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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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行标准

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照CATⅠ标准执行。(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执行CATⅡ运行。)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 1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 2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 3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 4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目视飞行

5.1.1目视飞行气象条件

目视飞行规则(VFR)的最低气象条件

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

6000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

600米—6000米(不

含)以下的航路区域

4800 米(3英里)无云

在机场范围 MSL—3000米(10,000英尺)之间4800 米(3英里)云下150米(500英尺),

云上300米(1000英

尺),距云的水平距离

600米(2000英尺)

5.1.2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

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

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足所有下述条件:

( 1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2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6000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600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 4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3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

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1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 2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

保持直接的通信,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之一:

A.在距目的地机场18公里(10海里)范围内飞行。

B.在整个进近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4目视飞行规则转换仪表飞行规则

在未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机场,飞行机组无法获得仪表飞行规则许可起飞,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按目视飞行规则起飞和离场:

( 1 )在起飞和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整个过程中,天气条件符合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

( 2 )飞行机组在起飞后尽快获得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许可,最晚不得超出距起飞机场90公里(50海里)的范围。

5.2仪表飞行

5.2.1起飞最低标准

对所有机场,批准的公司仪表飞行规则的基本起飞标准为:( 1 )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1英里)或RVR1500米(5000英尺);

( 2 )双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1/2英里)或RVR720米(2400英尺)。

( 3 )如使用基本起飞标准RVR(跑道视程)数值,应使用接地区的RVR测报数值。

( 4 )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以上公

司基本起飞标准。

( 5 )对于机场公布的起飞最低标准高于公司基本起飞标准时,应使用机场起飞最低标准。

对于公司所有机型,批准的起飞最低标准为能见度或RVR400米(含),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 )开始起飞滑跑部分的RVR或能见度,可由机长的目测数值代替;

( 2 )夜间运行要求必须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 3 )起飞最低标准中RVR数值,各类飞机至少由以下不同位置的RVR测报控制:C类飞机,接地区和中点RVR;D类飞机,接地区、中点和停止区RVR;

( 4 )跑道没有中线标志或中线灯,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能见度600米。

当机场宣布实施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对于公司所有机型,批准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可低于RVR400米,但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 1 )跑道有跑道边灯、中线灯和中心线标志,并提供接地区、停止端两个RVR测报时,起飞最低标准为RVR350(1200FT);

( 2 )跑道有跑道边灯、中线灯和中心线标志,并提供接地区、中点、停止端三个RVR测报时,起飞最低标准为RVR200(700FT);

( 3 )使用以上标准时,在座飞行的飞行员必须完成飞行训

练大纲对低能见度科目的训练,且在座机长在该机型至少有1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历,在座第二机长/副驾驶在该机型至少有100小时飞行经历;

( 4 )每个飞行员座位必须装有可用设备,且由独立的电源供给,并可靠地显示下列各项:

A.从惯性陀螺得到飞机俯仰和坡度信息

B.从惯性陀螺得到飞机航向信息

C.升降速度

D.空速

E.高度

( 5 )飞机的起飞性能满足起飞机场限制要求;

( 6 )当气象条件符合该机场的起飞标准,但低于该机场的着陆标准时,必须按5.2.8条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汇总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IR CHINA LIMITED

运 行 手 册

页码:5-6

日期:2006/06/07 修改号:00

批准的起飞标准

可用目视设施

要求的RVR 测报

跑道视程

双发

双发以上 基本起飞标准 接地区

能见度1600米 (1英里) 或RVR1500米 (5000英尺)

能见度800米 (1/2英里) 或RVR720米 (2400英尺)

跑道没有中线标志

或中线灯

接地区 能见度600米(2000FT)

C 接地区、中点 批准的起飞最低标准

夜间运行要求必须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D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 能见度或RVR400米(1/4英里)(含)

跑道边灯+中线灯+

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停止端两个RVR 测报

RVR350(1200FT)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程序的起飞最低标准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三个RVR 测报

RVR200(700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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