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合集下载

第一讲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第一讲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 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 重大问题。
第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 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 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 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 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 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 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 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执法中,必须依法行政; 在司法中,司法解释必须合宪,在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可以依据宪法裁判
案例1: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 损害赔偿纠纷案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1986年11月17日,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雇佣的临时工张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
宪法的效力
宪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立法、执法 和司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笔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笔记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02
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各国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要求国家立法保护工人。
03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的形成: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独立法律部门
01
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03
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01
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
02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 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 ;
03
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04
《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2
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01
新中国1983年重新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承认并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中国政府对14个国际劳工公约予以重新承认,1983-2008年,新批准了11项国际劳工公约。
02
由于3项原批准的公约因1999年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而失效,现正生效的公约22项。
03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01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各个国家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沿革,并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形势。

本文将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历史沿革1. 工业革命前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工业革命之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工人们长时间劳动,工作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工资低廉,缺乏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剥削和压迫。

2. 工会运动及劳工保护法的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会运动兴起,劳工开始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会的出现推动了劳工保护法的出台。

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时限制、工资保障、工伤赔偿等。

这些法律的出现标志着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 劳动标准的国际化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始向国际标准靠拢。

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标准,如《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约》和《有偿休假公约》等。

这些国际标准对各国的劳动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现状分析1. 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发达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较为完善。

劳动法律体系健全,涉及范围广泛,各项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例如,欧盟成员国在工时、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些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2. 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与努力发展中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劳动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存在缺陷,导致一些企业对劳动力成本和权益保护存在短视行为。

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组织能力,使得他们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在加强立法、改进监管和促进工会组织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3. 新挑战和新形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的挑战和变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公正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进行概述,包括该法的背景、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背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时期。

在那个时候,工人们面临着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微、工作时间长等问题,导致劳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劳动法,并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述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在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核心,而后又相继修订和颁布了其他配套的细则和规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应受到公平对待。

3. 依法原则:劳动关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护原则:劳动者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应承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5. 协商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和问题。

6. 委托原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

根据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全日制劳动与聘用、非全日制劳动与聘用、特殊劳动与聘用三类。

全日制劳动与聘用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

该类劳动关系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与聘用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安排不涉及固定时间和固定地点,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该类劳动关系主要涉及到合同关系的设立、报酬支付、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约定。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劳动政策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力的权益保护和劳动者福利的改善,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国劳动政策的主要发展历史: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护法》颁布,为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保护制度。

1956年,政府实行了全民劳动合同制,规定劳动者必须与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责义务。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得以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等内容。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决定》。

决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工资福利保障范围,并要求解决农民工长期拖欠工资问题。

2008年,国务院发布《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和保护劳
动者的权益,推动实现全面就业和公平就业。

2013年,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开城镇
登记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而全面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2015年,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推动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劳动政策方面的改革持续推进,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第三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制体系初步建立阶段
(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至现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阶段(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至现在)
1995年《劳动法》施行以后,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出台,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制体系初步建立 。具有代表性的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 险条例》、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5年《公务员法》(2006.1.1施行)
简要历程
1994年《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很多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地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 范性文件相继出台。
1995:《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标志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制 度确立)
199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标志 成都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
199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1995 ,成都市失业保险制度确立,已废止)
1996:《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都市就 业再就业工作机制正式确立)
1997:《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制度确立,已废止)
2000:《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成都市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立)

第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1、公民与劳动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保障权(这属于社会法范畴,是公民的社会权利)。

欧洲学者马歇尔归纳:民事权利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产生于20世纪。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该国国籍。

自然人包括单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还有双重国籍的人。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体力和脑力,主要包括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和义工)。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广义劳动者出现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狭义劳动者指宪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宪法意义的劳动者为公民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业愿望和不具有就业愿望的人。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我国年满16岁的公民开始享有未成年的劳动权力,年满18岁的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包括就业权(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和参与权(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2、公民与社会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风险包括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和家庭困难六类。

生存权是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

保障权是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二、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职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等七项权利。

结社权:工会和职工大会。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可以代表企业职工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具有规范功能和教育培训功能。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势》

《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势》

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势劳动立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劳动立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对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历史沿革1.19世纪初的劳动立法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兴起导致了劳动条件的恶化,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开始制定劳动立法。

