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化院学字【2008】第18号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确保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修订了《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吉化院学字【2007】第16号文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1、《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吉林化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修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通知
吉林化工学院2008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发35份
附件1:
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现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分两级: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教学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织机构中要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专业总人数的10%。
二、困难等级及认定标准和范围: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吉林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分别定义为特困生和困难生。
(一)特困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困难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
2.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双亲或一方下岗(失业)、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三、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必须填写《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当地县或区级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四、困难生认定时间及程序
1. 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前三周,在此之后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可以临时申请,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2. 申请的学生可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吉林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吉林化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上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然后统一由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并确定困难生档次。
3. 经教学院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将结果上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最终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师生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需要重新进行审请和认定。
五、困难生认定工作要求
1. 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评议和审定一次。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以及各种临时困难补助等的主要依据。
2.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3. 因家庭经济好转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学校资助者,各教学院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上报,以便终止其享有的受助待遇。
4.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教学院要建立困难生档案并保存。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困难生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因各种原因休学和自费出国者;
4. 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者;
5.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有与其实际经济能力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在申请认定困难生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期间所受资助全部收回,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吉林化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