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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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3、全国重点镇;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
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
6、历史文化名镇;
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4、省级风景名胜区;
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
2、历史文化名村;
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分级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乡镇消防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500~2000㎡;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1500㎡;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1200㎡。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700~900㎡;
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700㎡;
3、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500㎡。
4、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但必须设置消防车库、值班通讯室和器材库。
表2 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四)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独立建造,层高可按单层或多层设计;二、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层高可按单层或二层设计。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应小于3个;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2个;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1个;
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可视情况增设备用车位。
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并不小于下列规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2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2台;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1台;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
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其他消防车。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1的规定;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2的规定。随车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3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4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乡镇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5的规定。通信摄影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置业务体能训练设施及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
(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宜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20人;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5人;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