲规定了设备的监造模式、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采购设备监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委托人和监造组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供应商将认为委托人和监造组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W点则转为R点见证,但H点没有委托人书面意见时,供应商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更改时间后,委托人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可转为R点随后进行见证。
f)供应商有权拒绝同一台设备的重复监造。
5.
驻厂监造工作的起点为: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的监造工作开始之日;终点为:设备发运日或产品包装完成之日起30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5.3.1前期工作
a) 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
b)监造单位根据监造任务进行驻厂监造组的组建,确保人员数量、质量满足监造工作开展要求。
g)监督见证供应商制造各阶段的检验或测试;
h)监造组应审核供应商的产品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15日报送委托人。
i)检查设备包装质量(资料清单)、存放管理和装车发运准备情况。
j)各类设备的具体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见附录。
5.3.2.2监造实施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a)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一.总则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1三.监造依据2四.监造合同3五.监造人员4六.监造方式4七.监造工作程序5八.监造文件7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8十.制造厂责任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0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6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19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20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6见证情况汇总表32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2.3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牵头、沁北电厂和专家组成的联合监造组,实行专业验检制的验检程序,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监造和检验,对设备制造质量负责,最终厂家全权负责检查控制已检、未检到的设备制造质量.2.4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对设备监造组检验内容明确,专业人员职责明确,奖惩明确.三.监造依据3.1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办[1995]37号文“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件》的通知”.3.2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3.3产品的标准按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之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原则处理:3.1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3.3.2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中国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3.3.3按国家标准;3.3.4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3.3.5国家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按企业标准;3.3.6在上述标准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为准.四.监造合同4.1监造合同由沁北项目建设部与监造组签订4.2监造合同中监造组责任4.2.1根据监造合同规定,监造组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签订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监造合同中“质量监造项目表”以三方确认的内容为准.4.2.2对制造厂与合同产品有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4.2.3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履行文件见证,对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4.2.4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现场见证,并履行签证手续.4.2.5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停工待检,并履行签证手续.4.2.6 在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如发现一般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督促制造厂及时纠正解决,并做好记录.若遇到较大质量问题或对安装进度有影响的质量问题,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沁北项目建设部.对重大质量问题应迅速报告沁北项目建设部,并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供沁北项目建设部决策.如在解决质量问题中与制造厂发生争议时,应协助沁北项目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仲裁.4.2.7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工作情况,反映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如遇较大质量问题,应随时通报.4.2.8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沁北项目建设部提交监造工作总结.五.监造人员5.1监造人员基本条件5.1.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经验,并熟悉有关标准.5.1.2 监造人员应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该产品制造工艺、质检方面工作5年以上者.5.1.3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5.2监造人员应经沁北项目建设部同意方可担任监造工作.六.监造方式6.1监造组对制造厂生产的监造产品所需的一系列管理上及技术上的程序文件、各种原始记录以及必要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6.2参加或了解制造厂有关监造产品的各种计划会、协调会、座谈会等,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质量控制、了解生产进度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以便全面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监造工作的重点.6.3巡检:监造人员应深入各车间,了解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状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状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发运情况.6.4监检:监造人员随同制造厂检验人员参加对部件的质量检验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6.5抽检:对厂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及部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6.6见证工作:投料前应完成好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在试验、检验、总装现场见证及前后的文件见证.七.监造工作程序7.1根据用户的委托,监造组与沁北项目建设部签订设备质量监造合同.并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将该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合同附件两套交给监造组.7.2在监造合同生效后,沁北项目建设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发至有关制造厂,并抄送监造组.7.3监造组接到“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沁北项目建设部共同完成组建驻厂监造组.