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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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 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安、杨延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 事实的手段, 以转让股权为幌子, 非法集资达 290 余万元,数额特别 巨大,其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文安辩称,其一直都 想让公司去美国上市,根本没有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没有诈骗的目 的,况且公司只收回 40 多万元,款 项都用于公司的投资,其行为构成 擅自发行股票罪。
被告人陈文安的辩护人提出:
1.本案的实质 是 非 法 发 行 股票 ,构 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而且是单位犯 罪。 本案仅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 票, 而不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 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 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的重要特征,本 案中奥星科技公司不具备这一特 征。 本案被告人使用的是非法发行 证券的弄虚作假手段,而不是非法 集资的诈骗手段。 2.本案是单位犯 罪, 即奥星科技公司擅自发行股 票。 (1)擅自发行股票行为是单位 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违法所得 归单位所有,从而体现单位的真实 意思,属于单位罪过,两被告人所 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案例 012 参考
案例
04/2011
司财务章、 厦门中山律师事务所 印章、林伦良印章,在网站上发布 了大量关于奥星科技公司产品、 规模、 实力以及将赴美国纳斯达 克上市等虚假信息 (如宣称奥星 科技公司拥有 1 个独资子公司和 4 个控股子公司,是专业化的生物 科技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国家级 专 利 技 术— ——生 物 冶 炼 轻 合 金 泡 沫金属, 是全国乃至国际唯一拥 有轻合金泡沫金属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的生产企业; 公司近两年保 健品生产量超过 8000 万元, 多肽 原 料 出 口 200 多 吨 , 营 业 额 2000 万美元, 截 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资产为 25200 万元,净资产 为 18280 万元;公司通过股权信托 受益权转让方式获得的资金将用 于轻合金泡沫金属、 种子浸泡液 两项高新技术,公司计划用 2 年时 间完成海外上市, 计划在美国纳 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 预计于 2008 年 7 月 挂 牌 上 市 ; 公 司 拥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质 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 为 进 一 步 骗 取 投 资 者 的 信 任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1 月期间,被 告 人陈文安先后雇请陈先跃、 李庆 成(均另案处理)代垫注册资本金 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分 4 次将奥星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 元 虚 增 至 5000 万 元 。 2007 年 11 月份, 奥星公司的注册资本虚增 为 5000 万元。 为此被告人陈文安 先后支付给陈先跃、 李庆成一定 比例的垫资增资费用。
案例
04/2011
案例 参考 011 文/宋晋勇(一审审判长)
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 构成集资诈骗罪
【要点提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向社会发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08)湖刑初字第 567 号 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 238 号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额 均 为 零 ;2007 年 12 月 4 日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厦 门 奥 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星科技公司), 奥星科技公司注册 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 安。 被告人陈文安化名陈俞安向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租用空间建立了奥星科技公司 网站, 在奥星公司名称尚未变更 为奥星科技公司之前, 即私刻了 奥星科技公司公章、 奥星科技公
被告人杨延军化名杨长霖,担 任奥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 责奥星科技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 转让业务的相关事宜。 被告人杨延 军独自或指使公司员工刘冰与东 南信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
融创信合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等多家中介机构联系,委托中介机 构招揽投资者购买奥星科技公司 股东陈佩初(系被告人陈文安的妻 子)名下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并承 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成,谎称奥星 科技公司将于 2008 年到美国纳斯 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等,并向投资者 出具了大量的虚假宣传资料(如奥 星科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陈佩初与 林伦良之间的民事股权信托约定 书等),从而诱骗被害人周伟雄、班 启 龙 、 毛 超 辉 等 52 名 投 资 者 在 2007 年 6 月 至 2007 年 12 月 期 间 将投资款转入其指定的以陈佩初 名义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 银行开立的账户。 被告人陈文安则 实际持有和控制上述 3 张银行卡, 先后骗取 52 名被害人的投资款项 共计 2993050 元,收款后立即 全 部 转走并予以瓜分, 致使 52 名被害 人的大部分投资款至今无法返还。 除 已 查 扣 的 赃 款 78.5 万 元 外 , 其 余赃款均没有追回。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安,化名陈俞安, 原系厦门奥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人:杨延军,化名杨长霖, 原系厦门奥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Biblioteka Baidu
2007 年 6 月 起 , 被 告 人 陈 文 安将其注册成立的厦门奥星生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进 行包装后宣称可以到美国上市, 然后借机对外进行融资。 该公司 于 2002 年 7 月成立, 法定代表人 陈文安,注册资金 50 万元,没有厂 房和生产基地, 没有自身生产的 产品,没有专利技术,没有科研团 队,没有下属公司,也不属于高新 技 术 企 业 ,公 司 2003 年 度 至 2007
被告人杨延军辩称,其不认同 指控的罪名,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部 分不属实。 其不是来骗钱的,不是 结伙诈骗,而仅是一名打工者。 其 没有参与瓜分款项,其没有拿股东 的投资款。
被告人杨延军的辩护人提出: 1. 被告人 杨 延 军 不 构 成公 诉 机 关 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不具备 该罪的主观要件,即其不具有非法 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理由有:(1)本 案中奥星公司为真实存在的公司, 税务是否如实申报并不影响奥星 公司有实际经营的事实;(2) 奥星 公司不仅将所有股东情况进行备 案存档, 而且准备了相应的股权 回购协议, 并已向中介机构谈及 退款的相关事宜;(3) 被告人所为 的一切行为在主观上确实只是为 了奥星公司最终能在美国上市的 这一目的;(4) 被告人杨延军在整 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的分成。 2.被 告人杨延军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 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 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安、杨延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 事实的手段, 以转让股权为幌子, 非法集资达 290 余万元,数额特别 巨大,其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文安辩称,其一直都 想让公司去美国上市,根本没有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没有诈骗的目 的,况且公司只收回 40 多万元,款 项都用于公司的投资,其行为构成 擅自发行股票罪。
