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交建管〔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交建管〔2017〕16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2017年第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公路设计信用评价行为评定标准2.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4.不良投标行为扣分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号第11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4•【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车辆)。
涉外运输和省际间运输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包括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不含城市公共客运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机动车(不含农村拖拉机、柴油机、农用汽车等动力机械车)维修及各种形式的配件销售、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道路运输分非营业性运输和营业性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及企业厂、矿区内各生产环节用车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
其他运输均为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车辆应悬挂“营运”标志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条道路运输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待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国营、集体和个体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第二章运输计划管理第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制定全行业运力、运量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对新增车辆实行额度管理,保持社会总运力与总运量的相对平衡。
第八条凡需购置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
否则,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签发经营证照和营业执照。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推进“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发放。
完善从业人员自助端和手机APP,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网上预约考试、网上证件补换申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签注等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吉交办[2007]18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的通知(吉交办[2007]187号)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厅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吉林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精神,加强政府机关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按照省政府《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交通行政职能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执政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全面提高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吉林发展由“快走”变“快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交通厅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权利本位思想,破除注重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等错误的管理思维方式,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强化服务本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
(二)理顺政府职能,提高运转效率1.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解决多头执法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附件)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16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部门形象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但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坚强保障。
以交通运输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的执法形象建设,体现了“三个服务”的价值选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核心价值、执法理念、执法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体系。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做好“三个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通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践行“三个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统一的外观形象有利于开展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交通运输服务型行业的新形象。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吉交发[2015]39号
•【施行日期】2015.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
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发[2015]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29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精神,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省内“9·10”、“11·10”道路运输等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道路运输、公路运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以《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指导,紧紧围绕省政府关于不能等事故发生再倒查是谁的责任,不能等隐患变成事故再倒查整改隐患,不能等事故救援不力再倒查应急准备,不能等吸取教训再倒查政策机制,不能等事故问责再倒查履职尽责等“五个不能”指导思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总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科学治理,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治理体系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力量,打造点线面均衡布局、网上网下交汇融合、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打防管控一体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坚持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重大风险防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道路交通治理科技应用、组织社会参与能力。
——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有力稳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力争实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
——稳步迈入全国前列。
对标对表全国第一方阵,补短板、强弱项、除隐患、防风险,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防范和协同治理水平。
(三)总体格局。
——构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格局。
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交通安全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共治合力。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交体法[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9号)厅直各执法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张勇副组长:孙文龙任锦雄王力成员:聂冲张瑞霞周晓龙丁海发葛双平李彦文李春福张跃闫长文李新春彭今海武双李光伟陶志政马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体改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宋秋江三、工作步骤(一)准备动员,提高认识阶段。
(4月18日-4月21日)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吉交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3]19号)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吉林省交通厅二○○三年四月九日附件: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及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厅机关及所属的享有交通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审批工作采取一个窗口对外方式,本厅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交通行政审批窗口专门负责交通行政审批事项的接办和答复。
但办事机关不在长春市区以及执法检查发现需要及时办理的除外。
第五条负责即办交通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单位,可启用交通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审批窗口使用,由交通行政审批窗口代表法定审批单位对外行使审批权。
交通行政审批窗口审批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法定行政审批单位承担。
第六条交通行政审批窗口的职责如下:(一)接办行政审批申请;(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即办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四)将受理的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转至主办单位并负责督办;(五)向申请人解释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因;(六)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七)负责审批过程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八)负责审批工作情况的通报和总结;(九)厅和政务大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法规[2014]8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05.08【实施日期】2014.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交法规[2014]8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法字[2014]69号)精神,做好我省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动员(2014年5月15日-5月31日)厅直有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执法站所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法字[2014]69号)精神,掌握评议考核的目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并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自评和迎检工作。
此阶段要形成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备查。
二、开展自评(2014年6月1日-7月20日)1、各级执法站所要建立健全年度执法评议考核档案。
包括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档案、执法站所的半年、年度执法自评记录、外部评议记录等。
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参训情况、自评记录、日常及半年和年度执法考评记录等。
上述工作均要形成文字或表格材料,统一存放于年度执法评议考核档案中备查,2、厅直有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站所要组织对本机构2014年6月1日前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件,对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附件3-5)进行严格审查,对案卷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未归档的,要按照案卷文书归档标准及时进行归档。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体法[2005]17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吉交体法[2005]179号)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年-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年-2008年)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增强交通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转变交通部门的职能,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五年工作目标--交通部门的职能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道路建设市场、道路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发展规划的调控作用得到加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各级交通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基本明确。
--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道路运输市场、道路建设市场、道路养护市场的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电[2015]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吉交电〔2015〕2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吉林省安全生产2015年首月平稳开局及“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吉安委明电[2014]号)要求,省厅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至4月30日,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现将省厅制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2.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情况统计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9日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切实抓好2015年安全生产开局起步工作,确保春节春运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以及春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厅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至4月30日,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继续巩固深化“秋冬会战”和“平安交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立足于春季安全生产特点和重点、难点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春季行动,进一步摸清全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全面治理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公路局执法形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公路局执法形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五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抓好问题整改,提升群众满意度,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分局开展出行服务改善、执法形象提升“五大行动”,现将“五大行动”工作方案报于给你局,请阅示: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五大行动”,着力解决影响执法队伍建设和具体工作中的问题,校正执法队伍价值追求。
培育“忠诚担当、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行业政治文化,构建常态长效执法队伍建设机制,形成崇严尚实的良好政治生态。
推动路政工作依法依规管理,为公路事业大发展发挥作用。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由分局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全局及上甘座超限站全体执法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三、具体工作方案为了更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行政的大背景、大趋势,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用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武器,推进公路法治“权力清单”落实。
1.以“法治管养”建设为着力,推动依法管养。
积极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涉路司法纠纷、涉路涉法信访、行业内部管理等各项工作,在推进“法治公路”建设中,让学法用法、遵法守法成为公路行业每位领导、每位职工的行动自觉、共同追求和基本遵循。
2.以“三基三化”建设为契机,推进路政执法。
严格开展路政行政执法,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提高依法治路水平。
以“依法治路,外树形象”为出发点,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转型发展为内在推动力,创新、规范路政管理体制,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廉洁奉公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着力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以队伍优化为突破口,强力规范标准建设。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和明确职责。
科学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和配备一线执法人员,落实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详细清晰。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吉林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9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服务市场项目
吉林省安达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5.3
TOP10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服务市场项目
双辽市通达汽车维 修养护中心
5.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1-22 2022-10-14 2022-09-06 2022-10-31 2022-11-16 2022-11-07 2022-10-25 2023-07-03 2022-09-05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吉林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吉林省交通运输发展提供综合执法保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 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 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通航河道 航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执法、运行管理及运营服务监督和执法、应 急指挥等工作监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856
同比增长:170.9%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996.52
同比增长:857.2%
平均金额(万元)
¥2.38
同比增长:242.7%
平均节支率
0.0%
同比增长: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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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工作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16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部门形象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但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坚强保障。
以交通运输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的执法形象建设,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体现了“三个服务”的价值选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
加
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核心价值、执法理念、执法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体系。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做好“三个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经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践行“三个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统一的外观形象有利于开展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交通运输服务型行业的新形象。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统一标准,提升形象。
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实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饰,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
(二)强化管理,提高素质。
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吉交体法〔〕29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
作的通知》(吉交法〔〕141号)和《吉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
3
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