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调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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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调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实现流程化管理,强化系统管理职能,有效提升公司内部物资调拨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公司的非固定资产类物资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调拨计划
第三条调拨计划的相关规定
(一)车间统计员将车间物资剩余数量进行统计并于每月28日提交财务科办理假退库,财务科核算实际库存;
(二)子(分)公司供应科计划员根据财务科提供的库存实际数据,在每月20-25号提出请购计划,在10号以前允许侯补计划1次;
(三)如果出现计划失误,则追究子(分)供应科相关人员计划失职
责任。在审核物资请购计划时,子(分)公司供应科处长以及子(分)公司总经理应参考销售部门的产品销售计划进行审核。同时,采购中心在收到子(分)公司大批量物资订单时,应与所在公司总经理进行再次确认;
(四)对于未对计划认真审核造成物资积压,则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
《积压物资预防及管理制度》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四条计划提交的流程见《物资采购制度》。
第三章常规物资调拨程序
第五条物资调拨流程图
第六条集团公司采购中心负责对各子(分)公司之间调拨物资统一协调处理。物资调拨必须通过集团公司采购中心与各子(分)公司供应科来执行。
第七条调拨中使用第三方物流运输的,调出方必须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在运输协议中必须注明准确的到货地址及收件人联系方式;对托运货物,必须在协议上注明物资数量,以及运输途中物资损失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调拨物资(非积压)的检验以调入方检验为准。
(一)调拨物资包括的种类
1、进口物资;
2、战略库存物资;
3、香精、香料、新品(商标10000张以下、彩膜5卷以下、彩袋50000条以下);
4、其他物资不允许调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交采购中心进行宏观调控;
(二)每月最多调拨两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计划管理责任。积压物资调拨不在此控制范围之内;
(三)子(分)公司每周将异常库存信息报送采购中心信息处,由采购中心对异常库存与分公司总经理进行确认。针对子(分)公司提供的采购计划,可以在子(分)公司之间进行资源调配;
(四)调拨积压物资时,分子公司提前3天将调拨计划提交品管部,由品管部提前安排人进行检验,缩短检验时间,提高效率;
1、如果采购中心(科)通知品管部(科),而品管部(科)未进行检验,则有品管部(科)承担全部责任;
2、调拨物资质量管理:对于调入调出方检测结果不吻合导致纠纷,由总部品管部进行仲裁,3天内出裁定结果。
第九条所有调拨物资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即由调拨责任人开具调拨单、财务盖章、调出方品管签审,物资所属仓库保管填单签字;调拨单不允许涂改,对于涂改的调拨单,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条如果调入方仓库保管收到物资与调拨单上物资不相符的,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与调出方采购中心门联系,经调出方确认后,由调出方做调账处理。如果调入方在24小时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将视为单、物相符,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调入方仓库责任人承担,如发生纠纷报集团总经办仲裁。
第十一条财务部及子(分)公司财务科必须按调出方调拨单的具体内容开具发票。调出方开出的发票,如票、物不相符,经双方查实后,对不相符的发票,调入方财务部门可退票到调出方要求其重新开具。
第十二条调拨物资定价:
(一)内部公司之间调拨按采购成本进行调拨;
(二)对其他公司由财务核定;
(三)未经采购中心备案或未经品管检验的物资调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正常物资调拨产生的运输费用,财务人员审核物资调拨协议、物资调拨单、货运发票无误,提交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子(分)公司之间进行物资调拨所开出的发票,必须由采购中心按外购物资程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并且物资必须经仓库入库做账后,方可正常出库使用。
第四章积压物资调拨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所有的积压物资在进行调拨之前,必须由品管部原辅料检验员进行检验,合格的积压物资方可调拨到其他公司使用。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积压物资不允许调拨到其他公司。
第十五条调入方接收积压物资后,若检验不合格,经品管部和采购中心评审后按积压物资处理制度执行处理。具体按《积压物资预防及处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调拨违规的处罚
第十六条具体处理规定:
(一)因调拨计划提交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生产损失,由计划提交人员
自行承担;由于调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延迟而导致的生产损失,因执行方造成的,由负责调拨的执行人承担;因调拨手续审批拖延造成的损失,由审批负责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交计划或执行调拨的,调出方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通知对方。以上承担的损失,为实际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收到调拨物资,出现数量缺失或明显质量问题时,由于未及时上报而导致的损失,由物资接收人员承担。承担的损失,为实际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接收方收到调拨物资,未及时办理入库,而被车间使用,对使用部门责任人和仓库管理员各处罚50元/次的处罚;
(四)仓库收到调拨物资,未及时送检就发车间使用,对仓库保管员处50元/次处罚;由于未及时送检就发车间使用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将由仓库保管人员承担损失,承担的损失,为实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00元;
(五)在物资调拨过程中,未与第三方物流(承运方)签订规范运输协议或对数量交接不清的,直接对调拨执行人处罚100元/次,如果因数字交接不清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全额赔偿;
(六)积压物资未经品管签字同意而调拨,并因质量问题造成调入方损失的,由调出方执行人承担,承担的损失为实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集团公司采购中心。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