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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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一)侦查、巡逻;(二)科研、医疗实验;(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3篇)

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养狗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养狗的业主、租户及其饲养的犬只。

第三条小区养狗应遵循合法、文明、自律的原则,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养狗条件第四条养狗业主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有稳定的居住环境,能够保障犬只的日常生活和健康;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犬只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兽医部门检疫合格,无狂犬病、犬瘟热等传染性疾病;2. 体型适中,不扰民,不危害公共安全;3. 具有良好的性格,易于驯服。

第三章养狗登记与备案第六条养狗业主应在饲养犬只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个人身份证明;3. 犬只照片;4. 犬只健康证明;5. 犬只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登记材料后,应予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犬只信息发生变化时,养狗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养狗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狗业主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犬只必须佩戴狗牌,挂有犬只身份证明;2. 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1.5米;3. 犬只不得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4. 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随意吠叫;5. 犬只不得伤害他人,不得攻击其他动物;6. 养狗业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防止疫病传播;7. 养狗业主应保持犬只清洁卫生,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随地排泄;8. 养狗业主应妥善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条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后,养狗业主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大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6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六条居民可饲养的猫只不得超过2只。

第七条其他宠物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管控第八条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照片、种类、性别、年龄、接种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充分的疫苗接种、驱虫和体检,并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证宠物携带链绳或牵引带,并确保遛狗时使用适当的牵引工具。

第四章宠物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持宠物的良好卫生习惯,定期为其冲洗、梳理毛发,以及清理饲养环境。

第十二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不得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使用专用袋子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宠物所有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防止宠物接触他人或其他宠物,确保安全无恶性侵扰行为。

第十四条宠物不得随意进入公共设施区域,如:楼道、花坛、儿童游乐区等,确保设施的整洁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若宠物主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屡教不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限制饲养宠物的数量及种类。

(三)暂停宠物许可证的使用。

(四)经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宠物管理规定3篇

宠物管理规定3篇

宠物管理规定 3 篇宠物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下面是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宠物管理规定1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 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 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厦内宠物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和谐,维护大厦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内所有住户及其饲养的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由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宠物准入第四条住户饲养宠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第五条住户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住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宠物照片及品种证明;3. 宠物免疫证明;4. 宠物健康证明;5. 宠物牵引绳、宠物便器等相关用品。

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住户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宠物,准予进入大厦饲养。

第七条未经物业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带入宠物。

第三章宠物管理第八条住户应确保宠物不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住户应遵守以下宠物管理要求:1. 宠物应佩戴宠物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2. 宠物不得进入大厦的公共区域、电梯、楼梯等部位;3.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排泄,如需排泄,应使用宠物便器,并及时清理;4.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叫唤,影响他人休息;5. 住户应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确保宠物健康;6. 住户应妥善保管宠物,防止宠物走失或逃逸;7. 住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在大厦内设立宠物活动区域,供宠物活动;2. 定期开展宠物防疫和疫苗接种工作;3.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责令住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住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对宠物进行驱赶、没收;2. 对住户进行警告、罚款;3. 限制或禁止宠物进入大厦;4.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宠物及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宠物的饲养、管理和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繁殖、销售、转让等。

第三条宠物指的是人类饲养的猫、狗、鸟类、兔类、鼠类等动物,以及一些非传染性疾病不会对人类和其他动物造成威胁的鱼、爬行动物等。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宠物的权益,确保其生存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防止宠物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保护环境,预防宠物传染病和影响环境污染等。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基本义务第五条宠物饲养者应合法饲养宠物,掌握宠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充足的食物。

第六条宠物饲养者应定期带宠物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遗弃、虐待或残害宠物。

如有遗弃、虐待或残害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保持宠物安全管理,防止宠物逃脱和伤害他人。

第三章宠物饲养环境和设施第九条宠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且无臭味、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宠物的饲养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宠物患上呼吸道疾病。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适宜的饲养设施,如猫狗笼舍、鸟类笼子、鱼缸等,并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宠物饲养者应设置合适的隔离设施,防止宠物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足够的食物和水,定时定量地喂养。

第四章宠物繁殖和饲养禁忌第十四条宠物饲养者不得私自繁殖宠物,如需繁殖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者不得将宠物出售给无饲养能力或无合法身份的人。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犬类恶性攻击性品种,如斗牛犬、罗威那犬等。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非法进口的宠物或濒危动物。

第五章宠物中心和养殖场的管理第十八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遵循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九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兽医和饲养人员,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并定时开展宠物疫苗接种和兽医检查。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3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3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根据济南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规定:1. 养犬者需要提供狗狗的合法养犬证明,并保证狗狗的疫苗接种和健康状况良好。

2. 养犬者需要将狗狗绑在牵引绳上,或将其关在专门的犬舍内,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3. 不允许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场等)。

4. 养犬者需要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及时清理狗狗的粪便。

5. 不允许养犬者将狗狗留在阳台、窗台等易导致伤害的地方。

6. 不允许养犬者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遛狗。

7. 不允许养犬者经营犬舍、犬场或从事繁殖犬只等商业行为,除非有相应的资质和审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以及维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养犬者若违反规定,将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养犬者应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和安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服务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服务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公寓内养猫管理规定细则(3篇)

