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当前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焦点的背景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任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提出了一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2.评价内容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消耗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1.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如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工程施工环保管理1.建设项目应制定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施工现场应落实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3.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环境友好型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1.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资源,减少对有限资源的消耗。
2.建设项目应鼓励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尽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3.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五、生态环境保护1.建设项目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特别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地、湿地等环境要给予特殊保护。
2.建设项目不得破坏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3.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环境监测与报告1.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污染源的排放、环境质量等进行定期监测。
2.监测结果应定期向公众公开,并及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3.建设项目应按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报告等相关报告。
七、责任追究机制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必须履行相应的保护职责。
2.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3.对于环境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停工、拆除或责令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
3. 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参与的,应当依法进行公众参与,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环境管理计划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编制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2. 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和评估等内容。
3. 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管理计划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3.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和评估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按照环境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 环境监测和评估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并公开监测结果。
3. 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事故应急预案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根据项目风险特点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演练和应急处置。
2.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预警、事故响应、事故处置和事故恢复等内容。
3.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环境影响修复1. 建设项目发起人应当对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并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工作。
2. 环境影响修复应当恢复受到损害的土壤、水体和生态系统的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 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调查和研究;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 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与审核;5. 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和公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和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原则: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合理布局环境保护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效果。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环境安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术语二、环境保护责任2.1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2设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3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4监理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5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职责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1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四、环境保护措施4.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4.2环境保护设施施工4.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4.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与维护五、环境保护监测5.1监测计划制定5.2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5.3监测数据收集与报送5.4监测数据公开与披露六、环境保护应急预案6.1应急预案编制6.2应急预案审批6.3应急预案演练6.4应急预案修订七、环境保护培训与宣传7.1环境保护培训7.2环境保护宣传八、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8.1法律责任8.2纠纷解决九、附则9.1名词解释9.2文件解释权9.3文件实施与修订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3.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环境保护法》;(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义与术语(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活动;(二)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措施的活动;(三)环境保护设施:指为防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简版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条例。
二、项目环境评价(一)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公众参与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并按照规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环境管理(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控制,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相应的环境管理和监测人员。
(四)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项目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聘请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验收,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四、项目环境保护基金(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环境保护基金。
基金用于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二)环境保护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将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基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缴纳,并处以罚款。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和执法(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七、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反馈采用情况。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审批、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并作为环境保护承诺实施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部门的审核。
第十条审查部门应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审查期限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准,并将批准决定书发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在工程施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计划进行施工,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植被、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防止施工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运营阶段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程序和报告的编制、审查以及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需求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环境许可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境许可才能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环境许可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取得环境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期限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的审核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参与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任何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众对报告内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当遵守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公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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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
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
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
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