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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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 1、查账征收
• 财务报告或经营成果 , 适合企业法人。
• 2、查定征收
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 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 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 3、经有关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
纳税人; •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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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 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按照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 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 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 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书并按规 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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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销税务登记
•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 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 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账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 ,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 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 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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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款征收优先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款优先权
•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 行
•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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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 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种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 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 (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 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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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按照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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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7、其他有关资料。
• (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 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 任务四 税款征收
• 主讲教师:肖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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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 库的法律制度。
•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 开业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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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
•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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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
•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 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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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6)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1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领取注册税务登 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 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 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 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然后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 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4)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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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 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 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 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 (2)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的事项有: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 伪造。
• (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 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 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
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理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
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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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账核算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
•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
•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 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义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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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业税务登记
•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 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 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 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2020/11/24
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 税务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 监督行为。
•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对日常税收活动 进行有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 和检查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
• 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 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 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 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
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 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2)填报税务登记表。
•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书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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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 •变更情形(122面) (1)纳税人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 (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 (5)改变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 (7)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3、账簿保管
• (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 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 (2)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 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保存 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批准后方可销毁。
•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 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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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存、经营场所 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 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 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7)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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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
• 1、账簿设立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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