最著名的是1833年英国通过的《工厂法案》,规定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时间,为劳动立法的起步奠定了基础。

2.20世纪的劳动立法20世纪,随着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各国对劳动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例如法国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德国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等,都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

3.当代劳动立法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各国纷纷调整劳动立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需求。

劳动者的权益和就业安全成为各国立法的重点之一。

二、未来发展趋势1.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未来,劳动立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等方面。

各国将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对雇主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

2.促进灵活就业形式随着新型经济的兴起,灵活就业形式将日益普及。

未来,劳动立法将积极适应这一趋势,为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推动社会责任法制化未来的劳动立法将更加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各国将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结语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断追求和改进。

未来,劳动立法将继续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需求,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福利待遇,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势的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启发。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旧中国劳动立法概况,理解和掌握建国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对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教学时间:主要内容: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第二节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一、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我国20世纪初期产生了劳动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规定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工厂法。

这个法规是“二七”惨案以后,军阀政府为了缓和工人斗争情绪而制定的,这一规则虽然公布了,但并未付诸实施。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但实际上也未付诸实施。

后又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实施条例》、《团体协约法》、《工厂检查法》等。

这些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八小时工作、休假、劳动保护等制度,实际上在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真正贯彻执行的。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开始和继续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

1921年7月7日成立了全国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自1922年至全国解放前夕,共召开了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为争取劳动立法进行了长期斗争。

“劳动立法运动”开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就劳动者的劳动权、罢工权、组织工会权、休息权、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等提出了原则要求。

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当时的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内容包括:承认工会地位、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团体契约权、要求雇主开联席会议承认工会有参与仲裁劳动争议的权利、承认工会有罢工权、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参与决定工作时间及改良劳动条件权,等等。

这个条例得到了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对推动当时的工人运动起了极大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许多保障工会权利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法规。

劳动法各个版本

劳动法各个版本

劳动法各个版本一、劳动法的历史版本概述劳动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自1950年第一部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个版本的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历程1.1950年第一部劳动法:该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2.1987年劳动法:此次修改主要侧重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保障制度。

3.2007年劳动法:这次修改更加注重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平衡,同时对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4.2018年劳动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劳动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灵活就业、互联网劳动等,以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变革。

三、各个版本劳动法的重点内容概述1.劳动者权益保障:各个版本的劳动法均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核心内容,如规定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劳动合同制度: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劳动争议处理: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进行了不断完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4.劳动保障制度:各个版本的劳动法都强调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四、现行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现行劳动法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五、未来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1.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社会进步,劳动法将更加注重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加强反歧视、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规定。

2.适应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未来劳动法将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新兴行业劳动保障问题的关注,如互联网、灵活就业等领域的规定。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未来劳动法将进一步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劳动法发展史

劳动法发展史

胡安· 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 劳动”

社会对话(Social Dialogue)是由国际劳工 组织定义的,它包括就有关经济和社会政 策中相关利益的议题,发生在政府、雇主 和工人代表之间所有类型的谈判 (negotiation) 、磋商(consultation) 或仅仅 是信息交流(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
劳动法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条 件
奴隶主
奴隶
人身 所有 人身 依附
封建主 农民
雇主
雇工
契约 关系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 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公法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拿破仑法典》-《法国始)。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igination) 1、1919-1939年: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 构存在并工作; 2、1940-1945年: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 3、1946年至今: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 作。 该组织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


1999年-2012年5月,职业 律师和外交官胡安· 索马维 亚就任国际劳工局局长。索 马维亚先生长期从事民事和 国际事务工作,且声誉卓著。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总 干事胡安· 索马维亚首次提 出“体面劳动”(decent work),并在此后被国际社会 普遍接纳。
第三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 提;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大量出现劳动 关系,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摘要劳动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是人权思想的立法体现。

其制度建设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和法律理念密切相关。

这一规律在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全面的体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迁,劳动社会保障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论述各个阶段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的历史进程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障法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法律理念历史进程中图分类号:D922.18 文献标识码:A封建时期,在落后腐旧封闭的文化大环境中,根本没有所谓的人权思想,社会保障法根本无从谈起,劳动制度也不过是地主阶级压迫劳动阶级的工具。

