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罪的司法认定及实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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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罪的司法认定及实操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六)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此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实际担保业务操作中,被担保人及其所涉公司、反担保所涉公司多出现虚假财务报表、虚假经济往来合同、虚假贷款用途名目等内容;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巨大,可直接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成立;
行业内部默认行规导致大多数被担保人无论其主观意识上是否存在欺瞒、欺骗的故意性,仍实际作出至少部分欺瞒、欺骗的客观行为;
实际担保业务操作中,80%左右被担保人、担保人均存在上述上述法律风险。此条款所涉罪名不宜广泛应用。在保客户已预期出现代偿风险的,可收集相关资料准备代偿追偿诉讼,此条款只做不得已之备用。
严禁在催款函件、律师函件中明示或暗示此条款,均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