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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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策略运用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识别与防范冷老师

▊ 开启纳税筹划之门

为激励有利于社会的活动而设计的税收规则,

却经常刺激纳税人进行降低自己的应税义务,

而从事无利于社会的活动。

这种情况导致了税收约束规则的出台,

以遏制进攻型税收筹划人员的过分行为。

——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

▌ 什么是风险?

1

、企业纳税风险分类

政策变动风险税收遵从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涉税协调风险

税务检查风险

2、控制纳税筹划风险的两条红线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结论:

1、纳税人生产经营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特别是不涉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如买卖发票、偷税等);

2、一个基于纳税筹划安排的交易,必须同时获取商业利益和税收利益,这“双重”收益;

3、若获取的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小于商业利益,那么这个基于纳税筹划的税收安排就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

▌ 价格“偏低”和“偏高”首次出现在税收政策中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关于对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上市流通股进行调整的问题:

(三)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各地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调整征税的案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三、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不合理低价”的交易税局有权撤销

案件源起:温州信燕房地产公司2009年7月,信燕公司同公司的监事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润锦苑”204号商品房,以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林某。合同订立后,林某未向

公司支付购房款,房屋已预登记在林某名下。

国税局在审查公司欠税情况中发现,公司截至2009年底尚拖欠税款1522.85万元及滞纳金未缴纳。后经评估确定“润锦苑”204号商品房在出售给林某期间的评估单价为11000元/㎡。

国税局认定:公司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对国税局向公司征收的税款造成了

损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的规定,依法有权行使撤销权。遂于2014年11月,向院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公司在尚未清偿税款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低于当时市场价70%,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应当知晓该一事实,故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

卖合同予以撤销。

▌“不合理高价”的交易税局也有权调整

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7-09-14 李冼

案例资料:2017年1月,昆明吉祥科技公司以非关联公司的1.8倍的价格,将软件销售给关联企业上海吉祥锦城置业公司,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适用15%的优惠税率。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价格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价格调整权。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吉祥公司2017年1月销售给锦城公司的物业管理软件的价格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则会责成昆明吉祥科技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增值税。

相关思考:昆明吉祥科技公司因价格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的应税行为补缴的税款,是否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呢?

3、理性面对税法的“不确定性”风险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

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

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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