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废除了旧中国的劳动制度,劳动社会保障法才有了土壤可以生根发芽,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文化交流的脚步,不断发展完善,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总体来说,自建国以来,可以把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49―1977)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工会法》,明确了劳动者建立工会的合法性;1950年5月发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和1951年2月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促进了工人们劳动条件的改善。

而195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法律上提供了途径和程序。

1954年的《宪法》也是劳动社会保障法的一部重要立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而后,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劳动者能按时按量拿到工资提供了保障。

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务院于1956 年 5 月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旨在保护劳动者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1958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待遇的四项重要规定。

劳动法第一编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简史

劳动法第一编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简史

动立法
一、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
一、20世纪50 二、20世纪60
第五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前的
劳动立法
•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预备 会——党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 关于劳动管理 •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 • 关于社会保险 •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以来的劳动立法
1、《劳动法》的制定大体上经历了三阶段 2、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 ( 1 )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
益的保护 (2) (3)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 4 ) 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
惯例接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4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4章

1: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特征如下①与劳动者不可分割②是生产要素具有商品属性,是特殊商品。

4: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年满16周岁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义务:①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 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②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公2:法律: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依特殊程序直盯盯,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律特征:①统治阶级意志反映②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义务③法律主体间权利义务相互依托上的公平性④科学性在于假定处理制裁的逻辑⑤国家强制实施4:法律的内容和体系: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劳动法和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1:法律科学价值:①让人透过现象看本质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人的意图和行为,告诉人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③用严谨的法律规范来预测人们的行为,法官的判决, 以及追究责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2:三元法律机构:一元即公法上的权利渗透到一切领域,如刑法体系。

二元即公法与私法,如民法与刑法分离。

三元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社会法就是三元法律结构。

3:社会法:调整发生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①调整对象是群体或者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宗旨是维护社会群体利益协调群体之间 利益③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平和谐社会关系,消除歧视,创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④运行机制包括合同协议进行的结社自治对话合作。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课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课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PPT课件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的概述。在这个演讲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国的劳动法律 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重要性。
劳动法的历史
1
清朝时期
工业化在中国开始出现。在此期间,工人开始组织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2
中华民国时期
中国制定了第一个劳动法,但制度仍然不能有效执行。一些工人组织掀起了罢工 潮。
性骚扰 权利骚扰 其他骚扰
包括言语骚扰、肢体骚扰、性暗示等;用人单 位负有保护职责。
用人单位以行使职权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的骚 扰;劳动者有权利得到保护。
横过界限的轻蔑、侮辱、嘲讽、威胁等,违反 尊重人权、民主原则的行为。
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保障和提高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 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的平等协商的过 程。
解雇劳动者的合法性
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并通 过合法程序进行。
失业保险
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失业保险的资金、 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1
工伤保险
实现工伤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补贴和赡养及殡葬等方面的救助。
2
加班规定
用人单位有擅自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强迫劳动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资的150%发放加班工资。
工作场所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不同特点,制定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应当防范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害, 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
2

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旧中国劳动立法概况,理解和掌握建国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对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教学时间:主要内容: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第二节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一、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我国20世纪初期产生了劳动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规定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工厂法。

这个法规是“二七”惨案以后,军阀政府为了缓和工人斗争情绪而制定的,这一规则虽然公布了,但并未付诸实施。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但实际上也未付诸实施。

后又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实施条例》、《团体协约法》、《工厂检查法》等。

这些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八小时工作、休假、劳动保护等制度,实际上在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真正贯彻执行的。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开始和继续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

1921年7月7日成立了全国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自1922年至全国解放前夕,共召开了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为争取劳动立法进行了长期斗争。

“劳动立法运动”开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就劳动者的劳动权、罢工权、组织工会权、休息权、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等提出了原则要求。

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当时的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内容包括:承认工会地位、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团体契约权、要求雇主开联席会议承认工会有参与仲裁劳动争议的权利、承认工会有罢工权、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参与决定工作时间及改良劳动条件权,等等。

