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
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作者:龙丽香毕明波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新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和扩大,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有和新扩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有:(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污水处理劳务。
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产品有:(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即征即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混凝土空心砖;(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一)混凝土小型砌块;(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二)纤维水泥板;(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五)钢丝网架夹芯板;(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七)金属面夹芯板;(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橡胶回收政策2021
橡胶回收政策2021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文),对再生资源行业,包括废橡胶在内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主要的变化包括:
1.增值税退税比例由50%提高到70%,这意味着废橡胶等再生资源行业的企业在
缴纳增值税后,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退税,从而减轻其税负。
2.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范围也有所扩大,这意味着更多的再生资源产品可以
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
3.产品原料来源比例由原先的胶粉的100%、再生橡胶95%修改为70%,这一
调整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使得企业在选择原料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以上政策调整对于废橡胶等再生资源行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它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扩大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范围,有利于推动这些企业的发展。
同时,产品原料来源比例的调整也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请注意,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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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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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我国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心 砖 ( 合 J / 3 — 9 6技 术要 求 ) 符 C T6 7 1 9 。 ( ) 结 多孔砖 ( 限 西部地 区. 合 G l 5 4 2 0 四 烧 仅 符 B 3 4 — 0 0技 术 要 求 ) 烧 结 空 心砖 ( 限 西 部地 区 , 合 G 1 5 5 2 0 和 仅 符 B 3 4 - 0 3技 术 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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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 免税 和即征即退 政策 由税务 机关按 照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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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金属 面夹 芯 板 。其 中 : 属 面 聚 苯 乙 烯 夹 芯板 ( 合 0 6 9 金 符 C8—
19 9 8技 术要 求 )金属 面硬 质 聚 氨酯 夹 芯板 ( : 符合 J / 8 8 2 0 C T 6 — 0 0技 术 要求 )金 属 面岩棉 、 渣棉 夹芯板 ( 合 J / 8 9 2 0 ; 矿 符 C T 6 — O O技术 要求 ) 。 ( ) 筑平 板 。其 中 : 面 石 膏 板 ( 合 G / 9 7 —1 9 七 建 纸 符 B T 7 5 9技 术 要 9 求 ) 纤 维 增 强 硅 酸 钙 板 ( 合 J / 6 — O 0技 术 要 求 ) 纤 维增 强 ; 符 C T5 4 2 O ; 低 碱 度 水 泥 建 筑 平 板 ( 合 J / 6 6 9 符 C T 2 —1 6技 术 要 求 ) 维 纶 纤 维 增 9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即征即退案例及详细讲解
即征即退案例及详细讲解一、即征即退案例。
1.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案例。
假设小码软件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他们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办公软件。
在2023年1月 3月期间,小码软件公司销售该办公软件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65万元(按照13%的税率计算,500×13% = 65万元)。
该公司为了开发这个软件,采购了一些计算机硬件设备用于软件的测试和开发环境搭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所以小码软件公司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65 20 = 45万元。
由于软件企业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般是按照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
先计算实际税负,实际税负 = 应纳税额÷销售额 = 45÷500 = 9%。
超过3%的部分为6%(9% 3%)。
那么应退税额 = 销售额×超过3%部分的税负 = 500×6% = 30万元。
小码软件公司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30万元的增值税啦。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案例。
绿能建材公司主要从事利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的业务。
在2023年上半年,绿能建材公司销售利用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销项税额为104万元(800×13%)。
在生产过程中,他们采购原材料(包含部分符合政策规定的废渣等)、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 = 104 40 = 64万元。
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果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关的废渣利用比例等要求,假设该产品的退税率为70%。
那么应退税额 = 64×70% = 44.8万元。
绿能建材公司就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4.8万元的增值税,这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二、详细讲解。
1. 政策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发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等 季 报表的公告 .
