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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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2009)
产品目录
一、债务融资类产品
1、短期融资券 (3)
2、中期票据 (4)
3、企业债券 (5)
4、国际债券 (6)
二、投资银行类产品
5、境内外IPO及再融资……………………………………….7-10
6、股权投资 (11)
7、产业投资基金 (12)
三、资产证券化类产品
8、资产证券化 (13)
四、咨询服务类产品
9、财务顾问 (14)
10、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 (15)
11、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16)
五、理财产品
12、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7)
13、非上市公司股权类理财产品 (18)
14、基础设施建设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9)
15、信托准Reits人民币理财产品 (20)
16、乾图理财“一对一”信托理财产品...…………………21-22
17、基于信贷资产的“利得盈”理财产品...………………23-24
18、票据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25)
19、精选投资类理财产品 (26)
20、现金增值类理财产品 (27)
21、“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 (28)
22、财富管理-结构性理财产品 (29)
短期融资券
1.产品描述: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产品特点:(1)短期融资券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要求较高;(2)短期融资券的主管机构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其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不对社会公众发行;(3)短期融资券采用额度管理,有效期两年,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企业可在额度有效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3.产品作用:(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2)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3)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规模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确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4)有效提高企业知名度。

由于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企业能有效提升市场知名度。

4.发行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排名20位之后的钢铁企业、房地产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铁合金行业等:(8)建行的AAA或者AA 级客户(如暂时不是,但预计客户能达到建行客户评级标准,可同时进行授信和发券准备工作);(9)在建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对于民营企业,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达到发券金额的30%;(10)在金融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发行成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市场短期利率情况和发行人的资信。

承销费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4%。

中期票据
1.产品描述:中期票据是按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一年以上。

2.产品特点:(1) 期限长,一般在1-5年内,最长可以达到8年;(2)主管机构是主管机构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其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不对社会公众发行;(3)采用额度管理,中期票据发行额定一经注册,两年有效。

发行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

3.产品作用:(1)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2) 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3) 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

发行企业可在发行计划内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期限结构等要素,同时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但必须披露;(4) 有效提高企业知名度。

由于中期票据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企业能有效提升市场知名度。

4.发行条件:(1)中期票据的发行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2)发行人有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模拟财务报告);(3)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中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可以不计算短期融资券所占用的额度);(4)有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在我行的评级为AAA 或者AA;(5)发行金额不低于20亿元,外部主体评级不低于AA。

5、发行成本:中期票据的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以公约利率(针对一定评级的发行人,由各主承销商、投资机构开会协商确定的一个利率下限。

任何发行人的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不得突
破此利率下限。

公约利率每两周确定一次)为基准,根据各发行人的行业状况、资信状况加一定利差确定。

承销费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3%。

企业债

1.产品描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筹集生产与建设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

2.产品作用:(1)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2)有利于改善发行人的债务结构,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3)有利于降低发行人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企业票据的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4)有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知名度。

3.产品特点:(1)目前原则上只接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额度申请;(2)期限较长,长期企业债券可在5年以上。

4.发行条件:(1)发行前连续3年盈利;(2)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债总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4)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5)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8)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9)公司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包括上市费用。

国际债券(境外发债)
1.产品描述:建行和美国银行(BOA)合作,帮助境内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私募或公募方式,主要向国际机构投资者发行,包括基金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

2.产品作用:
(1)发行期多为7-15年,满足企业长期外币融资需求;
(2)提高客户国际影响力;
(3)在人民币预期升值背景下,可降低融资成本。

3.适用对象:一般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如:石油化工、制造业等,或是受宏观调控,在国内较难获得贷款的行业,如房地产、钢铁等
4.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运营在国内,可通过海外控股/关联公司发行,也可由国内公司直接发行;
(2)发行人一般应具有国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
(3)发行人净资产在12亿人民币以上,债务与息税折旧摊销前盈余比例不超过5倍;
(4)合并财务报表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发行成本
发行价格:由市场供求确定,主要受债券信用评级、期限,二级市场利率水平和一级市场发行状况等因素影响;
发行费用: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评级费、路演费等。

境内外IPO及再融资业务
1.产品描述:建行为客户在境内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提供财务顾问、保荐和承销等服务,包括:(1)境内IPO及再融资。

