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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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刑法基本精神的根本原则。(概念)

(2)它对刑事立法具有先导性意义,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对刑法任务与目的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意义)

(3)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

2、罪刑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排斥习惯法、禁止事后法、禁止作有罪类推、排斥绝对不确定刑。(形式层面)

(3)明确性——刑法规定的用语必须内涵明确,外延清楚,意义不能含糊;适当性——刑法处罚的范围和手段必须适当。(实质层面)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等如何,都应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定罪处罚。

(2)具体体现——在认定犯罪上应一律平等,在刑法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在刑法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平等并不等于无差别,平等与差别对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产生差别的原因。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

(3)是平等原则的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报复正义的要求,预防犯罪的要求。

二、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严格依法认定犯罪;(2)准确裁量,执行刑罚;(3)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确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3)规定了宽严有度的刑罚制度;(4)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意识;

(3)改变片面注重惩罚的思路,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罪之法定:明确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对具体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要件。

(2)刑之法定:总则中规定了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种与刑度。

5、“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被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是否合理呢?

答:(1)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与发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消极的限制机能,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

(2)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消极的

(3)从其他国家的规定看,都只是从消极的层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德国、法国、瑞士等。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在立法上,立法者应主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性。

(2)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3)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防。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效力范围:(1)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

2、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对国内犯适用的原则: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2)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世界原则

属地原则的一个补充性原则——旗国主义

(1)单一的刑事管辖原则都有其局限性

(2)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3)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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