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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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

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函授站收费行为,加强函授站函授学生收费管理,努力实现我院和各函授站教育科研事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及函授站的具体情况与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在经过对设站单位的设站资格考察后,应与符合要求的设站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函授学生学费标准、上缴管理费的比例及期限等事项。

协议书签订后应交学院财务处、教务科等部门备案。

第二条各函授站应设立财务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函授学费、教材款和其他收费工作,并负责向学院上缴各项费用。

第三条各函授站的学费的收取原则上应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标准执行,具体参照西安财经学院文件(西财成字[2002]第21号)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不能执行我院规定的函授站,也可以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报经我院批准后执行(须向我院出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与我院的分配比例不变。

第四条各函授站对其所收取的学费应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1. 独立完成各项教学工作的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函授站及在我院协助下完成教学工作的函授站,按其所收取的学费的一部分(以每年签署《合作协议书》为准)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

2. 其他获准的收费应在与学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3. 函授站根据协议按比例上缴管理费后的自留部分,原则上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辅导教师超额工作量补贴,若略有结余,可作为函授站工作人员的劳务津贴。

第五条各函授站所收取的教材款全额上缴学院,用于函授学生的教材采购。

第六条各函授站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及协议条款要求向学院上缴管理费;于每年5月15日前上缴第一学期教材款,12月15日前上缴第二学期教材款。

各函授站在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前应先如实填制《函授站管理费交纳汇总表》(HF-02)、《函授站管理费上交明细表》(HF-03)等表格以及证明函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文件,经各函授站及其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一同邮寄至学院教务科,由学院教务科专人与各函授站进行核对。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山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

山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

山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工作规程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基层机构。

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函授站在函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函授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一、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学校与设站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二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录取新生应能够满足开班人数(50人以上);2、能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师生食宿及其他教学条件、实验条件;4、能按照学校的安排落实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所规定的面授学时;5、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6、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三条设立函授站时遵循下列规则:1、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定建站协议;2、学校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统一、合理设置函授站;3、设置函授站的数量,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4、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5、省内一个地市同一专业只设一个函授站,省外原则上一个专业设一个站。

第四条设置函授站的程序:1、由要求承担函授站工作的单位和办学院、部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设站的目的及具备的条件;2、学校和办学院、部对要求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3、学校与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站目的;②函授站的地点、名称;③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④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⑤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⑥函授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⑦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⑧履行协议的期限;⑨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2.07•【文号】•【施行日期】198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2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

举办本科、专科函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2000人以上,拟定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我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函授站点教务管理办法

函授站点教务管理办法

函授站点教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函授站点的教务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函授站点所开设的各类函授教育课程。

二、教学计划管理1. 函授站点应严格按照主办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教学时数和教学要求。

2.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计划,函授站点应提前向主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教学过程管理1. 教师管理函授站点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函授课程的教学工作。

对任课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建立教师教学档案,记录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

2. 课程教学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编写教案。

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程答疑和辅导。

3. 教学资源管理函授站点应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配备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

确保教学资源的质量和及时供应。

四、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等工作。

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材料。

2. 学习管理督促学生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完成作业和参加考试。

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3. 考试管理按照主办学校的考试安排,组织学生参加课程考试。

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做好考试成绩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教学质量监控1. 函授站点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督促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 配合主办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档案管理1. 函授站点应建立健全教务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站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辅导站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下设的服务函授教育学生的组织,负责组织辅导、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第四条辅导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辅导站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辅导站的设置第六条辅导站应当建立在教育学院内,并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

第七条辅导站的设置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学科特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辅导站的人员配置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岗位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辅导站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品质。

第三章辅导站的职责第十条辅导站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函授教育课程的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辅导站要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辅导,并及时评估和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辅导站要根据学生实际需求组织相应的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辅导站要及时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需求,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辅导。

第十四条辅导站要积极与各教育教学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辅导站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术和科研活动,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六条辅导站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质量。

第十七条辅导站要及时向学生提供学习信息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第十八条辅导站要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辅导站要与学生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条辅导站要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促进学生之间的学习交流和互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晋教成[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成[2007]11号)各主办学校,各市教育局: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办学声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3.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年检表(略)山西省教育厅2007年12月11日附件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9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晋教成[2002]18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函授站。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条件第三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本、专科教育。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专科学校,符合要求的可以举办成人函授专科教育。

第四条举办成人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应设置函授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主办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且有两届以上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业余)教学质量,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XX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函授(业余)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学院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业余)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函授(业余)教育需要。

第三条教学是函授(业余)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可占用。

第四条质量是函授(业余)教学工作的中心。

函授(业余)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教育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承担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要求,结合函授(业余)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根据函授(业余)教育规律和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第九条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

