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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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综[2012]2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价综〔2012〕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本局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价格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行政调解,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行政调解工作。
价格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各业务处(科)室和直属机构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
(一)办公室负责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争议的行政调解;
(二)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对接的价格争议案件的行政调解;
(三)各业务处(科)室负责与本部门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价格争议的行政调解;
(四)检查分局和反垄断分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举报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以及被举报人涉嫌价格违法、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江苏省价格举报案件协调处理暂行办法》(苏价检〔2003〕86号)第六条规定价格争议的行政调解;
(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苏价规〔2011〕6号)范围内价格争议的行政调解;
(六)其他处(科)室、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价格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涉及主要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牵头承办部门。
第四条价格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