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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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定标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云建建[2000]585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585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招标办(中心):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二000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委。

第三条评委专家库专家主要参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省及各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并负责评委专家库及评委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及对评委专家的日常考核;(三)负责对入库评委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颁发聘书;(四)对参加评标的评委专家的抽取产生进行组织与监督;(五)对评委专家的评定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专业配备齐全、职称结构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和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框图1、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及签定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招标文件并提供有关资料↓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参加投标建设单位发出中标函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拟定合同条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理合同合同生效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协助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召开现场勘查和招标会议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协助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构进驻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资格(质)审查3、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编制监理规划4、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清单及规格与质量↓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6、实施工程进度控制↓7、实施工程投资控制实施施工过程监理8、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及技术洽商9、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验,10、积累管理资料签署监理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积累监理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5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本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透明、竞争自由、择优选优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推广先进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和经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组织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标的以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等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评标结果,并对中标人进行通知和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实施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歧视、排斥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结果。

第十七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或者者要求复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云计投资[2002]1436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投资[2002]1436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地州(市)县有关部门:为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受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初审、认定和管理。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二章资格管理权限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共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并颁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或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则负责全省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备案。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专业配备齐全、职称结构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和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框图1、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及签定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招标文件并提供有关资料↓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参加投标↓建设单位发出中标函↓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拟定合同条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理合同↓合同生效2、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协助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召开现场勘查和招标会议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协助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或方案)构进驻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资格(质)审查↓3、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编制监理规划4、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清单及规格与质量↓→↓↓↓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第八条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组成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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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
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代理 并遵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 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
熟悉有关工
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
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 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 3 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
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 理企业。
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
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 加投标。
方可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填
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的性质、 规模、 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 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 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监理
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 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后果及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一) 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 招标范围, 资格审查条件, 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 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 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 GF-2000-0202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 法
律 、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 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 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 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资格预审的方法、 通过资格预审的条
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
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
监理工程师 人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心 ”)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 格通知书, 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 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
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 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 不具备相应资格,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 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
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 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 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不得对潜在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 法、对策和措施;
(四) 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 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 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确定不少于 7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 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 构备案。 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 应当书面
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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