这个条例得到了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对推动当时的工人运动起了极大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许多保障工会权利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
(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家劳动立法协会。到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2个公约和193个建议书。
(二)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至今已拥有178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源于新加坡。该制度以“个人储蓄、政府管理”为主要特点。
私营养老金制度。私营养老金制度源于智利。该制度以“个人储蓄、市场运营、政府监督”为主要特点。
(三)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
(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
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
它的意义在于:(1)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2)接受了政府介入社会福利事业的选择;(3)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项原则。
为什么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
(2)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相应的税收和收费体系至今未得到完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十分有限。
(二)劳动法的发展(1913—1950年)
1.劳动立法内容和覆盖范围向深层发展劳动法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
(1)涉及工业民主的法律在多数工业国家被实践,它标志着劳动立法已由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向改善工人社会地位的深层发展;(2)社会保险立法逐渐独立;(3)劳动合同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立法范围;(4)劳动争议处理开始制度化。
它起源于英国,以“国家承担完全的、直接的责任”为主要特点。
现收现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德国。该制度以“国家承担部分责任和分权管理”为主要特点。
混合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思想和制度安排源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和罗斯福的“社会保障应当走社会化道路”的思想。美国社会保障立法极力避免政府干预和现收现付,从一开始就坚持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以下两个模式中,国家责任和政府角色与前面三个模式有所不同。
1.多边协议
《北欧五国社会保障公约》是一个多边协议。1981年3月15日,北欧国家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为社会保障待遇订立了这一公约。
2.双边协议
<<非洲马尔加什和毛里求斯社会保障公约>>是一个双边协议。
(三)中国与国际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国批准了部分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相关的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四、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
(一)劳动保险立法《条例》覆盖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风险。
《条例》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对工业部门劳动者的保护;(2)实行工会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体制;(3)建立了“四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
(二)社会保障立法《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建立
标志着中国重新开始在企业外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在中国得以发展。
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原则《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改革促进时期(1977年以来)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执行。中国《劳动法》生效执行,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
(三)中国劳动法典中国劳动法典的特点:
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
四、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人权;(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3)社会政策等。
(三)双边/多边协议双边协议,即两个国家之间的劳动协议。多边协议,即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劳动协议。
(四)中国与国际劳动立法到2004年,中国已批准加入23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决定加人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策略;
三、国际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综合标准2.医疗和疾病津贴3.老年、病残津贴4.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5.失业津贴6.生育津贴
(二)国家间的协议国家间的协议,
即国家间就社会保障事务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为什么是德国政府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威廉姆森和潘培尔用历史分析法回答了这个问题。
(1)英国是工业改革的领袖,统治者很自信,工人运动不像德国那么剧烈;(2)英国不像德国那样刚刚经过改朝换代,政府不需要以建立养老金制度作为整合各个利益集团的手段;(3)友谊社和私人保险制度在英国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抵制作用。
2.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第9章用7个条款描述中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即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首先,及时批准加入那些在中国已经具备履行条件的国际劳工公约;其次,对那些适合中国国情,但是当前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国际劳工公约,采取先实施后加入的策略。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一、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家庭保障衰退家庭保障的主要特征:
(1)假定社会条件不变,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灾患之需;(2)由大家庭对其成员的收人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障责任;(3)老年人控制财产;(4)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基石;(5)不稳定性,一旦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子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障机制的瓦解。
(1)国家成为最大的雇主;(2)欧洲国家普遍推行高工资、高福利政策;(3)新技术革命导致生产迅速发展,政府和劳动者都敢于公开谈论人权;(4)出现了新的工业民主形式和劳动关系自治模式。
劳动立法在全面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
(1)各国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立法开始覆盖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完整。(4)劳动争议协商和司法制度健全。(5)建立了劳动执法监督。(6)世界范围内形成劳动立法的共同原则。
3.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至2004年,我国尚没有颁布综合性式《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
4.一系列政策成功的政策运作实践是立法假定的重要基础。
(三)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立法相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必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年)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和实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厂法,它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的诞生。
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
(1)劳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逐渐向女工和全体工人延伸。(2)产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自然地充当了劳动立法的先头军。(3)全部劳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4)发展缓慢,并有所反复。
(二)社区互助兴起社区互助是抵御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
二、பைடு நூலகம்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1.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世纪的友谊社。
2.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1883年,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了《雇员医疗保险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初创时期(1949—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1953年1月修订。
2.缓慢发展时期(1957—1965年)1958年底,中国农村开始了“大跃进”运动,此时期称为“停滞时期”。
3.挫折时期(1966—1976年)1966—1976年中国进入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四)劳动法变革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法在此时期的主要特点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