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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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安全职责

1)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建设既受到社会公德的制约,同时又促进社会公德的发展。因此,职业活动中的道德思想、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要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培养新时代社会注意职工有机的结合起来,合全体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职业目的和道德义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自觉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自己的一切职业行为符合社会注意职业道德的要求。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劳动态度做好本职工作。第二,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热爱本职岗们,珍惜集体荣誉,为企业的发展和腾飞而辛勤劳动。

第三,忠于职守,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以优良的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第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创造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对社会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

2)农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5.发现事帮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二、安全操作的思想习惯和工作场所的行为规则

1)安全操作的思维习惯

1.一想当天生产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以及如何处置,做到把安全放在首位。

2.二查查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如果发

现有松动、变形、裂缝、泄露或不正常的声音,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修,

确认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装置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使用。还要查自己的操作是否会

影响周围人的安全以及是否会造成设备、生产、环境破坏等事故。

3.三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工作场所的行为规则

1.工作场所基本安全要求

(1)进入工作场所要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保持工作场所文明、整洁。

(3)禁止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餐、饮水或吸烟。

(4)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刀闸、阀门等。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工人操作机械设备和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他作业时必须遵守

的程序。安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各个

岗位的具体体现。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客观规律的反映,是操作工人安全操作的

行为准则。安全操作规程一经颁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行违反。

3.严禁违章作业

(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必须装好防护罩才允许工作,在机械运转状态下,不得擅自离开,置机械于无人管理状态;不准对运转的机械装置进行清扫、加油或修理;

严禁私自拆除机械安全装置

(2)不得将手伸入压力机械施压部位;操作旋转机床不允许戴手套或用手代替规定的工具作业。

(3)严禁进入操作危险区域:如站立或通过起重机作业区域;登上运转中的机械;

在运行中的车辆上跳上跳下。

(4)及时报良更新工具。磨损达一定程度及一定年限的吊索具、机械装置、防护用品等都不得使用。

(5)擦拭、检修、更换齿轮、零件、工具等应停车进行,两人以上同操作时,应由一人指挥,相互协调。

(6)不准用汽油清洗工作台,废油、废绵纱不准乱扔、乱倒。禁火区内严禁动火作业和抽烟,必须动火的要采取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学会使用灭火器械,

发现火警,及时扑救,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7)不得擅自去做非本人岗位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8)不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相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条款

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来人员享有的各项安全健康权利

安全健康权利不是抽象的,它有具体的内容。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具体规定了职工享有的各项安全健康权利,归纳起来包括:

(一)要求获得劳动安全健康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权利。有关内容都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凭证和依据。从职工的角度来看,民可以说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护身符。所以职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一次订立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从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中一定要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办理工伤保险两法定事项。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防护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二)知情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享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卫生状况的权利,即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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