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特征参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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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欧盟新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特征(参考译文)

(欧委会第1063/2010号令)

欧盟普惠制项下新原产地规则主要具有一下特征:

一、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1. 原产地确定标准

新规则采用的标准比较简单,经营商容易理解,行政机构也比较好把握。这些标准包括非原产材料最高含量限制、品目或子母改变、特别加工或生产工序、以及使用完全原产材料。总之不同原产地标准的数量应当尽量的少。因此到目前为止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是以每个行业而不是每个产品为基准。

另外,新规则的确定还考虑到了最不发达国家(非原产材料最高含量可达70%或者在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材料达到与之相应的含量)。

另外,新规则对不充分加工或生产的工序做了规定,这些工序不能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例如,新规则排除了将糖与其他任何材料的混合的工序。

新制度中的克减制度(system of derogations)得到了加强,所有受惠国均可享受这一待遇。新规则认识到,受惠国家可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经济问题时申请使用此规则。欧盟会考虑平等的给予该规则项下优惠待遇。

2.原产地的累计适用范围

原产地累计允许拥有相同原产地规则的国家共同生产或加工某个产品,从而享有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这一规则是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除了双边累计(允许受惠国使用欧盟原产地材料),新规则还为三个区域性组织提供了更为简化的区域累计条款。现在,一个新的区域累计集团,即四国集团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成立了。

区域累计的条件得到简化,也没有原先严格,主要是删除了原有的价值条款。此外,除了本规则对最不发达国家与其他受惠国家另有规定外,同一区域集团的累计仍然保留。无论是最不发达国家还是普通受惠国家,根据区域累计规则,区域集团里的一个国家向另一国家运送生产材料,如要使用区域累计规则,必须与欧盟贸易有直接联系。然而,对于享受不同优惠待遇的国家,为防止造成贸易不均衡,一些敏感产品排除在区域累计之外。此外,如有要求且在必要的条件下,东盟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之间也有可能进行累计。

此外,累计的范围还扩展到受惠国与欧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欧盟也可能给予优惠,但前提是受惠国与欧盟之间形成必要的行政合作,相关受惠国及时通知欧盟方面。自2001年起,欧盟累计规则适用于挪威和瑞士的HS25-97章的产品。现在土耳其的产品也可纳入欧盟累计范围。

3. 其他主要特征

其他值得提起特征还包括:

用更加灵活的未再加工规则代替直运规则(见第74条);

对于在领水范围外捕捞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这一条款,对于“捕捞船”的定义删除了“船员”的相关要求(见第75(2)款)。

对于某些行业的特别产品,可以使用微小含量的标准(范围在10%-15%之间),现范围扩大到以重量计的农产品。

二、2017年即将使用的新规则

新的自我声明体系将代替现有的原产地证书制度。2017年1月1日,欧盟将企业注册出口

商体系。自2017年起,出口商将直接向欧盟海关申报原产地。申报的出口商需要在受惠国的主管机构注册,从而方便出口后的控制。为了顺利启用该制度,欧委会将会与各受惠国联系指导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实际上,各受惠国需要建立一个注册出口商的电子档案,由主管机构将出口商信息发送到欧盟。

据此,欧委会将建立一个注册出口商的数据库,在海关申报之前,进口商可以免费查询其出口商是否是受惠国的注册企业。

同样,欧盟出口商为双边累计出口的产品时,也许在相关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注册。

2017年1月1日前不能达到要求的国家可以有三年的过渡期。

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欧盟对2017年1月1日前的过渡期的行政合作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规定。特别是,这些过渡规则对相关国家主管机构签发Form A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Form A原产地证书的样本也出现了变化,特别是对2007年版的背页注释做了调整,列出了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的更新列表。

普惠制使用的前提是受惠国实施并拥有必要的行政架构,能够执行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程序,包括累计的相关安排。受惠国主管机构必须与欧委会和欧洲各成员国的海关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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