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

法》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9]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惠府办〔2002〕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

第五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及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第八条修改为: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将白蚁预防合同交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