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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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普政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
(普政发〔20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松香产业是我市的特色产业和骨干产业,松脂收入是山区林农增收的重要来源。
由于松脂价格急剧上涨,目前,出现了幼树采脂、超割面、多割面、超强度、掠夺性等违规违法采脂行为,导致松树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为保护好我市境内丰富的松树资源,促进松香产业可持健康发展和山区林农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 1694-2007)等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松脂采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管理,要把制止违规采脂、保护松树资源作为当前保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普洱”、打造国际知名生态品牌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要按照“科学采脂,依法管理,积极发展,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松脂采集管理负总责,各级林业部门是松脂采集管理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脂采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松脂生产纳入年度森林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松脂采集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乡(镇)、林场、林权所有者和山头地块,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贯彻落实好、资源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问责。
(二)松脂采集管理实行林权所有者责任制。
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松脂资源,由林权所有者承担松脂采集管理责任;松脂采集权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出让,但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松脂采集管理协议书(具体由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制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国有林采脂由国有森工企业和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按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当地农民有偿承包采脂,并签订松脂采集管理协议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林未分到户采脂的由乡(镇)负责指导村委会、合作社或村民小组进行有偿出让,签订松脂采集协议书,报乡(镇)林业站备案;分到户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采脂的,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经营,严格按照采脂规程采集,并报乡(镇)林业站备案。
(三)国有林松脂采集出让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资源管护、松脂基地建设、采集管理、技术培训、奖励等专用经
费;统一管理的集体林由该集体林所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让金中统筹一定比例的松脂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松脂资源管护、采集管理、资源培育、奖励等相关用途;各县(区)每年应从育林基金留成中安排相应经费,作为松脂生产管理工作经费,无育林基金留成的县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一)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松香产业发展规划和松脂生产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高度重视原料林基地建设,将其纳入年度营林造林计划,在中低产林改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荒山造林等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项目,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积极组建松脂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生产管理。
(二)鼓励和支持松香企业、集体和个人营造松脂原料林基地,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建立高产松脂基地,提高产脂量和生产率,促进松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 1694-2007)、《普洱市松脂采集技术规范(试行)》等,采取粘贴标语、发放资料、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营造科学采脂、依法采脂、规范采脂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脂农采脂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林业部门颁发采脂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凡在我市采集松脂的(含国有、集体、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林权所有者必须到当地林业工作站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采脂申请、采脂计划、采脂资格证、林权证复印件、采脂采集管理协议书等。
各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健全松脂采集登记台账,全面掌握好本地采脂人员、采割林地和范围、松脂流向等情况,以便于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便于管理和监督。
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松脂采集。
(五)为有效保护松树资源,根据我市气候变化和松树生长、发育、休眠期等规律,2012年起,实行季节性采脂,松树休眠期严禁采脂,禁采期内禁止一切松脂采集、收购等活动。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精干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每季度至少在本辖区内开展1-2次松脂生产管理大检查,对违规采脂的,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并按协议规定取消业主采脂权;对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或重大损失的,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近期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