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报销限额报销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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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讯费报销限额报销的暂行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关于通讯费报销限额报销的暂行规定
各科室:
根据区政府常委会议纪要(第48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通讯费限额报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办[2013]107号)文件精神,根据医院实际,现对通讯费限额报销作出以下规定:
一、限额报销的范围:
全院在职职工(试用期除外)。

二、限额报销的原则
实行“限额控制、凭票报销、按月核算、超支自理”的办法。

三、移动电话限额报销的标准
1、科级领导干部每月限额标准:在职正科级120元,正科级非领导职务110元;在职副科级100元,副科级非领导90元。

2、一般干部职工每月限额报销标准:80元。

四、报销流程:
1、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之前把本科室人员的缴费发票粘贴及填好《报销审批表》上交院办;
2、院办审核后交由人事科、财务科;
3、财务核对总的金额无误后,交由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

4、财务科通知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领取报销。

五、有关要求:
1、不得以现金等形式发放通讯费,不得扩大限额报销范围,不得提高限额报销标准。

2、各职工要确保通讯通畅。

凡因个人原因影响工作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严重降低报销标准或取消报销资格。

3、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不得瞒报,如出现一次,将取消当月报销资格。

六、本规定自2016年6月起执行。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医院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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