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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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暖管理,保证正常采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市政热力供暖,凡利用公司供暖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工程服务保障部为公司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暖规划、改造方案的制定;负责供暖系统的计划改造及大修管理;负责制定及完善供暖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工程服务保障部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及站前管道和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大中修改造工作。

第五条为各房间供暖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单位暖总阀门以后及楼内供暖管道的维护工作;负责公司内暖气费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供暖设施管理

第七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

第八条水暖小组应对其管理的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报工程服务保障部同意。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

第十一条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的方案报工程服务保障部审批、技术论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工程服务保障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供暖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第十三条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

第十四条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调试,供暖系统的冷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供暖小组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工程服务保障部领导,并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恢复供暖。非经工程服务保障部批准,供暖小组不得以任何原因停止供暖。

第五章用暖管理

第十六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排水放热;

(四)严禁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

(五)不得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供暖小组应定期检查其管理的供热管道,对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服务保障部每月按时与换热站管理单位核实热蒸汽用量,并计算西煤机承担的采暖费用。

第十九条供暖期内,每月按时向各单位分摊暖气费,各单位必须按时向财务资产部上缴暖气费用,工程服务保障部每月按时将供暖收费单发放给各单位。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

期无条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否则停止其供暖。

第二十一条采暖用户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的或者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限期未恢复的,扣责任人500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服务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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