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我国城市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它建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解决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的良种良法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规模利用

产旳投人)作为一种整体纳入变动生产要素类, 求得这些投入旳最适量。
第四节 土地旳集约利用
土地旳集约利用,是指合理投入劳动、 资本和技术,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以取得土 地最高酬劳旳一种经济行为。一般以集约度 来衡量土地集约利用旳程度。集约度就是指 单位土地面积上所投旳资本和劳动旳数量。
y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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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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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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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土地酬劳变化三个阶段
三、土地酬劳变化旳三个阶段
上图中,横轴表达可变要素旳投入量,纵轴表达产出量。 第一阶段:要素投入在“0<X≤A”范围之内
边际产量不小于平均产量,总产量和平均产量都处于 递增旳阶段,每增长一单位要素投入都能使产量急剧增 长。但是,生产要素旳最佳投入点不在本阶段。
威斯特首次正式提出 “土地酬劳递减规律”
劣等土地之所以必须日渐耕垦,就在于‘土地 酬劳递减律’之故。
在耕作改善旳过程中,原生产物数量旳增长将 花费日益增大旳费用,或者换句话说,土地纯 产品和它旳总产品旳百分比是连续递减旳。
三、土地酬劳递减规律思想旳中期演变
马尔萨斯最早提出“土地肥力递减规律”
杜尔阁对“土地酬劳递减规律” 旳内涵进行了详细表述
“撒在一块天然肥沃旳土地上旳种子,增长劳 动投入后,产品产量增长旳百分比会不小于投资增 长旳百分比,直到这一百分比到达它所能到达旳最 大程度为止。超出这一点再增长投资,产量旳增长 会越来越少,直到土地旳肥力被耗尽,投资旳增长 不会使产量有任何提升。”
合理拟定农业土地利用旳集约度
第三章 土地的供给与需求

土地经济供给的弹性,一般表现为以下两种形态:
❖ 一是从一时一事某种具体场合看,土地价格可以不变, 但土地的经济供给无限,土地投资商可以在同一价格水 平下随意选定土地供给量。
❖ 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商品受一般价格决定, 其经济供给是变动的,同时在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化、产业结构变动等情况下,土地供应计划与政策改 变时,土地经济供给是时刻在变动的。当然,这种变动并 不能完全摆脱土地资源稀缺性的约束。
第三节 土地的需求
一、农业用地需求:
(一)耕地 (二)园地 (三)林地 (四)草地
二、非农业用地需求
非农业用地需求是指除了农业用地之外的需求。 影响土地需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口增多,形成了日 益增多的粮食、住宅、交通、产业、娱乐用地的需求 。
三、经济发展的需求
➢ 经济规模的扩大:引起对土地总量的需求 ➢ 产业结构的变化;导致对土地需求结构的变化
二、土地供求平衡
土地供求平衡是相对 的、暂时的,而不平 衡是绝对的。
一般状态下的土地供求均衡图
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在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其 位置固定不变,自然供给不变,经济供给弹性也是有限 的,买卖双方不能自行决定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土地价 格受当时社会和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及经济的繁荣与衰退 等因素的影响极大,所以,工业、商业、住宅用地有时 又表现出供求的特殊性,
四、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措施
(1)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 (2) 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每一寸土地及一切自 然资源,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完善现行的土地 制度。 (3) 严格依法保护和管理好土地和耕地。
其中: 海洋为3.61亿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面积的70.8%。 陆地为1.49亿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面积的29.2%。 陆地中,近50%的面积是永久冰盖地、干旱沙漠地、岩石、沼泽、高寒地 区等目前难以利用的和无法利用的土地。 适宜人类利用的土地只有7000万平方公里左右,约占陆地面积的17.5%的 土地可作为耕地,其中最好的耕地只占陆地面积的7%。
第五篇城市经济学第三章城市土地市场与城市空间结构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五篇城市经济学第三章城市土地市场与城市空间结构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新房市场和旧房市场的存在是由住房的()决定的。
A.耐久性和舒适性B.耐久性和昂贵性C.昂贵性和实用性D.舒适性和实用性【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住房市场如果单看存量市场的话,可以进一步分为新房市场(二级市场)和旧房市场(三级市场)。
在新房市场中,开发商是卖方,而使用者是买方。
旧房市场则是使用者之间的市场。
这两个市场的存在也是由住房的耐久性和昂贵性决定的。
在生命的不同阶段,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是不同的。
年轻刚成家时收入低,家庭人口也少,不需要很大的房子,且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度高,需要靠近文化娱乐设施。
2、下列哪项因素会影响到地租与地价的关系?()[2013年真题]A.税收B.利率C.房价D.利润【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价格”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在理论分析中,“价格”是指租用价格,即通常所说的“租金”。
租用价格(R)和购买价格(P)之间有一个基本关系,即:。
购买价格等于多年租用价格贴现之后的“和”。
式中,i是贴现率(利率),t代表年份,n代表一共使用多少年。
对于住房者来说,n可按住房的寿命年份计算。
3、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建设在下列哪项权利的基础之上?()[2011年真题]A.土地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租赁权D.抵押权【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一般来说,市场的形成和运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明晰的产权,市场中各种各样的交易,本质上都是产权的买卖;②完善的规则;③监督机制。
一个国家土地制度的首要内容就是对土地产权的规定。
4、下列权属中,在中国土地一级市场上交易的是()。
[2012年真题]A.土地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土地开放权D.土地收益权【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土地一级市场是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而由于掌控着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供给,城市政府就具有调控城市空间发展的能力,这就比其他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城市政府多了一个有力的调控手段。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第一节土地宏观调控

四、土地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
4、土地供应价格调控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 地价关系反映着国家与投资 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地价杠杆来实 现让利与取利,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本在不同的级差土地以及部门 和产业间合理流动, 直接或间接制约甚至决定投资的方向, 从而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调控。
建设用地总量调控主要通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来实现。 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是在1986 年。1997 年进行了第二 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2004 年-2009进行的第三次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编确立的三个原则是: 严控建设用地增量; 严保耕地特别 是基本农田; 严防随意调整规划基数。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 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 和18.05亿亩。2010和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195万公顷 (2925万亩)和585万公顷(8775万亩)。通过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 新增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以上。