监造人员的组成应通知制造厂.7.4根据设备合同和设备质量监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监造组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最后确认“质量监造项目表”内容.7.5通过查阅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与现场考察方法,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7.6在该产品投料前,对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7.6.1进货物资、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制造厂验收记录,识别标志及贮存情况.7.6.2代用物资、材料经设计部门或需方确认的文件及质量合格证书.7.6.3对无法确认其牌号和性能的物资、材料所进行的理、化试验鉴定报告.7.6.4对因保管不善导致变质、受损、腐蚀、污染而影响性能的物资的处理情况.7.7对生产工艺准备及工序质量的监督.7.7.1检查制造厂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及制造工艺总体方案或工艺质量控制计划.7.7.2检查制造厂对重要生产工序的实际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的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材料、产品、操作技术及计算机系统与软件程序.7.7.3检查主要部件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及有关程序文件执行情况.7.7.4检查对质量起主要作用的辅助材料、辅助设施和生产环境的控制情况.7.7.5检查特殊工序的检查频次、验证情况、产品精度、操作技能及特殊环境要求等因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评定认可记录.7.8对制造厂产品检验、试验的监督.7.8.1监督、检查从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到成品检验的有关检验点设置及检验方法的应用是否合理,数据与记录是否准确可靠,能否有效地制止不合格产品出厂.7.8.2监督、检查测试器具和设备是否处在受控状态、正确和有效.7.8.3监督、检查对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是否执行.7.8.4监督产品零部件的检验和部件、总装试验,检查有关测试数据和试验记录.7.8.5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品的管理.7.9对制造厂产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了解.7.9.1了解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材料与要求应符合商务条款的规定.7.9.2检查随产品包装发运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7.9.3包装箱表面发运文字内容及标志是否符合商务规定.7.9.4了解产品运输方式、运输条件和注意事项,应满足合同要求.7.9.5了解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贮存文件的要求.7.10对生产质量记录的检查和分析.7.10.1按照设备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和技术标准对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和分析,以验证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10.2须检查分析的产品质量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a.设计更改记录b.工艺更改记录c.工序质量控制记录d.测试产品检定及核准数据记录e.质量检验记录(包括进货、工序、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f.不合格品处理记录g.部件或产品性能试验记录7.11监造工作总结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40个日历日内,监造组做好监造工作总结(含见证资料的汇总)并交用户.八.监造文件1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在设备投料前,由监造组组织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代表协商确认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8.2监造工作简报监造人员通过监造组每半个月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产品质量状况和进度情况.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随时通报.8.3监造通知单监造通知单是监造人员对产品质量或对其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问题向制造厂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式二份,制造厂和监造组各存一份,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抄报沁北项目建设部.8.4产品质量见证表凡是监造项目中规定的现场见证、文件见证及停工待检,均须按项目内容填写见证表.见证内容应包括:材质、零部件、部件或整机的性能测试、装配检测及其他见证内容.见证表由监造人员、制造厂代表及沁北项目建设部代表共同签字生效.8.5传真、电报凡是与监造工作有关的传真、电报及相应的文字记录等均应汇总存档.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9.1适用于监造人员对制造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不适用于对企业进行的质量体系审查.9.2审核方法可采用:9.2.1与制造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情况.9.2.2深入科室及车间进行调查.9.2.3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原始记录及证明.9.2.4实物考察及抽查.9.3下列情况可以免审9.3.1已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有效性.9.3.2对已取得该项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国家对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效性.9.4审核主要内容.质量管理机构、质量检验状况、设备能力、计量测试状况、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各类人员素质及培训状况、产品标识、包装和交付程序、各种质量记录.9.5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制造厂,监造组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其产品进行监造.十.制造厂责任10.1制造厂要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精神,认真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10.2制造厂应明确项目经理和质量负责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监造人员的联系,以便协商处理有关监造工作及产品质量问题.10.3制造厂应向监造人员介绍产品的生产计划、加工工艺、检验方法、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以及设计和工艺更改等方面的情况.并向监造人员提供或借阅下列技术资料和质量记录.10.3.1设备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技术文件.10.3.2有关产品检验的企业标准(包括查阅引进技术标准).10.3.3有关产品的各种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报告.10.3.4产品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生产厂对原材料的复检报告.10.3.5焊接等特殊工序的工艺评定报告,合格焊工的合格证.10.3.6无损探伤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探伤操作取证人员的合格证.10.3.7零部件加工精度的检验报告.10.3.8工件热处理检验报告.10.3.9产品装配检测及性能检测、试验报告.10.3.10发运计划及发运清单.10.3.11根据监造工作需要监造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需要验证的质量记录和报告.10.4制造厂在进行需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的检验、测试、试验和总装试验时,应提前十天通知监造人员并履行相应的监造见证手续.10.5制造厂为监造人员提供住宿、通讯、交通、办公等方便条件.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以监造组、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三方确认的项目为准)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见证情况汇总表注:凡是监造项目的文件和现场见证,均须按项目填写此表。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和I点。
R点:我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贵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我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点:停工待检。
我方在进行至该点时会停工等待贵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我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
I点:贵方监造代表在我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
上述工作均在我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贵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我方实施监造工作。
如果贵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贵方应书面通知我方,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贵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我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会与贵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贵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H点我方会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贵方,W点我方会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贵方,R点、I点我方会提前7天书面通知贵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我方和贵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我方复印3份,交贵方监造代表1份。
3.5.3监造内容(以下表格的R点、W点、H点及I点和监造方式及内容以合同为准)监造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我方提出建议,由贵方确定。
管件监造的主要项目详见下表:5.3设备监造5.3.1监造依据根据本合同和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贵方参加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我方对质量的责任。
1.1对我方配合监造的要求1.1.1我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贵方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并得到贵方的认可。
