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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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
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
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
在涉及企业变更登记时,是先变更前置许可还是先办理营业执
照变更登记,有的需要先变更前置审批,有的可以先变更营业执照再
变更前置许可,下面将原来的一个收藏的老帖贴出,供大家分享。
1、
、、
、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住所(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
后置变更项目: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资金);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
施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
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
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
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
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
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2、
、、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
::
: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住所(地址);
后置变更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资
金);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二十一条;《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
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
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
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
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
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
图及存储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
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
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
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
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
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3、
、、
、
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住所(地址);
后置变更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名称、企业类型;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
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
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
前置变更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后置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
、隶属关系、企业名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
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
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5、
、、
、印刷业
印刷业印刷业
印刷业
前置变更项目: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
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
后置变更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
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
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
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
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
前置变更项目: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
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后置变更项目: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
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
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
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7、
、、
、音像制品批发
音像制品批发音像制品批发
音像制品批发、
、、
、零售
零售零售
零售、
、、
、出租单位
出租单位出租单位
出租单位
前置变更项目: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出租单位;
后置变更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
止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
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
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
门备案。 8、
、、
、旅行社业务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
后置变更项目: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
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
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
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9、
、、
、危险废物经营
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危险废物经营
前置变更项目: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
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
营规模20%以上;
后置变更项目: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应当自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
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10、
、、
、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
前置变更项目:改建、扩建;
后置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条
条条
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
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
料。
11、
、、
、非煤矿矿山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
前置变更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后置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第第
第
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
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
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
更后的工商营业
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
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12、
、、
、电信业
电信业电信业
电信业务经营
务经营务经营
务经营
前置变更项目: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
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
后置变更项目: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取
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
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
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
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
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
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
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
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
》: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
((
(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
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
((
(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
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
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6、《
、《、《
、《拍卖经营许可证
拍卖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许可证
拍卖经营许可证》
》》
》:《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
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
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
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
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
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
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
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17、《
、《、《
、《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经营许可证》
》》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20
05年第8号令)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
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
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
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
50%。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
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
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
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
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
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18、
《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第八条
第八条第八条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
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
第九条第九条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
样。
第十条
第十条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
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
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
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
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
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
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
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
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19、《
、《、《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
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六条
第六条第六条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
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第七条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第八条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
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
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
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
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
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
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
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
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
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
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
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
立的分所,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
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
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
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
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6、《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1994年7月1日实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未宣
布废止,本办法自。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
年3月1日起已废止。
37、《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前置变更许可项目:地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依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
据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做过两次修改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异地生产的;
(二)设立分厂的;
(三)变更生产地址的;
(四)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
38、《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局
长令,2004年5月1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
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
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
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运输、燃放有关规定仍在征求意见中
39、《金融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业务范围、持有资本总额或
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从事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分立或者合并。
依据:《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修正。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
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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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中的前置和后置(第二部分)
20、《保安服务许可证》
前置变更:法定代表人
后置项目:分支机构设立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
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
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
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1、《保险业务许可证》
前置项目: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范围;变更注册地、
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保险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分支机构设立;撤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
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22、《食品流通许可证》
前置项目:许可事项(含经营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3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即日施行。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
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
布并施行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
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
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3《娱乐经营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营业场所与住所,投资人员,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
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
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
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4、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有地方性规定除外。例如: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
政府第5号令发布)
第三条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
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
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
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承包
、租赁、转让等情况,应向原批准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缴回或换发《特
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5《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
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等许可项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变
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27、《药品生产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有
时可以不一致)。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
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28、《食品生产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许可经营项目(这是我目前见到的最模糊的一个《管理办法》)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
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
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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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前置变更项目: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
构等许可事项
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交通部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
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企业变更中的前置和后置(第三部分)
30、《动物诊疗许可证》
前置变更事项: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审核事
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
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3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前置变更项目:许可证中载明的所有审查事项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该《办法》
目前急需修改。(快乐于2010-6-9)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
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3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许可项目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但是,《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
联合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
38号第二次修订,现在急需第三次修订。
本人认为,主管部门既然对农机维修的场所进行许可,变更时,除了经营范围外,经营场所
也应该前置。
33、《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
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前置变更项目:主体、企业类型、资金、地址等审核事项(无明文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上面的登记事项,均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举例如下:许可项目依据条例的规定,受资金、布局的限制。依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有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到前置许可部门重请新申领的,一定是前置变更项目。
《条例》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34、《成品油批准经营证书》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地址、资金等证书登记事项(这个和烟草经营类似)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
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
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
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
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
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
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
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35、餐馆服务许可证
前置变更项目:经营范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叫做类别)、地址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
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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