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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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学院固定资产分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和其它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

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四、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五、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及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财务处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岗负责账务处理和管理;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国有资产实物进行登记、核实、分发、登记卡片等事务进行管理。实物由资产管理科发放到归口各部门,各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岗,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入调出、新增报废处理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二、各资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和常规工作

(一)学院分管领导

领导及检查指导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审定全院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审批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等,审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财务处

1.制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总分类核算。

3.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予以确认,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增减情况。

4.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资产的有关数据。

5.协助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做好每年一次的实物资产清查工作。

6.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有关资产会计报表。

(三)后勤事物管理中心

1.贯彻上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2.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实物资产的一级管理,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二级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4.对报废或转让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清理,办理资产减少的审批手续。

5.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协调处理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7.每年组织一次实物资产的清查。

(四)资产使用单位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另设资产管理员一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日常管理。

2.建立本部门资产登记薄。

3.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功能保护及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

5.做好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工作,每学期一次的资产报废工作。

(五)使用个人

实训室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管实验实训室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及时报修。

3.对资产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教职员工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等)的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办公设备及时报修。

3.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办公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其中房屋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床

具被服、其他一般设备)。

(四)图书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一般有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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