政 策背景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等 报 表 的公 告 》国 季 度 ( 税 的 财 政 拨 款 、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以 依
四、 申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送 交 由省 级 管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备 案 , 在 以后 每 年 2 5 前 按照 要 求 提 交 上 一 年 已 并 月1日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资 质 认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度 资 源综 合 利用产品及 劳 务有 关数 据 , 主管 税 务 机 关审核 备 案。 报
I规・elo 甚 . Rga n ut s i
的销售 额合 计。 检 验 , 已取 得 该 机 构 出具 的 符 合 产 品质 量 标 准 要 求 及 本 文 件 规 并
三 、 税 人 生 产 、 用资 源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及 劳 务 的 建 设 项 目已 定 的 生 产 工 艺 要 求的 检 测报 告 。 纳 利
独 设 计 了适 用于 非 居 民企 业 的 季 度 所 得 税 申报 表 因此 , 次 发 布 表 上 体 现 , 化 了申报 表 的内容 , 善 了 申报 表 的 逻 辑 计 算 体 系 。 本 细 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 再 适 季 度 不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制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编 且 已获 得 经 法 律 规 定 的审 批 门批 准 同意 。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
油过程 中产 生 的油 污泥 ( 渣 ) 浮 的生产 企业 必须 取得 《 险 危
废 物综 合经 营许 可证 》 。 ( ) 三 以污 水 处 理后 产 生 的 污泥 为 原料 生 产 的 干 化污 泥 、 料 。生产 原料 中上述资 源 的 比重 不低 于 9 %。 燃 0 ( 以废 弃 的动 物油 、 物 油 为原料 生产 的饲料 级混 四) 植
( ) 二 以餐 厨 垃圾 、 畜禽 粪便 、 稻壳 、 生壳 、 花 玉米 芯 、 油 茶壳、 籽壳、 剩物 、 棉 三 次小 薪 材 、 油 污水 、 机 废 水 、 含 有 污 水 处理 后 产 生 的污 泥 、 田采 油 过 程 中产 生 的油 污 泥 ( 油 浮 渣) .包 括 利用 上述 资 源发 酵产 生 的沼 气 为原 料 生产 的 电 力、 热力 、 燃料 。生 产原 料 中上 述 资源 的比重 不低 于 8 % . 0 其 中利 用 油 田采 油 过 程 中产 生 的 油 污 泥 ( 浮渣 ) 产燃 料 生
上 述 涉 及 的生 物 质 发 电项 目必须 符 合 国 家发 展 改革
委 《 再 生能 源 发 电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发 改 能 源 [0 6 1 可 ( 2 0 ]3
号 ) 求 。 且 生 产 排 放 达 到 《 电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放 标 要 并 火 准》 G 3 2 — 2 0 ) 1时段标 准或 者《 ( B12 3 0 3 第 生活 垃圾焚 烧污 染 控制 标准 》 G 8 8 - 2 0 )的有 关规 定 。利 用油 田采 ( B14 5 0 1
专 员 办事 处 。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 财务局 : 新 为深入 贯 彻节 约资 源 和保 护 环境 基本 国策 . 力发 展 大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国家同时出台对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文件解读一、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的产品。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解读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新政策
关键 渊 : 增值税 即征即退 政策解读
畴 , 实 质 是一 种 特 定 方式 的免 税 或 其
减免 规定 。
一
、
即征 即退 征纳 政策 变化
用 效 率 , 除 了 《 于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废 关
退 实 施 先 评 估 后 退 税 有 关 问题 的 通
“ 值 税 即 征 即退 ” 是 指对 规 定 增
思路 。
程 序 给 予 部 分 或 全部 退 税 或 返 还 已 纳 税 款 的 一 种 税 收优 惠 ,属 退 税 范
是加 快 退 税 进度 , 高 纳税 人 资金 使 提
扣进项 税 。 该做法不仅有利 于公平煤 炭 企业 的税负 , 而且有利 于提 高煤炭企业
开 展环境恢复治 理的积极性 。
的利 润 。
史较 长 ,不少 企业实 际上 已经 无力 清 缴, 因此 , 合实 际情 况 , 结 应豁 免 尚未 清缴入 库且符 合相 关规定 的欠 税 。x
参考文献:
1 志 刚. 于煤 炭 企 业 与 增 值 税 改 革 转 . 和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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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矿 业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矿 业 税 费[ . M] 江
苏 : 源 与 产 业 出版社 ,0 8 资 20.
5王 希 军 , 田 军. 宁 省 增 值 税 转 型 政 . 刘 辽
策 的 实施 情 况和 政 策 效 应 调 查 l1 国金 融 , . J中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 于调 整 完 善 资 源 综合 利 用 产 品及 劳务 增值 税 政 策 关 的 通 知》 财税 [0 115号 ) 以调 整 增 值税 即征 即 退政 策 , 快 退 税 进 ( 2 1 ]1 , 加 度 , 高纳税 人 资金 使 用效 率 , 持 软 件 和 集 成 电路 产 业 、 源 综 合 利 提 扶 资 用 产 品及 劳 务等 企 业发 展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财政部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税务总局财政部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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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一、共、伴生矿产资源1.1 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2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1.3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二、废渣、废水(液)、废气2.1 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2.2 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70%2.3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4 粉煤灰、煤矸石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50%烧高岭土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
50%2.7 废旧石墨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8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100%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涂料用硝化棉粉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再生沥青混凝土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11 蔗渣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12 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13 环己烷氧化废液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2.14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生水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2.15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2.16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2.17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柴油、石脑油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2.18 燃煤发电厂及石膏、硫酸、硫酸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50%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铵、硫磺所列资源;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2.19 工业废气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2.2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三、再生资源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2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30%材料ISO9000、ISO14000认证。
3.3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