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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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1.3.3关于工程量差异和材料价格问题
本案例中,经调解,双方均同意最终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故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均己得到解决。但 是,这是由于在工程被拆分后原合同无法约束新进场单位而 不得不采用的处理方式。 在通常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均不予以调整。工程招标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 LOREM IPSUM 约邀请;投标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即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清单计价规 范条文说明第4.4.2条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时,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照这种说法,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要求投标人不能更改工程量清单,但是允许“招标 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即投标人可以在其他地方予以调整。 这一条文对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尤其重要,调和了对招标人清单编制准确性的要求与投标人复核招标文件后 发现问题的矛盾。投标方应对要约邀请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作复核,将差异体现在投标书中,并受投标书的 约束。 材料价格方面,通常情况下就固定总价合同而言,材料价格不允许作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 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是,2008年出现钢材全国性大幅涨价的情况,当时各地造 价管理部门多数出台了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如果合同双方本着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这也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原则,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政策性文件出 台,应按照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合理确定调整与否。例如,假设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 50%,但其总值占 工程造价的5%,则不建议调整;如果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20%,但其总值占工程造价的80%,则双方应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 也应获得相应工程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参 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
案例分析(一)
1.1案例简介
某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化工基地,为甲醇制聚丙烯四合一装置工程,2007年底公 开招标,招标用图为设计院初步设计图纸,甲方以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的70%作为招标工 LOREM IPSUM 程量,要求投标单位采用全统建安定额宁夏2000年估价表报价。某公司以 1.73亿元投标报 价中标。中标之后,经双方协商,总价下浮为1.588亿元,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 中,对于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价款调整条件及方式、合同中止时的结算方式均无相关 约定。该装置分为四个基本独立的单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进度滞后, 导致承包方长期间断地处于待工状态,所以并未响应甲方关于要求其组织大量劳动力进驻 现场的口头指令。甲方以承包商不具备承担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能力为由,将未完及未 开工的单元及分项工程拆分出来,直接指定由另两家单位分别承担一个单元的施工任务, 形成三家单位共同完成工程的局面。指定的两家单位,参加了最初的投标,但当时未中标。 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但由于煤制烯烃技术尚处于试验成功阶段,施工过程中工艺流程 不断修改,施工图不断升版,实际工期约30个月,期间遇到2008年全国钢材大幅涨价。
案例分析(二)
【典型案例】某年4月,发包人新成公司与承包人孙某签订某广场降水工程施 工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承包人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多次拖欠工程款。2006年2月,降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 LOREM IPSUM 多次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均未予理会。承包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承包人不具备 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1.2.1甲方单方面拆分工程后,原合同效力问题 甲方认为,虽然将工程拆分,但由于原合同是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故无论工程拆分与否, 均对该单位有效。因此,对原中标单位而后提出的种种增加价款的申请均不予支持,坚持 以其原投标报价为依据,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价款结算。原中标单位则主张,由 于甲方未经其同意,单方面将工程拆分后让另两家单位施工,已属于违约在先,原合同自 动失效,应该对现在的三家施工单位采取相同的结算方式,并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
案例分析(一)
1.2.2对新进入的两家施工单位的结算方式问题
甲方主张,新进入的两家施工单位虽然形式上是新单位,但完成的工作却是原合同内的, 从这个角度讲,这两家单位应该以原合同为依据,按完成工作量比例办理结算。但是,这 两家单位认为,由于其并未和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甲方和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能对 LOREM IPSUM 自身产生任何约束。并且,甲方的意思表明,两家单位是在原中标单位无力承担任务的情 况下才被选中进场施工,属于援助性质,应该与甲方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按实计算, 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酬金。除此之外,由于工程被拆分后,每两方之间都存在界面交叉,甲 方还应该支付一定的施工配合费用。
案例分析(一)
1.3合同纠纷的处理
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甲方和三家施工单位对固定总价合同和价款结算的理解冲突日增。在工程建设 临近收尾阶段,笔者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结算办理等相关事宜。
1.3.1关于拆分后原固定总价合同的效力问题
LOREM IPSUM
案例中,甲方在价款支付上,始终坚持原固定总价合同有效,但在实际行为中却己部分解除了与原中标单 位的合同关系,使承包方由一家变成了三家。
案例分析(一)
1.3.2关于三家单位的价款结算方式问题
