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
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审批工作范本
XXX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工作范本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完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后,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申请受理的工作要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受理,受理当日转业务审批岗)一、需要受理的具体申请资料项目(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二)《退税申请书》及复印件一份(三)应退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两份(四)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公章)复印件一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求(一)受理环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应当场逐一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区分情况处理如下: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2、《退税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3、纳税人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4、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签署意见后同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申请人发放《XXXX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附件2,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持本回执单领取批复。
2)发起退税类文书,具体模块为:【征收】—【退抵税(费)申请】,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业务审批环节)。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型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率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一、共、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伴生矿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煤矿瓦斯)产资源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乳化油调停剂、防水卷材辅料产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浮渣)品砖瓦(不含烧结一般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废渣凝土、沙浆、道路井盖、道路护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栏、防火资料、耐火资料(镁铬砖除外)、保温资料、矿(岩)棉、微晶玻璃、 U 型玻璃二、废1.42.5 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余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渣、废水废渣水泥、水泥熟料所列资源;70% (液)、2.纳税人吻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 GB4915— 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类型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率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粉煤灰、煤矸石煅烧高岭土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氧化铝赤泥、电石渣铝酸三钙、脱硫剂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废旧石墨石墨增碳剂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电力、热力气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吻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2010 )或《混凝土和沙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50%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吻合《建设用砂》( GB/T 14684-2011 )或《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11 )规定的技术要求。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猜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50% 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猜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工作程序。
2服务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3提供服务部门霍邱县国家税务局4服务类型行政服务5服务依据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6申报条件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7申报资料7.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7.2 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7.3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4 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7.5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己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6 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8服务流程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
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
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月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增值税并提交有关资料。
2.接受调查。
税务机关受理后转纳税人所属税源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纳税人需准备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账簿凭证。
3.领取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通知书或不予退税建议书。
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表单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纳税人名称(企业盖章)年月日
优惠所属期:年月
退税申请书
纳税人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黔国税发〔2005〕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二○○五年十月三十壹日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月1日起,对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第四条资格认定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壹)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核,且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1638介绍
困境。
因此本次税收优惠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正规合法的
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利好行业长期发展,让企业
在政策的支持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部分问题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
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
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文规定的技术标
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
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前往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决定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
和调整,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100%
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
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
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统
一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方
式
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内容
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是一个日常比较多遇到的财税政策问题,但是,文件也比较零散,类型等也比较多,笔者想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下梳理,从几个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分几次来说这个事儿。
今天首先说说基本种类。
根据现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可以分为限额即征即退、超税负即征即退、按比例即征即退和特殊即征即退四种。
一、限额即征即退限额即征即退,一般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一定的限额标准给予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
主要包括:(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
(2)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也可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
需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实行限额即征即退。
同时,要注意与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限额扣减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的区别,当同时可以适用限额即征即退和限额扣减政策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超税负即征即退超税负即征即退,一般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应税项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给予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
主要包括:(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以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的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的,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财政部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税务总局财政部2019年10月24日。
财税【2008】156号
法规标题: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08】156号发布时间:2008.12.09---------------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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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生产的再生沥青
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包括水泥熟料)等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对生产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生
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生产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
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生产
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50%,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
31日,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
的综合利用产品,2009年退税100%,2010年退税80%。
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予以
受理、审核及审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