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会计与“合同”法共舞【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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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修订收入准则的背景,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为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新收入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副标题直接点出了“合同”两字。
新收入准则也开宗明义地首先明确了其适用对象为”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同时排除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与“合同”紧密相连。
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的确认、计量、披露分别规定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