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开发区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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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工作,促进我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东府[2004]167号)和《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争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助企业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新三板扶持资金从每年高新区税收分成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新三板试点计划
第五条为有序推进我区新三板工作,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批确定纳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企业名单。申请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先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
第六条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行业市场前景好,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
(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
(六)制订了明确的改制及新三板挂牌计划和时间表。
第七条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松山湖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金额最高上浮50%。改制完成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为准。
第九条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进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管委会批复文件;
(二)松山湖股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七章新三板备案、挂牌资助
第十条对于成功通过券商备案和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松山湖高新区将予以资助: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资助资金最高上浮100%;
(三)企业成功挂牌后,连续两年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以挂牌企业比较前一会计年度对松山湖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
元。
第十一条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进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管委会批复文件;
(二)松山湖企业新三板备案/成功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八章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提出的各类申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金融办。
申请改制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金融办受理申请后,现场察看企业并征求券商的专业意见,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时与有关部门会商,然后将资料递交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提出初
审意见,报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文批复。
第十四条所有获批通过的申请都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出的扶持和奖励申请将不予通过:
(一)存在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周年的情形;
(二)存在有恶意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