五、土地宏观调控的功能
3、引导集约节约用地, 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以需求为到导向转向以供给为导向 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供给 盘活存量用地 建立集约用地评价体系 4、规范土地市场, 创造公开公平的发展环境
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ppt课件全

•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
、士族地主)
• 4、清末民初(1840—1924) •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 • (1)太平天国 (2)辛亥革命
•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 目的;政策;影响
•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除外; •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
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 (1)农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
•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 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
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
• 一、土地制度概述
•
土地制度是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方面
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 二、我国土地制度沿革 • 1、原始社会
•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 (1)实质 • (2)表现 • (3)内容 • (4)瓦解
•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 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 ①目的 ②影响 •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 ①目的 ②影响
•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 目的;政策;影响;认识
•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案例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文档资料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 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 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行为。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主体范围
1、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人
2、城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的条件:
1、出让人必须是特定主体; 2、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 表; 3、受让人是指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 织和个人; 4、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 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人; 5、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登记的公司、企业、其他 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人;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 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2、所有权有两种类型,即:国家 所有和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但矿 藏、森林、滩涂、海岛等均为国家所 有。
(二)世界各国的土地制度
全世界范围内土地制度有三种 类型:完全私有制、完全公有制和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二、城市土地市场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范围 (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空间 (四)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界限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 投标的特点
1、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2、地方政府直接控制; 3、城市土地招标投标是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的; 4、城市土地招标投标是大数额的资金交易活动, 需借助经济预测系统; 5、城市土地招标投标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6、城市土地招投标以地价为主要特征的投标活动; 7、城市土地招投标是竞争激烈、风险较大的投标 活动;
五、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 投标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的涵义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多种。按所有权的 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 使用权;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工业用地 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按取得方式不同, 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革 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 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主要内容: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2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3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重点: 1.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2.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3.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
(一)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 了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或公益事 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具有法律上 的强制性和经济上的补偿性的特征。
耕地管制的规则有:本地区的耕地在规划期 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鼓励划入本区内的 非耕地资源向耕地转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非农业建设。一般农田在规划区内视为 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建设重点项目确需占用 耕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办理耕地 转用手续。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 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 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定 废弃物等。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 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 有制,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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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府根据相关规 定,接管了一批国 各城市对官僚 毛泽东七届 党政府、帝国主 资本家以及战犯、 二次全体会议指出: 义、官僚资本家以汉奸、反革命分子 “必须接管帝国主义 在城市中的土地 及战犯、汉奸、 在华的资产,没收官 做了进一步的清 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 反革命分子在城 理和没收。 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 市中的 土地。