对于甲方指定的新进场两家的施工单位应采取何种价款结算方式,双方存在争议。这 两家单位并未和甲方就该工程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结算办法无据可依。但可以肯定 的是,甲方与原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这两家单位无任何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固定 LOREM IPSUM 总价合同实际上就己经被打开了。用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考量,甲方主张以固定总 价不变为基础的拆分,以及新进场两家单位主张的成本价酬金模式均存在偏颇的一面。 经调解,最终决定三家施工单位均按照竣工图纸实际工程量结算 ;计价方式仍按照原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定额水平执行。材料价格方面,新进场两家单位按照施工当期信息价计 算的材料加权平均单价执行。原中标单位的材料价格采用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但是其中 钢材的价格由于遇到全国性价格大幅增长,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予以调整。 上述方式对三家施工单位来讲,基本能做到合理与公平。对于甲方来讲,上述结算方 式的采用,会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但通过增加的投资能够合理处理合同纠纷使工程顺 利进行并完成。对于生产性投资项目来讲,越早投产,越早产生效益,从这个角度来讲, 增加的这部分投资也是一种效益的体现。
案例分析(一)
•1.2双方产生的纠纷 在将工程拆分后,甲方主张维持固定总价合同不变,三家施工单位依照原合同金额拆分 总价,即维持1.588亿元合同金额不变,三家施工单位依照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对该总价进行 分配,完成工程结算。三家施工单位均不同意甲方的主张,双方矛盾尖锐,产生纠纷。
LOREM IPSUM
案例分析(一)
1.2双方产生的纠纷
在将工程拆分后,甲方主张维持固定总价合同不变,三家施工单位依照原合同金额拆 分总价,即维持1.588亿元合同金额不变,三家施工单位依照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对该总价进 LOREM IPSUM 行分配,完成工程结算。三家施工单位均不同意甲方的主张,双方矛盾尖锐,产生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之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在本案例中,施工图设计进度滞后,甲方要求施工单位按原进度时间组织人力 进场待命,承包商却认为没有必要组织庞大人力在现场窝工,待施工图设计进度明确后再行协调,双方形成 了矛盾,但施工单位的行为不足以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甲方不能单方面部分中止与施工单位的 合同关系。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支持双方的观点,属于实事认定不清,原固定总价合同效力待定。在这 种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双方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 解解决合同争议。”经第三方多次协调,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不再就双方构成完全约束,但其单价及其他 条款仍可作为结算依据和参考”的前提来处理本次纠纷。
1.2.1甲方单方面拆分工程后,原合同效力问题
甲方认为,虽然将工程拆分,但由于原合同是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故无论工程拆分与否, 均对该单位有效。因此,对原中标单位而后提出的种种增加价款的申请均不予支持,坚持 以其原投标报价为依据,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价款结算。原中标单位则主张,由 于甲方未经其同意,单方面将工程拆分后让另两家单位施工,已属于违约在先,原合同自 动失效,应该对现在的三家施工单位采取相同的结算方式,并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案例分析地,为甲醇制聚丙烯四合一装置工程,2007年底公 开招标,招标用图为设计院初步设计图纸,甲方以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的 作为招标工 LOREM 70% IPSUM 程量,要求投标单位采用全统建安定额宁夏2000年估价表报价。某公司以1.73亿元投标报 价中标。中标之后,经双方协商,总价下浮为1.588亿元,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 中,对于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价款调整条件及方式、合同中止时的结算方式均无相关 约定。该装置分为四个基本独立的单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进度滞后, 导致承包方长期间断地处于待工状态,所以并未响应甲方关于要求其组织大量劳动力进驻 现场的口头指令。甲方以承包商不具备承担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能力为由,将未完及未 开工的单元及分项工程拆分出来,直接指定由另两家单位分别承担一个单元的施工任务, 形成三家单位共同完成工程的局面。指定的两家单位,参加了最初的投标,但当时未中标。 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但由于煤制烯烃技术尚处于试验成功阶段,施工过程中工艺流程 不断修改,施工图不断升版,实际工期约30个月,期间遇到2008年全国钢材大幅涨价。
1.2.3因图纸升版产生的工程量变化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三家施工单位均认为,招标时采用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拿到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变化很 大,不能再受中标价的约束。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安装专业图纸不断升版,工艺流程发 生了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变更,甲方应该对此部分签证予以认可。甲方则主张,通常情况 下,工程量并不作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一部分。并且,当时的招标用图已完全能反应实际工 程量及其工艺流程,且施工单位完全能够预见其中的隐含信,后续的深化设计对价款并不 产生影响。此外,甲方认为材料价格风险是固定总价合同客体应当承担的风险。
案例分析(一)
•1.2.2对新进入的两家施工单位的结算方式问题 甲方主张,新进入的两家施工单位虽然形式上是新单位,但完成的工作却是原合同内的, 从这个角度讲,这两家单位应该以原合同为依据,按完成工作量比例办理结算。但是,这 两家单位认为,由于其并未和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甲方和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能对 LOREM IPSUM 自身产生任何约束。并且,甲方的意思表明,两家单位是在原中标单位无力承担任务的情 况下才被选中进场施工,属于援助性质,应该与甲方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按实计算, 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酬金。除此之外,由于工程被拆分后,每两方之间都存在界面交叉,甲 方还应该支付一定的施工配合费用。 •1.2.3因图纸升版产生的工程量变化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三家施工单位均认为,招标时采用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拿到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变化很 大,不能再受中标价的约束。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安装专业图纸不断升版,工艺流程发 生了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变更,甲方应该对此部分签证予以认可。甲方则主张,通常情况 下,工程量并不作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一部分。并且,当时的招标用图已完全能反应实际工 程量及其工艺流程,且施工单位完全能够预见其中的隐含信,后续的深化设计对价款并不 产生影响。此外,甲方认为材料价格风险是固定总价合同客体应当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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