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酒后驾驶问题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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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酒后驾驶问题的综合治理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平常百姓家庭,成为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而由此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其中酒后驾驶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尤其今年以来以孙伟铭案、胡斌案为典型的酒后驾驶案件屡次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利益,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混乱。与此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国60周年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打击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决定于2009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二个月的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格严厉查处治理酒后驾驶行为。但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然频发,那么为什么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是有严重化的趋势呢?

任何事情的发生必有其发生的原因。为了理清酒后驾驶问题的诸多原因从而对酒后驾驶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参考今年发生的几起典型的酒后驾驶案件和相关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的资料对该问题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对酒后驾驶问题的综合治理机制,以期能够对其进行标本兼治。

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中酒后驾驶问题的现状

近来酒后驾驶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孙伟铭案、胡斌案的发生以及处理,更是引起了各界对酒后驾驶问题如何治理、预防的热议。而探讨酒后驾驶问题,首先就需要从它的现状开始。我国的酒后驾驶问题主要现状是: (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段、人群特征明显。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特征为晚餐后、中青年、男“司机”、私家车。根据公安

部交管局统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下午12时至15时、晚上19时至凌晨1时。其中,晚餐后查处的酒后驾驶行为约占70%;年龄30岁-至49岁的驾驶人占72%;男性驾驶人占98.6%;私家车驾驶人占97.4%,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人群具有鲜明的特点。在全国酒后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中,各地还查获了210位女性驾驶人。

(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多发,社会危害大,且屡禁不止。

截至2009年8月27日12时,在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中,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5765起。其中,醉酒驾驶违法行为3896起,占查处总数的15.1%。由此可以看出,在高压态势的整治行动下,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人依然视法律于不顾,无视执法人员的存在,我行我素。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共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人数的2.83%、4.16%、2.57%,且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致死率很高,2008年为28.1%,是平均事故致死率的5.73倍。

而且根据专业机构数据跟踪研究显示,瑞典、芬兰25%~2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英国25%~4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一比例达到43%~63%。说明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与驾驶安全密切相关,危害性大,减少一次酒后驾驶行为,就能减少一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负责,也是一份社会责任。

三、酒后驾驶的原因分析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机动保有量为180018512辆。其中,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71856993辆,摩托车92387571辆。从统计情况看,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亿辆。而且自2004年以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有了机动车出行方便,人、车、路的矛盾也得到凸显,又由于饮酒的机会多,酒后驾驶行为也随之增多,饮酒与酒后驾驶成正比,由此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激增。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两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⒈中国“酒文化”的影响。

酒,自古以来被誉为玉液琼浆,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举杯共饮”更是一种象征欢聚、交流和友谊,“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的美妙诗句传诵千古而不衰。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面子,强调礼尚往来,只要想喝酒,总能有理由有必要。无酒不成宴,有酒才叫席。“酒场”已渗透到国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酒场”对于国人来讲,已不单纯是一个“酒场”了,已经上升到是增进感情,加强联络、互通有无、祝福排忧的层次了。如今人们生活水平高了,有车的又多了,为了图个方便往往开车到酒店、夜市,喝了酒就趁着酒性开车往家赶,什么危险什么法律早抛到九霄云外了,酒后驾驶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甚至是悲剧也就在所难免了。

⒉社会文化的影响。

整个社会并没有把酒后驾驶行为看作如同抢劫、盗窃等遭人唾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人甚至以酒后驾驶没被发现或没被处罚为荣,期望他人羡慕他运气好、酒量大,既结交了朋友又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这样的行为反反复复,间接地助长了酒后驾驶人的放纵行为,形成了社会风气并影响着个人行为;反之众多的人违法行为得逞,又加重了不良社会风气,形成“交叉感染现象”①,成为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⒊在我国酒后驾驶的法律成本较低,使法律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失去了威慑力。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过轻,同时对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起点过宽,是造成目前酒后驾驶行为多发,并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①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

○1冷启瑞.酒后驾驶行为紧而不止主客观都有原因.道路交通管理,2007年,第5期:2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②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违法查处和处罚力度已难以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形成有效地威慑,即使对于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只是按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不足以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和约束力, 这是酒后驾车现象长期得不到消除的重要原因。

此外,对比国外的处罚标准,我国对酒后和醉酒驾车定性标准太低,也是纵容酒后驾车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③相比瑞典为2mg/100ml,德国为3mg/100ml,日本为5mg/100ml,很明显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

而且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②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监禁。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

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较低,认定标准过于宽松,无法对酒后驾驶人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难以有效遏制酒后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行为,从而引起诸多由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诸多悲剧。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③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及检验(GB195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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