建行联合境内合作的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上市辅导、上市保荐、承销和财务顾问服务;(2)境外IPO和再融资。

建行境外机构及其他合作伙伴为客户在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地上市和再融资提供财务顾问、上市保荐和承销等服务。

2.产品作用:(1)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张;
(2)提高公司声誉和影响力,境外上市可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3)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4)增强公司凝聚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5)境外上市可促使企业熟悉国际惯例,按国际规范运作;(6)中小企业境外上市门槛相对较低。

3.服务内容:(1)提供业务、财务重组、上市方案、估值模型等财务顾问服务;
(2)作为上市保荐人推荐上市;(3)作为簿记管理人及承销商承销发行股票,就发行上市的定价、承销结构等事宜提供建议,并负责前头组织承销团;(4)作为公司与交易所联系的主要渠道,并协助公司获得上市批准;协助公司获得国内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5)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合作编写招股书及处理相关上市文件;
(6)协助公司路演,推销公司的新股发行,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执行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机制,使估价获得支持;(7)作为公司上市后的合规顾问,协助公司履行上市责任;协调其他参与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协助信息披露、危机处理等公共关系管理。

4.服务平台:境外平台:建行全资机构——建银国际(CCBI)、建行海外分行;境内平台:国内知名证券公司如中投证券、洪源证券等。

5.上市条件: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A股)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建行对拟到香港上市企业的选择标准,考虑到费用和境外机构的客户定位,原则上不受理国内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业务。

对拟在香港上市企业的选择:重点寻找符合上市当年税后利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业绩持续增长,且有中国广泛的市场概念,处于高增长的企业,并及时记入正选名单。

如某些企业尚未能在一年内达到上述要求,但已达到6000万人民币或以上,则可以记入候选名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辅导。

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基本条件
(仅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建行对拟在新加坡上市企业的选择标准:
(1)过去三年必须有利润记录,利润必须是处于增长趋势;(2)前一年的税前利润或当年的预计税前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预计未来两年的每年利润增长率在30%左右;(4)没有国有股东;(5)最大股东至少控股50%以上;(6)所有股东人数不多于20人;(7)账目系统必须是电脑操作;(8)避免建筑、房地产、发电厂、矿业以及受国家限制的教育、码头等行业;(9)如果公司本身能显示很好的利润和增长记录,都可以被市场接受,但目前新加坡投资者比较欢迎的行业是:与化学和药物有关的企业、化学生物、废水/废物循环和处理、电子咨询和制造、著名品牌、跨国企业合同的制造商、电讯行业。

韩国主板上市条件:
公告以及投资者保护等事项
股权投资
1.产品描述:建行联合境内外合作机构对有良好增长潜力、主营业务明确、行业背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参股,并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和包装,通过帮助其在境内或境外公开上市变现收回投资。

2.产品作用:(1)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增强企业实力;(2)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品牌优势,优化企业形象,提升企业价值;(3)为企业境内外上市提供辅导。

3.客户标准:(1)具有高速增长潜力,行业背景良好;主营业务明确,产品有竞争力,市场潜力大;(2)企业规模尚处在发展中,对资金需求强烈;(3)具有高效率和有专长的经营管理队伍,管理层富于敬业精神,作风踏实,行为理性;产权明晰、股东结构比较清晰、单一;(4)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4.服务方式:有战略投资、特别投资、引进投资服务等投资服务形式。

(1)战略投资。

建行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CCBI)作为财务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外资对A 股上市公司的股权;(2)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

建银国际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与大型企业合资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3)特别投资。

建行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4)引进投资服务。

建行利用庞大的客户资源和广阔的信息,帮助客户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建行还为股权投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产业投资基金
1.产品描述: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2.产品特点:(1)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2)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3)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4)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3.服务内容:可充分利用我行自身客户资源优势、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等,担任私募融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等。

现阶段总行已正式成立运作了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国航空产业投资基金,因此我行重点从帮助募集资金和推荐项目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具体如下:(1)资金募集:总行正在筹建以及今后筹建的产业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向机构投资者直接募集。

我行需要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全国和地方社保基金、央企、大型国企、大型上市公司、投资公司、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进行营销,争取其作为机构投资者投资我行医疗及航空等产业基金。

投资人最好能拥有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例如,医疗产业基金的存续期在7年以上),投资金额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