公寓内养猫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寓内养猫行为,保障公寓环境的整洁、安全,维护公寓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寓内所有居民及养猫者。

三、养猫条件1. 养猫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

2. 养猫者需在入住公寓前向公寓物业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养猫。

3. 养猫者需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养猫过程中的费用,如猫粮、猫砂、医疗等。

4. 养猫者需具备一定的养猫经验,能够确保猫咪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

四、猫咪品种及数量1. 猫咪品种:公寓内养猫品种应选择安静、清洁、不易发出恶臭的猫咪,如家猫、短毛猫等。

2. 猫咪数量:每户居民养猫数量不得超过两只,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批准。

五、猫咪饲养规范1. 养猫者需为猫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确保猫咪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2. 养猫者需定期为猫咪清洁猫砂,保持猫咪的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3. 养猫者需按时为猫咪喂食,保证猫咪的营养均衡。

4. 养猫者需定期为猫咪修剪指甲,防止猫咪抓伤他人或损坏家具。

5. 养猫者需定期为猫咪驱虫、接种疫苗,预防疾病传播。

六、猫咪排泄物处理1. 养猫者需为猫咪配备合适的猫砂盆,并确保猫咪排泄物及时清理。

2. 清理猫咪排泄物时,应使用专用工具,避免污染环境。

3. 清理后的猫砂及排泄物应放入密封袋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七、猫咪外出管理1. 养猫者需确保猫咪外出时佩戴牵引绳,防止猫咪走失或伤人。

2. 猫咪外出时,养猫者需时刻关注猫咪,避免猫咪误食有害物质或遭遇意外。

3. 猫咪外出时,养猫者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喂食、遗弃猫咪。

八、禁止事项1.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危险动物,如蛇、狐狸、狼等。

2. 禁止将猫咪放养在公共区域,影响他人生活。

3. 禁止在公寓内随意丢弃猫粮、猫砂等物品,污染环境。

4.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多只猫咪,造成邻里矛盾。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要求整改。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遵循合法、文明、卫生、和谐的原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条件第五条宠物饲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具备饲养宠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宠物饲养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宠物饲养应符合以下要求:1. 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2.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3. 饲养宠物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4.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小区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5. 饲养宠物不得对小区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安全隐患。

第七条饲养宠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合理,具体规定如下:1. 允许饲养的宠物种类:猫、狗等小型宠物,禁止饲养狼、熊、豹等大型、危险动物;2. 允许饲养的宠物数量: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数量不超过两只;3. 允许饲养的宠物年龄:宠物年龄应满三个月,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宠物饲养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宠物饲养管理制度,包括:1. 宠物登记制度: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提供宠物相关信息;2. 宠物领养制度:禁止非法交易、领养宠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宠物领养活动;3. 宠物疫苗接种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健康;4. 宠物粪便清理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清理粪便,保持环境卫生;5. 宠物伤人处理制度:发生宠物伤人事件,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宠物管理规定(3篇)

物业管理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文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要求第五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二)不得饲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宠物。

(三)不得饲养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宠物。

(四)宠物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确保宠物健康。

(二)宠物外出时,应当佩戴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宠物排泄物应即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扔宠物食物残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宠物管理规定,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

(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五)定期开展宠物管理检查,确保宠物饲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章业主、物业使用人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宠物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二)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二)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宠物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宁,促进邻里和谐相处,特制定本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小区居民养宠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合理的管理要求,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居民的干扰。

二、宠物登记与管理1. 小区住户如欲养宠物,应在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前,在小区物业处登记宠物信息,包括宠物种类、宠物名称、饲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只有经物业处登记且获得宠物登记证明的宠物方可在小区内居住。

2. 每户居民养宠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只,且不得养殖大型犬等体型较大的宠物。

3. 居民养宠物应对宠物进行必要的养护和疫苗注射,防止宠物传染病的传播。

4. 养宠物的居民应承担起照顾宠物的责任,包括定期遛狗、清理宠物粪便等。

居民不得将宠物单独放养在小区公共区域内,以免造成其他居民的困扰。

三、宠物行为规范1. 宠物禁止在小区内随地大便、小便。

居民遛狗时应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内。

2. 宠物禁止在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或其他非指定区域内游荡或嬉闹。

居民遛狗时应使用牵引绳,并控制好宠物的行为。

3. 居民在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商铺、公共设施时,应保持宠物的安全并避免对其他居民或商家造成干扰或惊吓。

4. 某些宠物可能存在攻击性或咬伤行为,居民须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5. 宠物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发出过于大声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噪音,以免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6. 宠物禁止扰乱小区内的野生动物,包括鸟类、小动物等。

居民应对宠物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避免宠物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

四、违规处理及处罚1. 若居民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物业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同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

2. 若居民对警告或通知置之不理,严重干扰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对宠物进行暂时收容或宠物主被罚款等处罚措施。

3. 若因宠物的攻击造成居民受伤,宠物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负责,包括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等。

