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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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一、领队人员及其担任条件
• 1、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 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 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 业务的人员。
• 2、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 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 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 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导游证与领队证
联系: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要想 成为领队,必须首先是导游人员。
区别: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 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同
时,两者的领取方式不同
3、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
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四、罚则
1、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 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 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 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
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
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
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领队没有尽到职责
• [案情介绍] • 2004年9月30日,游客刘×等9人参加了××市A旅行社组织
的港、澳双飞五日游,赴香港、澳门旅游。领队是A旅行社 的赵小姐,香港地接社导游是李小姐。旅游团按旅游行程计 划安排,顺利地完成了澳门段的行程,于10月2日抵港。抵 港后,香港地接社导游李小姐就向游客介绍行程计划外自费 旅游项目(夜游维多利亚港湾),说船票比较紧张,并表示 积极为旅游团争取购买到船票。10月3日晚,地接社导游李 小姐向大家宣布已经购买了夜游维多利亚港湾的船票,每张 票130元港币。部分游客认为未征求大家意见就购买船票, 觉得不合理,与李小姐发生了争执,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交 了费用。在当日晚17时左右,即将游维多利亚港湾时,刘× 等9人表示坚决不参加,并在香港街头与李小姐再次发生争 执,最后自行返回住处。自始至终,A旅行社领队赵小姐一 言未发,也没有下车解决问题。
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
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
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
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
约。
案例分析
•
经过旅游质监部门审理认定,旅行社在组织
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 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 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 新换发领队证
出境旅游该不该派领队?
•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 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 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 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 数是初次跨出门。
•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
出境旅Leabharlann Baidu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
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一、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
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
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
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
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
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旅游
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
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
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 二、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 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 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 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 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 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 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 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 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 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二、领队证
❖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 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发放。
❖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
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 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 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 记
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组 团社)
•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 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 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 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 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 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 训证明。
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
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
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
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
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
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
相关规定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 式委派。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 证。
•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
三、领队人员的职责
•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
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
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一、领队人员及其担任条件
• 1、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 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 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 业务的人员。
• 2、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 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 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 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导游证与领队证
联系: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要想 成为领队,必须首先是导游人员。
区别: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 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同
时,两者的领取方式不同
3、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
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四、罚则
1、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 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 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 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
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
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
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领队没有尽到职责
• [案情介绍] • 2004年9月30日,游客刘×等9人参加了××市A旅行社组织
的港、澳双飞五日游,赴香港、澳门旅游。领队是A旅行社 的赵小姐,香港地接社导游是李小姐。旅游团按旅游行程计 划安排,顺利地完成了澳门段的行程,于10月2日抵港。抵 港后,香港地接社导游李小姐就向游客介绍行程计划外自费 旅游项目(夜游维多利亚港湾),说船票比较紧张,并表示 积极为旅游团争取购买到船票。10月3日晚,地接社导游李 小姐向大家宣布已经购买了夜游维多利亚港湾的船票,每张 票130元港币。部分游客认为未征求大家意见就购买船票, 觉得不合理,与李小姐发生了争执,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交 了费用。在当日晚17时左右,即将游维多利亚港湾时,刘× 等9人表示坚决不参加,并在香港街头与李小姐再次发生争 执,最后自行返回住处。自始至终,A旅行社领队赵小姐一 言未发,也没有下车解决问题。
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
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
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
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
约。
案例分析
•
经过旅游质监部门审理认定,旅行社在组织
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 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 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 新换发领队证
出境旅游该不该派领队?
•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 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 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 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 数是初次跨出门。
•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
出境旅Leabharlann Baidu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
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一、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
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
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
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
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
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旅游
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
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
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 二、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 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 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 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 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 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 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 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 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 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二、领队证
❖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 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发放。
❖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
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 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 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 记
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组 团社)
•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 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 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 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 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 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 训证明。
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
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
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
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
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
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
相关规定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 式委派。
•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 证。
•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
三、领队人员的职责
•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
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
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