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毒性试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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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毒性试验操作规程
1.目的:
观察连续重复给予受试物对动物所产生的毒性反应,首先出现的症状和严重程度,毒副反应的靶器官及其恢复和发展情况。

确定无毒反应剂量,为拟定人用安全剂量提供参考。

2. 动物和材料:
2.1动物
一类新药首选Beagle犬和猴类,应写明供应单位。

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一般选择性成熟青年动物为受试动物。

二、三、四类新药要求放松一些,但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实验动物。

实验前大动物应检测心电,并做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分析,指标在正常范围内的动物,方可作为受试动物。

小动物分组方式通常采用随机分组,雌雄各半。

大动物通常每组动物4-6只,雌(无孕)雄各半,随机分组。

2.2 受试物和实验室
3.试验方法
3.1 剂量和分组
3.1.1 一般设2-3个剂量组,一类新药应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

剂量一般用g(或mg)/kg或单位/kg表示。

低剂量组略高于临床试验人用日最高剂量或按体表面积折算的动物药效学有效剂量。

低剂量
组不应出现毒性反应。

高剂量组原则上应产生明显或严重的毒性反应或个别动物死亡。

在高、低两个剂量之间按等比关系再设置一个中剂量。

3.1.2 对照组不给受试物仅给等容量的溶媒或赋形剂。

如这些成分可能有毒性时,应另设一组对照组。

限度试验:如果经小鼠急性毒性口服给药剂量大于5g/kg或注射给药剂量大于2g/kg仍不出现毒性反应和死亡或仅个别动物有毒性反应时,可考虑只作一个高于临床拟用剂量50倍的剂量。

3.2 给药途径与方法
3.2.1 给药应与临床用药途径一致。

3.2.2 口服药途径每天于喂食前定时给予。

若将受试物混在饲料、水中给予,每动物应分笼饲养,并采取严格有效措施,以保证每只动物按量在一定时限内服完。

3.2.3 经静脉、肌肉或皮下途径,其注射部位可于四肢或臀部等处交替进行。

3.2.4 受试物最好是每周7天连续给予,如试验周期在90天以上,可考虑每周给药6天,每天定时给药。

每周可根据体重情况调整给药量,按等容量不等浓度配制药物。

4 试验周期
4.1 长毒试验的给药时间为临床试验用药期的二-三倍,最长半年。

4.2三、四类新药均符合法定标准;可先做大鼠长期毒性试验。


无明显毒性反应可免做大动物如Beagle犬与猴类等的长期毒性
试验。

5. 检查项目
5.1一般观察:如行为活动、恶心呕吐、流涎、粪便及体重变化情
况等。

5.2检测项目:
5.2.1 心电检查(必要时做):
5.2.2血液学指标:红细胞或网织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时间。

5.2.3血液生化学: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AST)、丙氨酸氨基转换
酶(ALT)、碱性磷酸酶(ALP)、肌酐(Crea)、尿素氮(BUN)、总蛋白(TP)、白蛋白(ALB)、血糖(GLU)、总胆红素(T-BIL)、总胆固醇(T-CHO)。

5.2.4系统尸解和病理组织学检查
5.2.4.1 系统尸解:应全面细致,发现异常器官应重点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5.2.4.2脏器称重和脏器系数:剖解后取出心、肝、脾、肺肾、肾上腺、甲状腺、睾丸、卵巢、子宫、脑、前列腺。

5.2.4.3病理组织学检查:高剂量组对照组动物及尸检发现异常器官检查要详细。

其它剂量可取材保存。

在高剂量组发现有异常病变时才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一类新药:心、肝、脾、肺、肾、肾上腺、甲状腺、垂体、前列腺、胸腺、脑、胃、睾丸(连附睾)、卵巢、子宫、十二指肠、回肠、结肠、胰腺、膀胱、淋巴结、脊髓、胸骨(骨和骨髓)、视神经。

其它各类新药:心、肝、脾、肺、肾、肾上腺、甲状腺、前列腺、胸腺、胃、睾丸(连附睾)、卵巢、子宫和可能的靶器官。

5.2.5大体尸解和病理组织学检查:
对脏器进行全面肉眼尸检,常规对心、肝、脾、肺、肾五个实质脏器称重、计算脏器系
6.可逆性观察
最后一次给药后4小时,每组活杀部分动物(2/3-1/2),检测各项指标,余下动物停药,继续观察2-4周。

如24小时后的病理学检查发现有异常变化,应将余下动物活杀剖检,重点观察毒性反应器官,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迟缓性毒性。

7.指标观察时间
一般状况和症状的观察,每天观察一次。

每周记录饲料消耗和体重一次。

试验周期在三各月以内的,一般在给药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心电图、血液学、血液生化学等各项指标。

在给药周期结束后和可逆性观察结束后再分别进行上述各项指标的检测。

并活杀动物做大体尸解和病理组织学检查。

试验周期在三各月以上的,可在给药中期再进行1-2次心电图、血液学、血液生化学检查。

对有异常的指标可酌情增加测定次数,但抽血量和频度以不影响动物健康为度。

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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