1.1.2制造重要部件、加工工序、设备或材料运行效果和试验的检查验收都接受贵方或其代表进行监督,产品进行单机组装及试车前通知贵方派员参加。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ICS 29.100.01F 01备案号:2417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86—2008代替DL/T 586—1995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2008-06-04发布2008-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规定5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5.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5.2监理单位职责和权限5.3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6监造工作实施6.1监造合同的签订6.2监造工作准备6.3现场监造工作6.4监造资料整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汽轮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汽轮发电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D(规范性附录)大型水轮机及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E(规范性附录)大型变压器、断路器、电抗器、组合电器等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F(规范性附录)燃气轮机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G(规范性附录)脱硫和脱硝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H(规范性附录)四大管道、配管及管件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I(规范性附录)主厂房钢结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J(规范性附录)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K(规范性附录)铁塔、导线制造质量见证项目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安排,对DL/T 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修订的。
DL/T 586—1995实施十几年以来,对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确保发电设备制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修订该标准以保证其适用性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电网设备管理文件
编号:0711-100TL032国家电网公司要紧设备供应商中标设备监造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开关类)第二册技术部分电能(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目录一.对《国家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驻厂监造大纲(试行)》的理解 (1)(一)监造依据 (1)(二)监造责任 (1)(三)工作范围和内(四)监造目标 (2)(五)见证方式 (2)二.监造工作目标、监造工作要紧内容 (3)(一)目标体系建立情况 (3)(二)对设备制造质量的监督 (3)(三)对设备制造进度的监督 (4)(四)档案与信息治理措施 (4)三.技术治理情...4(一)设备监造的流程.. (4)(二)设备合同治理与协调实施技术方案 (7)(三)设备制造质量操纵任务和目标实施技术方案 (7)四.资源配备情况..............................................................................................14(一)组织机构 (15)(二)人员配置 (1)5(三)设备监理单位机构内各层次岗位职责、权限及人员的任务分工 (16)(四)办公设备配置 (16)五.关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17)(一)总监资格业绩 (1)7(二)项目团队(其他人员)资格业绩 (17)六.监理治理工作创新思路和建议 (18)七.现场协调经验和能力 (19)八.服务承诺 (21)九.建议 (22)十.监造大纲 (23)一. 对《国家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驻厂监造大纲(试行)》的理解(一)监造依据1.《国家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驻厂监造大纲》2、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印发的电办(1995)37号文《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
3、DL/T 586-2008 《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4、国家电力公司印发的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方法》5、 GB50319一2000《建设工程监造规范》、GB /T19000 idt ISO9000《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监造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造业务范围,颁发监造资质等级证书后,再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监造单位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及监造业绩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造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设备监造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造单位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批:甲、乙级监造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部监造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按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三类,各分为甲、乙两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火电工程类(一)甲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承担1~2个300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1~2个300MW或100MW 以上火电建设项目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2002-07-04 07:53:00为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编写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并于4月26日以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正式颁布施行。
其全文如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交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本网讯国家电网公司近日以国家电网工〔2004〕23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通知指出,今明两年,是我国电力工业的又一次建设高峰。
电力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能否按计划进行,关系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否稳定发挥。
仅以变电工程为例,据电力可靠性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占非计划总停运时间的比例,220千伏变压器为56.21%、500千伏变压器为95.5%;220千伏断路器为54.48%、330千伏断路器为95.08%、500千伏断路器为34.58%。
2003年,220千伏变压器为41.79%、500千伏变压器为71.12%;220千伏断路器为60.6%、330千伏断路器为78.98%、500千伏断路器为61.8%。
设备的产品质量一直是电力生产非计划停运的主要原因。
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不足的形势下,设备事故停电不仅是电力部门的损失,对其他行业和社会也带来不良的影响。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已将工程设备的监造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去年建立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并于今年初开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质的考核认定工作。
加强重要工程设备的质量监造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针对国内主要电力设备加工制造能力不足、原材料供应紧张、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已经出现的设备供应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和供不应求会出现的设备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电力设备监造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内容,明确建设单位、监造方和制造商的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做到防止重要设备和材料带着质量缺陷进入工程现场。
通知要求:一、要继续坚持电力建设工程重要设备的监造制度,对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中所列监造范围的工程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到设备制造单位实施设备监造。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设备监造大纲
本大纲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变电设备监造大纲
1
本大纲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750kV交流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8类变电设备的监造工作.