二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在将来发行与产业基金相关的理财产品时,分行应积极配合总行要求,确保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顺利完成。

(2)项目推荐:根据自身的客户资源情况挑选适合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总行和产业基金。

项目筛选的主要标准有:(1)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2)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3)企业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4)企业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5)企业具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近期,各分行重点推荐上报与制药、医疗器械、医药物流、医疗服务、康复保健以及飞机、动力、航电、机电等相关的项目,作为医疗基金及航空基金的储备项目。

资产证券化
1.产品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集合、建库,以资产库内资产所产生之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重组等技术处理,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融资过程(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

2.适用对象: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大型公司或机构类客户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类项目,如水务、电厂、高速公路等。

3.挑选准则(不良贷款除外):(1)资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3)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易于筛选;(4)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5)债务人的地域或行业分布广泛;(6)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7)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取,方便评级。

4.产品作用:(1)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以资产或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而非以发行人自身信用为基础;(2)融资成本相对较低;(3)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4)提高资本利用效率;(5)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

5.证券化的基本流程:(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2)设计交易结构,设计证券;(3)设定筛选标准,组建资产池;(4)提供数据,进行信用评级;(5)设立破产隔离机制;(6)出售资产,支付对价。

证券化交易操作流程复杂,涉及法律、会计、税收、IT等多个层面问题,目前国内对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监管部门批准。

财务顾问
1.产品描述: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活动提供诊断、咨询、分析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及产品服务,主要包括:财务诊断与咨询、并购与重组、境内外IPO上市及再融资、股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面的顾问服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行可为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品种主要包括投资顾问、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顾问服务。

2.服务内容:设计全面财务顾问方案、财务诊断报告及建议书、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编制财务模型(估值模型)、协助选择相关中介机构、参与谈判和准备相关协议,参与公开招标或路演、撰写信息备忘录等。

3.产品特点:(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财务问题, 提供“一站式”服务,免除企业多头奔忙之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量体裁衣”、“度身定制”的高知识含量、高附加性的金融服务;(2)以智力服务为主,融资服务为辅;(3)开展业务需要有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

4.收费标准:财务顾问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根据服务性质不同,财务顾问费有两种收取方式:(1)咨询服务类: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和行业惯例等与客户商定财务顾问费用;(2)投资银行业务类:项目收费一般分为两部分,即维持费和成功费。

其中维持费是为了覆盖财务顾问的人工等成本收取的,无论交易成功与否均需支持;成功费是在交易成功时支付给财务顾问的酬金,如交易未顺利完成,则无需支付。

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
1.产品描述:并购财务顾问业务是建行利用自身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及客户群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理财产品等并购融资产品设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2. 服务内容:(1)为委托方寻找目标企业,包括收购方或被收购方;(2)开展对目标企业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3)协助委托方设计并实施符合交易各方需求的整体并购方案。

整体并购方案要符合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节约财务与税务成本为目的,包括妥善安置员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融资安排、协同效应发挥、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各方资源整合等内容;(4)协助委托方制定谈判方案和策略,协助委托方与交易各方确定谈判交易条件与交易价格等;(5)协助委托方完成并购交易,支持并购资源的有效整合。

3.产品特点:(1)全面、整体解决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2) 在并购财务顾问当中,建行既可以担任并购交易中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也可以担任被收购方的并购财务顾问。

4.收费标准: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取决于并购交易的金额大小、交易的复杂程度、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并购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一般与并购交易金额挂钩,原则上不低于并购交易金额的1%,其他服务的收费将依据具体服务内容另行确定。

并购财务顾问收费方式通常按前端费和成功费两部分收取,前端费为项目的启动经费,主要用于覆盖我行在提供服务时业务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差旅费用等前期投入。

前端费可一次性收取或按月收取;成功费则是在项目成功后,收取约定费率的余下部分,一般是并购财务顾问费的主要部分。

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1.产品描述: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

项目融资顾问即为向该类项目提供的顾问服务。

2.适用对象: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但现金流量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运输、电力、农林、电子、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项目条件:融资项目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为宜;符合国家有关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3.服务内容:设计个性化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模式、担保方案、股本金结构等;准备信息备忘录、设计财务模型;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相关文件、协议的起草以及谈判;安排贷款行招标、融资谈判以及融资协议的签署;协助业主完成提款条件的准备工作以实现按时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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