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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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
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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