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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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
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
主要表现如下:
(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
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
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
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
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
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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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
军队统帅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和内阁无权过问。
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4)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