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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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体检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双方应该就具体事项进行商榷,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体检人数、日受检人数、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如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还需明确检查场所、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资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近年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体检机构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检查类别确定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必检项目、选检项目(见附录1)。出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第十条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前,应该将检查须知、注

意事项和流程告知用人单位。检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该张贴检查须知、检查流程示意图、路标指示牌和诊室牌。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客观、真实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使用《职业健康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第十二条检查表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般项目、职业史、既往史、家族史、职业病史、月经史、妊娠生育史、个人史、症状、体征、化验检查项目及结果、功能及特殊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其中,一般项目、职业史、职业病史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余项目由体检机构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必须由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签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和原已确诊为职业病的,必须签写具体处理意见。

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应该经过职业相关项目复查后确定,并在处理意见中载明复查项目;其他疾病或异常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肿瘤或其他严重异常的,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接到复查通知后原则上应该在一周内安排劳动者进行相关项目的复查。

第十五条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该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检查中发现急性传染病及慢性传染病应该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进行网络信息直报。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该纳入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结果报告与评价

第十八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出具个体检查结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或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应该汇总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依据异常率,初步分析职业人群健康损害与相关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避免接触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内容包括:

1、一般情况:受检单位名称、检查时间、体检机构名称、体检机构资质影印件、主检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根据《技术规范》确定的具体检查项目、厂方要求加做的项目名称、应检人数、实际受检人数(率)、检查表返回数(率)。

2、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数(率)及名单、职业禁忌证人数(率)及名单、职业相关检查项目异常率以及其他项目异常人数(率)等(可附表)。

3、列出可疑恶性肿瘤或其他严重异常人员的名单,并附处理意见。

4、通过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率分析,对职业人群与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作大致描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避免接触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对多发性非职业健康问题作健康指导。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除分析职业人群健康损害

与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外,还应该系统连续分析群体健康变化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分析作业环境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干预措施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的建议。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应该在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简介,近年来工作场所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各类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效果、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2、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发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用相关的对比数据或图表说明检查异常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及采取防护措施效果的关系。分析各工种及车间的异常率差异,结合以上内容,列出职业危害高危岗位。

3、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职业健康损害,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评价必须与健康检查目的相关联。上岗前检查要求筛选职业禁忌证。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离岗时健康检查的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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