本大纲规定了设备的监造模式、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采购设备监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5总监造工程师
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简称总监.
3。6 总监造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造工程师根据需要进行授权,代表总监造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项目监造机构中的设备监造工程师。
3.7 监造工程师
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设备监造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证权的设备监造人员。
5.2.2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a)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人员组成驻厂监造组,并报委托人确认。总监造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
b)向委托人收集监造设备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参加设计联络会、产品技术交底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c)按照监造大纲、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审查供应商产品制造的有关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监督、跟踪产品制造质量和进度等,对产品完工资料进行审核.
g)监督见证供应商制造各阶段的检验或测试;
h)监造组应审核供应商的产品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15日报送委托人.
i)检查设备包装质量(资料清单)、存放管理和装车发运准备情况。
j)各类设备的具体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见附录。
5。3.2。2监造实施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a)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前言本导则是根据贯彻系列标准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精神,满足电力设备用户的迫切需要,以加强电力设备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工作,防止不合格品出厂而编制的。
本导则供电力设备用户在签定设备采购合同时使用,它与电力部、机械部于年元月联合颁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原则一致,唯其监造内容更为详尽,监造方式更为具体,以使用户使用时更有所遵循和选择。
水电设备参照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本导则的附录、、、、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的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电联标准化部、西安热工研究所、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及编制人:杨勤明、吴非文、杜秉乾、史家燕、赵璜山。
本导则参加编制及提供资料人员:姚抚城、黄梦玲、姜求志、许守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实施总则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系列标准,电力部和机械部联合颁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及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用户需要而制定,使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监造目的为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本导则仅适用于用户在合同环境下对合同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本导则适用于国产大型电力设备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制造厂内的用户监造工作,中小型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在合同环境下,由设备用户自主选择监造模式和监造单位,以用户和制造厂签订的合同(包括监造协议)为依据。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方案
现场见证点(W点)Witness Point
由监造工程师对设备生产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或巡查)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
停工待检点(H点)Hold Point
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4
4.1监造委托人应在设备订货合同和监造服务合同里明确监造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厂职责和权限。
5.5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工程师、技师或等同)及3年以上(含3年)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6
6.1监造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a)应授权代表,具体负责协调项目部门、监造单位、制造厂之间的事宜。
3.5
总监造工程师General Supervisor
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监造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简称总监。
3.
监造工程师SupervisingEngineer
受总监造工程师领导,从事具体监造服务工作,且具有相应监造文件签署资格的专业人员。
3.
监造实施细则Rules for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GB 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
GB1094.2-2013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
GB 1094.3-2003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2536-2011电工流体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
GB1208-2006电流互感器
GB 10230.1-2007分接开关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0230.2-2007分接开关第2部分应用导则
GB11604-2015高压电气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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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
(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能力的单位实施设备监造。
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主要包括:监造项目及监造范围、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的方式、监造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
监造单位所承接的监造合同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监造合同后,应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设备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驻厂监造人员,进驻制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三条委托人在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明确设备监造的内容和监造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设备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监造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
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之一。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十四)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一并提交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电力项目,应对其使用的主要电力设备进行监造(常规火电、水电、输变电设备的主要监造内容见表一至表十二)。
(本刊略)
第五章监造服务费
第二十条设备监造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监造服务费是委托人依据监造服务合同向监造单位支付的服务酬金。
监造服务费和支付方式应写入监造合同。
第二十一条监造服务费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计列。
委托人应将概算列支的全部监造费用于设备监造服务工作。
委托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被监造设备的全部设备购置费乘以0.2%~0.25%的费率计算设备监造费。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造服务适合规模经营,各类设备监造成本差异较大,因此委托人原则上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监造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