被告人陈文安的辩护人提出:
1.本案的实质 是 非 法 发 行 股票 ,构 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而且是单位犯 罪。 本案仅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 票, 而不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 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 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的重要特征,本 案中奥星科技公司不具备这一特 征。 本案被告人使用的是非法发行 证券的弄虚作假手段,而不是非法 集资的诈骗手段。 2.本案是单位犯 罪, 即奥星科技公司擅自发行股 票。 (1)擅自发行股票行为是单位 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违法所得 归单位所有,从而体现单位的真实 意思,属于单位罪过,两被告人所 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案例 012 参考
案例
04/2011
司财务章、 厦门中山律师事务所 印章、林伦良印章,在网站上发布 了大量关于奥星科技公司产品、 规模、 实力以及将赴美国纳斯达 克上市等虚假信息 (如宣称奥星 科技公司拥有 1 个独资子公司和 4 个控股子公司,是专业化的生物 科技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国家级 专 利 技 术— ——生 物 冶 炼 轻 合 金 泡 沫金属, 是全国乃至国际唯一拥 有轻合金泡沫金属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的生产企业; 公司近两年保 健品生产量超过 8000 万元, 多肽 原 料 出 口 200 多 吨 , 营 业 额 2000 万美元, 截 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资产为 25200 万元,净资产 为 18280 万元;公司通过股权信托 受益权转让方式获得的资金将用 于轻合金泡沫金属、 种子浸泡液 两项高新技术,公司计划用 2 年时 间完成海外上市, 计划在美国纳 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 预计于 2008 年 7 月 挂 牌 上 市 ; 公 司 拥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质 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 为 进 一 步 骗 取 投 资 者 的 信 任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1 月期间,被 告 人陈文安先后雇请陈先跃、 李庆 成(均另案处理)代垫注册资本金 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分 4 次将奥星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 元 虚 增 至 5000 万 元 。 2007 年 11 月份, 奥星公司的注册资本虚增 为 5000 万元。 为此被告人陈文安 先后支付给陈先跃、 李庆成一定 比例的垫资增资费用。
案例
04/2011
案例 参考 011 文/宋晋勇(一审审判长)
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 构成集资诈骗罪
【要点提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向社会发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08)湖刑初字第 567 号 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 238 号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额 均 为 零 ;2007 年 12 月 4 日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厦 门 奥 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星科技公司), 奥星科技公司注册 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 安。 被告人陈文安化名陈俞安向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租用空间建立了奥星科技公司 网站, 在奥星公司名称尚未变更 为奥星科技公司之前, 即私刻了 奥星科技公司公章、 奥星科技公
被告人杨延军化名杨长霖,担 任奥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 责奥星科技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 转让业务的相关事宜。 被告人杨延 军独自或指使公司员工刘冰与东 南信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
融创信合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等多家中介机构联系,委托中介机 构招揽投资者购买奥星科技公司 股东陈佩初(系被告人陈文安的妻 子)名下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并承 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成,谎称奥星 科技公司将于 2008 年到美国纳斯 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等,并向投资者 出具了大量的虚假宣传资料(如奥 星科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陈佩初与 林伦良之间的民事股权信托约定 书等),从而诱骗被害人周伟雄、班 启 龙 、 毛 超 辉 等 52 名 投 资 者 在 2007 年 6 月 至 2007 年 12 月 期 间 将投资款转入其指定的以陈佩初 名义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 银行开立的账户。 被告人陈文安则 实际持有和控制上述 3 张银行卡, 先后骗取 52 名被害人的投资款项 共计 2993050 元,收款后立即 全 部 转走并予以瓜分, 致使 52 名被害 人的大部分投资款至今无法返还。 除 已 查 扣 的 赃 款 78.5 万 元 外 , 其 余赃款均没有追回。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安,化名陈俞安, 原系厦门奥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人:杨延军,化名杨长霖, 原系厦门奥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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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起 , 被 告 人 陈 文 安将其注册成立的厦门奥星生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进 行包装后宣称可以到美国上市, 然后借机对外进行融资。 该公司 于 2002 年 7 月成立, 法定代表人 陈文安,注册资金 50 万元,没有厂 房和生产基地, 没有自身生产的 产品,没有专利技术,没有科研团 队,没有下属公司,也不属于高新 技 术 企 业 ,公 司 2003 年 度 至 2007
被告人杨延军辩称,其不认同 指控的罪名,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部 分不属实。 其不是来骗钱的,不是 结伙诈骗,而仅是一名打工者。 其 没有参与瓜分款项,其没有拿股东 的投资款。
被告人杨延军的辩护人提出: 1. 被告人 杨 延 军 不 构 成公 诉 机 关 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不具备 该罪的主观要件,即其不具有非法 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理由有:(1)本 案中奥星公司为真实存在的公司, 税务是否如实申报并不影响奥星 公司有实际经营的事实;(2) 奥星 公司不仅将所有股东情况进行备 案存档, 而且准备了相应的股权 回购协议, 并已向中介机构谈及 退款的相关事宜;(3) 被告人所为 的一切行为在主观上确实只是为 了奥星公司最终能在美国上市的 这一目的;(4) 被告人杨延军在整 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的分成。 2.被 告人杨延军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