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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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在银行的债权维护及贷后管理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债权如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对原告起诉的的债权不再保护了,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原告就要丧失胜诉权。因此,维护好有效的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在银行不良资产维权、清收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那些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债务人的不良贷款,如何合法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下面,从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以及如何正确中断诉讼时效,谈谈个人的看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几种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目前,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01年11月1日,银行于2002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答辩称2001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01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截至2002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2002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2002年6月,银行发现张某返回住处,遂起诉。张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账户存款上也没钱,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的,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自存扣款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3)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抽纱厂对银行的欠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6年10月31日,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2006年11月20日,银行起诉抽纱厂,抽纱厂答辩称银行没有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4)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某公司对某银行的700万贷款到期未还。2007年3月,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采取诉讼手段。在法庭上,某公司称诉讼时效已经丧失。银行提供了一份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05年8月。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债务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5)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担保,保证期间2年。在保证期间期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建筑公司,保证人建筑公司答辩称已过2年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重签保证合同,否则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败诉。

原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从法律上讲,也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本质不同。

那么,什么叫重新达成保证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

保证意愿。因此,建议,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我们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最好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但是,应注意的是:仅仅适用于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保证期间未届满的,只需要正常催收即可。

2、中断诉讼时效的正确做法

(1)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收回规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正确的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可中断诉讼时效。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局盖章收取的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三是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有以上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

(3)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政局得到“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XX时间内偿还,或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

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只对自然人而言。

(4)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帐户,在有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中断诉讼时效。

(5)正确的公正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人员当面公证人当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即同一时间、相同的公证人、相同的银行人员、不同的主体。在诉讼时效内,这是针对债务人不同意签名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

(6)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中断诉讼时效。

(7)正确的诉讼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后,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另外,申请仲裁;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超过保证期间如何催收更为有效。

一是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一定要有对方愿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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