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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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
法》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9]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惠府办〔2002〕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
第五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及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第八条修改为: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将白蚁预防合同交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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