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填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条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函授(业余)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教学计划,突出成人教育特点。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衡阳师范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函授站(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0月为加强我院校外函授站的规范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的办学原则,不断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谋求继续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现对校外函授站(点)招生及办学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如下:一、函授站是实现函授教育远距离教学的核心环节;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教育的机构。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指导。

二、结合衡阳师范学院分级教学特点,制定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

(一)函授站的基本职责1、对函授教育进行行政管理(1)协助我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函授招生的动员报名和录取工作,毕业生信息收集。

(2)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学员分发教材辅导资料以及作些收集、转送。

(3)协助我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函授学员的考试、成绩管理、毕业论文和实习的工作。

2、加强对函授学员的管理(1)函授站要加强函授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利用集中函授的机会,不断向学员进行思想、法律教育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的教育,帮助学员克服困难,努力学习。

(2)严格执行考勤纪律,结合本站实际完备请假制度。

3、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第一情况。

(1)函授站有权力、有责任对教师授课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2)函授站应及时把本站所在区域有关函授教育的变化情况向我校传递。

(3)函授站应加强对学员所在单位联系,共同督促学员完成学业,并协商解决学员学习时间,面授经费报销方面遇到的困难。

4、函授站聘请一定的合格的授课教师及大部分辅导教师。

5、省外函授站要以上条款为依据,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

(二)函授站建立的原则和条件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我校函授大学的生源,并且已承办班级不低于两届。

函授站章程

函授站章程

函授站章程一、学习管理1.1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保证学习进度与质量。

函授站将定期公布学习进度要求,学生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1.2 学生应积极参与函授站组织的学习辅导活动,如线上讨论、集中授课等。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提前向函授站请假。

1.3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习资料,不得私自复制、传播。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函授站报告并购买补充资料。

二、考试管理2.1 学生应按时参加函授站组织的考试,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向函授站申请缓考。

2.2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禁止作弊行为。

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3 考试成绩将作为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评价依据,学生应及时查询成绩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

三、教学管理3.1 函授站将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学生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函授站的教学安排。

3.2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并提交,作业完成情况将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3.3 学生如有学习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函授站反映,函授站将尽力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安全管理4.1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如有发现泄露情况,应及时向函授站报告。

4.2 函授站将定期对学习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习环境的安全稳定。

4.3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函授站报告并配合函授站的处理。

五、奖惩制度5.1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函授站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于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等行为的学生,函授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开除等。

5.3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和表现不良的学生,函授站将定期公布奖惩名单,以激励和警示其他学生。

六、其他规定6.1 本章程未尽事宜,函授站将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并在函授站网站上公布。

6.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函授站所有,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与函授站联系。

6.3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以上为本函授站章程的全部内容,希望所有学生能够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函授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2、函授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整体布局和设站备案登记,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函授站的设站条件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主办高校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校函授站设立及管理工作。

主办高校的其他二级机构不得设站办学。

3、函授站设置一般应依托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和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4、主办学校应根据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及生源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函授站。

省内普通高校在每个县市区可设1个函授站,且主要应设置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成教规模特别大的本科高校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站数量可适当增加。

各高校的设站总数应与学校成人教育规模相适应。

5、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原则上不超过4个。

6、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一处地点办学,不允许在另一城市或另一地点另行设立教学点。

二、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1、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充足和稳定的生源。

3、能就地就近聘请到适应办学需要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4、有满足办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与所在地区函授站整体布局的要求相适应。

三、函授站的设置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备案以后,方可办学。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的目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加强对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规范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提高函授教育辅导质量,保证函授教育的有效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程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辅导站。

第三条定义1.函授教育辅导站:指普通高等学校为开展函授教育而设立的机构,具有教学、培训、咨询等功能。

2.函授教育: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书面教材为主要教学手段,通过函授教材、网络教学等方式,为广大学员提供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章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1.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2.函授教育辅导站应设置教研室、办公室、资料室等必要的机构和设施。

3.函授教育辅导站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1.函授教育辅导站应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管理制度。

2.函授教育辅导站应加强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辅导站的教育教学质量。

3.函授教育辅导站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学员培训,提高教师和学员的教学和学习能力。

第六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评估和监督1.学校应定期对函授教育辅导站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辅导站的管理、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

2.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学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员的权益1.学员有权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接受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教学和辅导。

2.学员有权要求函授教育辅导站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服务。

3.学员有权获得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学习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员的义务1.学员应按照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教学要求和纪律规定,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2.学员应遵守学校和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辅导站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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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பைடு நூலகம்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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