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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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镇人民政府文件

老府〔2008〕35号

老翁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

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引导农民实行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

3、坚持林业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只要有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在改革中都应予维护,不提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以取信于民。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实行“阳光作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5、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二)范围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

经济林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改革中经确权核实,应予以登记,换发全国统一样林权证书;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生态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样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林改中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积极调解处理,对经过多方调解仍未处理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此类情形原则上不得超过5%)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视以下不同情况,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各类权利主体:

1、保持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和流转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山上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执行,承包期内允许依法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必备要件不具备的,要地进一步勘验、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要求归还的,应当以责任山形式由农户承包经营。

3、落实“谁造谁有”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撂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保持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主要用于按股分配。

对利用各类贷款营造的各种工具程林,在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同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确定债务人,明确债务偿还的时间、方式等。

5、宜林荒山荒地。对面积相对较小的集体林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集体内部成员的分配和分益事业。

6、保护已合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权。对已经以各种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显失公正、严重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可通过协商修改流转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分配和公益事业。

无论采取任何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交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二)放活经营权

1、允许林林所有权者自主销售;对农民自产的杂竹材和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地上依法采伐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其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2、鼓励“以林换路,以路换林”和“以收购权换路权”的作法。在交通闭塞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丰富的资源为条件,引进投资业主,修筑林区公路,实行“以林换路”、“以林换收购权路权”》

3、允许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把森林资源作为资本,实行多元化资本利用形式和森林经营模式。

(三)落实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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