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至此,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全国范围内已实现了土地的国有化。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
思考: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土地有偿
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可分为土地无偿使 用和土地有偿使用两个时期。 城市土地 无偿使用时期 (1949-1978年)
(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 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
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地产,是从1950年开始,在加工订货、 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的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过程中,随同 工商业资本家的其他财产一起收归国有的。
城市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是在国家对 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经租),随同房屋 一起收归国有的。
封建社会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获得方式 君主 土 地 私 有 制
主导
经营方式
产品分配 私人开支
政府掌握 公卿占田
地 主
军功赏赐
巧取豪夺
主要 土地买卖
租 佃 制
自耕农
国家分配
“男耕女织” 式的小农经济
自给自足 交纳赋税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线索
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井田制(贵族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私有制 (地主私有土地) 1956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06年免除农业税
(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中共中央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即“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 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1967年10月31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答复《关于城镇 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时,明确主张全部城镇土地收归国有。 到1982年,城市绝大多数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土地仍然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
第3章 我国城市土地制度
3.1土地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土地制度
所有制
使用制
管理体制
所有制: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 形式,是土地关系的基础——土地归属。
占有权-----实际支配和控制
使用权-----可分离 收益权----标志 处分权-----核心
3.1土地度制所包含的内容
土地制度
所有制
机构设置:分级分类——垂直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
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
请回忆《房地产制度与政策》相关内容
,并阅读本节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形式
所有权主体
及代表 所有权客体
及范围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形式 具体形式 所有权主体
村内农民集体(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
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三个层次地位平等、相互独立,无隶属 关系,是单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 体。
城市:市建制的城市,不包括县城、建制
镇。
市区:不包括城市郊区。我国土地管理部
门和学术界人士普遍赞成以“城市的建成 区”界定城市市区的范围。
其中,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土地主要表现形式
井田制内容、特点
材料一:方里而井, 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 公田,公事毕,然后敢 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下》
井田制
性质: 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特点: 公田——贵族占有,农夫耕作, 收获全部归贵族。 私田——分授劳动者,只有土地 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城市土地一般应理解为进行城市配套建设
、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
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历程:
古代 近现代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历史时期 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商周) 封建社会 (战国以来) 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 土地制度 土地公有制 表现形式
井田制
国有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私有制 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使用制
管理体制
使用制:一定所有制下使用土地所形成的 经济关系,对土地使用程序、条件和形式 的界定
两权合一/两权分离
有偿使用制/无偿使用制
3.1土地度制所包含的内容
土地制度
所有制
使用制
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目的-——社会性
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调整土地关系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要限制 合理分配与利用土地资源 保证国家土地收益
(三)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把城乡非国有土地转变为 城市国有土地。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所需要的土地除少量 是靠原国有土地解决的外,大量是靠征收城乡 非国有土地来解决的。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 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1982年以后,国家通过征收变为国有的土地仅限 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了。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旧中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形式复杂多样,有帝 国主义国家的资本家、大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有 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资本主义商业、银行业等民族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所有的土地,等等。
请阅读教材,找出针对不同的对象,新中国政府 分别采用何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征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所
有制。
(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1951年1-6月 1949年3月-1951年1月 1949年3月
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 农民集体所有制
及代表 所有权客体
及范围
全民-国家-国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定范围的农民 院-地方政府 集体(三种)
国有土地(城市 集体土地(农村 市区土地,农村 和城市郊区的一 及城市郊区的一 部分土地) 部分土地 p53)
农民集体的类型及代表
村农民集体
(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者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