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查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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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查(批)制度

1、采掘作业规程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首先由工程技术科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工程技术科组织,必须是筹建处总工程师主持(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工程技术科负责审查,机电、运输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科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监察处、工程技术科、通防科、机电科(队)、地测量科及相关采掘区队、监理公司。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工程技术科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单位在接到工程技术科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单位主管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筹建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筹建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监理公司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监理公司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筹建处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筹建处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筹建处生产副主任、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筹建处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20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工程技术科,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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