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2日-22日(7个工作日),请将相关反馈意见于6月22日前发送至邮箱********************.cn。
附件: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12日
(电话(略))
附件
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兴办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兴办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选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发证机关征询意见,并接受风险评估;未在建设前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实施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确认依据。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兴办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概况、选址地点卫星图,风玫瑰图(主导风向),图纸须标注说明周边场所(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交通干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厂、禁养区等)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等情况;
(二)项目设计方案:兴办场所生产经营或从业范围、规模、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动物防疫设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建设情况。
(四)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
第六条发证机关可组建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机构的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为主的风险评估专家库,实施风险评估时,根据评估场所类别情况,采取专业类型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定风险评估人员,建立评估小组,每次评估人员不少于3人。也可选取3-5名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策”评估,评估前评估组人员应当就拟评估兴办场所的重点评估内容、所需采集的信息、评估方法等进行会商,达成共识,商定评估方案。
第八条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估的兴办场所,重点采集以下信息。
(一)勘查其选址周边是否存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实际距离以及方位;
(二)勘查其选址与周边相关场所间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况,包括其周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情况,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情况,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情况,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等情况;
(三)评估其生产经营或从业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
(四)评估其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功能情况;
(五)了解附近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以及其所在区域(乡、镇)近两年内同类易感动物大规模传染性疫病流行情况;
(六)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具体应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标准;
(七)在禁养区之外,且符合当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管理要求;
(八)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九条评估小组应当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集体会商评估,形成建议“确认选址”、“整改后确认”、“不予确认”等明确评估意见,报发证机关。
评估小组可以根据对兴办场所从业内容、选址地点地理概况以及与相关场所的距离、动物防疫人工屏障以及天然屏障、动物防疫设施等情况,基于动物疫病风险,实施定性或量化综合评价,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同一兴办主体建设的毗邻养殖单元或者以合作方式进行统一防疫管理的毗邻养殖单元可以按一个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对其选址实施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与涉及的周边相关场所达已达到农牧发〔2019〕42号下发前规定场所距离要求的;或者已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不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但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等信息换证的,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屏障”是指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场所天然存在的具有动物防疫隔离功能的山脉、丘陵、沟壑、自然林带,或者河流、湖泊、池塘等屏障;本办法所称“人工屏障”是指兴办场所出于动物防疫隔离需要人工建设的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屏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