养猫的中国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养猫的中国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宠物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其中,养猫作为一项备受喜爱的活动,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然而,在享受养猫带来的乐趣的同时,我们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养猫行为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养猫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养猫过程中的应用。

一、案例背景某城市居民李某,喜爱养猫,于2018年购买了一只名为“喵喵”的猫咪。

在养猫过程中,李某对“喵喵”呵护备至,但未对猫咪进行登记,也未为猫咪接种疫苗。

2019年3月,猫咪“喵喵”在户外玩耍时,不幸被一辆汽车撞伤。

李某得知消息后,将猫咪带回家中进行救治。

然而,在救治过程中,猫咪“喵喵”不幸离世。

此后,李某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投诉,称被撞伤猫咪的司机和车主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养猫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犬、猫、兔等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在本案中,李某未对猫咪“喵喵”进行登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登记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兽医诊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在本案中,李某在猫咪“喵喵”被撞伤后,未立即将猫咪隔离,也未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车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宠物伤人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加强宠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伤人事件为例,分析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

事发当天,受害者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咬伤。

事发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伤口较深,造成严重后果。

经鉴定,小李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小李家属与宠物狗主人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小李家属将宠物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宠物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宠物狗未拴绳,在公共场所伤人,宠物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用(1)宠物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动物登记证》。

”宠物登记制度有助于管理部门掌握宠物数量和种类,便于对宠物进行管理和防疫。

(2)宠物防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疫。

”宠物防疫制度有助于降低宠物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宠物饲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虐待、遗弃、抛弃动物;(二)不得饲养危害公共安全的动物;(三)不得饲养未经批准的珍稀、濒危动物;(四)不得饲养未经批准的野生动物。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散养狗数量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扰民、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一、散养狗的定义散养狗,是指犬只脱离犬主直接控制,在公共场所、住宅区、乡村等地自由活动的行为。

散养狗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咬人、伤人、传播疾病等。

二、散养狗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对犬只进行驱虫、除虱、防跳蚤等防疫措施;(3)不得放任犬只外出,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犬只饲养人进行处罚。

三、散养狗的管理措施1. 宠物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宠物登记制度,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登记内容包括犬只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免疫接种情况等。

2. 饲养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犬只饲养人不得饲养犬只。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养。

第三条宠物的饲养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的原则,注重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到善待、合理饲养宠物。

第五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饲养环境良好。

第二章宠物饲养规范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饲养行为。

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宠物能够正常生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合理安排宠物的饮食,防止过度喂食或不当喂食。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训练教育,提高宠物的品行和社交能力。

第三章宠物秩序管理第十二条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妥善管控宠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弯时,应当使用牵引带,并保持宠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人不得将宠物留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让宠物损坏公共设施,如道路、花坛等。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

第四章宠物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宠物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九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对宠物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及时处理宠物的健康问题。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宠物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宠物保护与监管第二十二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饲养人的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的监管,确保宠物的合法饲养。

宠物寄养安全管理规定(3篇)

宠物寄养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宠物寄养安全,保障宠物主人和寄养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宠物寄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寄养机构”),以及寄养宠物的主人和宠物。

第三条寄养机构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宠物寄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宠物在寄养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寄养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节设施设备安全第四条寄养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宠物寄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宠物活动区域: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确保宠物能够自由运动;2. 宠物休息区域:应有舒适的休息环境,符合宠物生活习性;3. 饮食区域:应有清洁的饮食器具和储存设施,保证宠物饮食安全;4. 清洁消毒设施:应有专门的清洁消毒设备,定期对寄养场所进行消毒;5. 应急设施:应有必备的急救药品、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

第五条寄养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节环境卫生安全第六条寄养机构应保持寄养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1. 宠物活动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2. 宠物休息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3. 饮食区域:每日清洁,定期消毒;4. 清洁消毒设施:每日清洁,定期消毒;5. 应急设施:每日检查,确保有效。

第七条寄养机构应禁止宠物在寄养场所随地大小便,并采取措施引导宠物在指定区域排泄。

第三节饮食安全管理第八条寄养机构应提供符合宠物营养需求的饮食,不得提供变质、过期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1. 饮食原料:应选用新鲜、安全的食材,确保食品卫生;2. 饮食制作:应采用清洁、卫生的设备,确保食品制作过程安全;3. 饮食储存:应保持食物储存环境清洁、干燥、通风,防止食物变质。

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九条寄养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宠物的日常照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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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作用是规范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

下面是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条例,欢迎参阅。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当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小区。

(2)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4)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6时。

●犬只户外活动范围必须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

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铺、物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6)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

犬只弱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本小区范围,并有义务向被影响人做出解释。

(7)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蓄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承担。

(8)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小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入住小区后,凡饲养犬或其他需办证饲养的宠物的住户须办理与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犬或其他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宠物乘坐电梯应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他乘梯人的人身安全。

3、宠物不可随处大、小便,宠物饲养人应文明遛宠物并携
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宠物所排泄的粪便。

五、小区内居民养犬、养猫及鸟类等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宠物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
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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