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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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公司章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
大康牧业的定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
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服务机构的知情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知情人和经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合众思壮的定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其他上市公司:
(二)直接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
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银行等单位及有关人员;
(八)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二、禁止内幕交易的锁定期:
法定的锁定期: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一般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中约定如下: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大康牧业和合众思壮均没有明文约定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

三、并购重组需要披露六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股份情况
股权比例达到5%的股东的股权交易或并购重组需要披露六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股份情况,而且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必须有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违规情况示例:
示例1:[*ST天然(000683)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出具的意见如下:收购人的董事孙朝晖、监事唐永坪、刘子清三名高管人在公司收购天然碱部分股权之前六个月内,对*ST天然股票有买卖行为,本公司认为属正常交易行为,因三位高管人员是于2005年11月24日被公司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在此之前,公司并未向其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也未发生其他泄密事件,因此,本公司认为三名高管人员买卖*ST天然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公司对其没有其他权利主张。

今后,本公司将严格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如在任职期内买卖天然碱的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

天然碱出具的意见如下:收购人的董事孙朝晖、监事唐永坪、刘子清三名高管人在该公司收购天然碱部分国有股权之前六个月内,对*ST天然股票有买卖行为,天然碱认为属正常交易行为,天然碱并未向其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收购的任何相关信息,也未发生其他泄密事件,因此,天然碱认为收购人的三名高管人员买卖*ST天然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天然碱对其没有其他权利主张。

收购人的律师认为:孙朝晖先生、刘子清先生、唐永坪先生在2005年7月至9月间买卖*ST天然股票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买卖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示例2: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证监局对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立案稽查的公告
/10/0114/02/5SV2S59800253B0H.html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
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

除了明确相关计算标准外,《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

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短线交易禁止期如何计算: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四、法律处罚:
1.自然人犯内幕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小结:
在收购事件公告6个月之前且收购事件未启动的情况下参与二级市场股权交易没有问题。

若是在收购事件公告前的6个月内发生的,必须在收购报告书中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并做出解释该相关交易主体对收购事件毫无知情,且原则上应做出短期不出售的承诺。

即使证实参与购买股票时毫不知情收购事件,也会让投资者产生怀疑。

协议受让股份需做出简式权益变更公告,并在后续的收购事件均需做出关联方公告,并在表决中回避。

收购事件公告后可以参与股票购买,但不能影响到下一次收购,即若后续6个月之内不会与上市公司发生并购事件的,可以参与购买股票。

综上:参与二级市场股权交易存在理论上的窗口期,但操作的要求较高,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难度。

而且即使能够证实自身操作没有违规,但仍然会被媒体和投资者抓住不放,难以辨清黑白,产业整合并购基金还是个创新业务,更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建议:如果经过深入调研,对某上市公司存在长期战略合作需求并对该公司价值强烈看好且决定将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可以早期介入二级市场或以协议转让股份的形式受让股份,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例如弘毅参与中联重科,2006年受让股份,2008年才发行并购基金协助海外收购,目前弘毅仍然未出售中联重科股份)
谨慎考虑短线的二级市场操作与产业整合业务相结合,需要在操作流程上做好完善的工作,避免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声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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