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收入、费用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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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保险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一、保险公司的收入

(一)保险公司收入概述

1、收入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进行保险投资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2、收入的特点

(1)收入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商品,提供代理服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经济利益流入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保险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体现为保险公司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有之。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产品得到的保费收入,体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项目的增加。如果客户采取的是预付保费方式,到期保费的确认就体现为保险公司负债的减少。如果是部分预付,那么到期保费的确认既体现为资产增加,又体现为负债减少。

(3)收入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可见收入本身会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例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非传统型险种都设置有“独立账户”,独立账户中的资金运作虽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但其投资收益由客户所有,因此,独立账户资金运用的收益不作为保险公司的收入核算。

(二)保险公司的各类收入

1、保费收入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①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寿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收到保费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寿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生效日前投保人先行交付的保险费,因为寿险公司尚未承担保险责任,不论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此时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时收到的保费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处理,即预收保费,待保单生效时再确认为保费收入。

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由于非寿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收取保费的可能性较大,保费金额也可确定。因此,实务中一般是签单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单日与承担保险责任日并不一致,此时签单取得的保费收入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才可确认为保费收入。此外,若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则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再确认收入。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我国目前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利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以及保单质押贷款等。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保险公司也存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股权投资、经国务院特批从事的股权投资以及《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仍未收回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投资收益按以上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确认。

(1)短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时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冲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待债券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2)短期基金投资现金股利的确认

短期基金投资收益的确认与短期债券投资一样,在收到现金股利时并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冲减投资成本,待基金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3)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并不于收到时确认,而是在年末及付息日(不一定为同一日)确认应计利息时,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溢折价摊销(溢价则扣除,折价则增加)后将其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确认

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确认,而是在实际收到拆出资金利息时确认。

(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确认

买入返售证券的收入在返售日由买入与返售的差价确认。

(6)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息收入于保险公司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

3、其他收入

保险公司除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外的其他收入有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分保费收入

分保费是指分保接受人取得的由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保费。再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一般可以在收到分保业务帐单时确认。因为此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分保业务帐单标明了保费金额,同时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费收入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不必等到实际收到分保费时再确认收入。

(2)追偿款收入

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信用险等某些特殊保险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事先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而从投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的追偿权利而追回的款项。从理论上讲,追偿款是赔款支出的抵减而不是收入,但由于发生赔款支出与收到追偿款往往要跨越几个会计期间,若将其作为收入抵减当期赔款支出则不利于反映当期的实际赔款支出情况,因此将追偿款作为收入处理。追偿款收入在实际收到追偿款时确认。

(3)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从事除保险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提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代理服务等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①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包括保险公司代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受托代为现场勘查取得的代查勘收入等,这些收入都在实际取得时确认。

②管理费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在一些非传统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中,保险公司为客户单独设置独立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而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形成的收入。管理费包含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数额也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确认一般与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步。

二、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

(一)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概述

1、成本费用概念

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不具有劳动耗费性质,但与开展保险业务密切相关的各项必要开支。

2、成本费用的特点

(1)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

费用主要以三种形式发生:①货币资金的流出,如保险公司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支付保险赔款等;②非货币性资产的耗费,如固定资产折旧等;③负债承诺,如预提费用等。所有这些费用都可以看作是现有资源和未来资源的流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

(2)最终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费用通常是保险公司为取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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