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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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公司债券市场也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相关指引,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明确了挂牌条件的基本要求。

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

同时,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实绩,有稳定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其次,指引明确了挂牌条件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流动资金,以确保债券的偿付能力。

同时,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此外,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要求,以保证债券的流动性和市场参与度。

指引还明确了挂牌条件的审核程序。

发行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

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将被授予挂牌条件确认函,可以正式进行债券挂牌交易。

此外,指引还规定了挂牌后的监管要求。

发行人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定期对挂牌公司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指引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如果发行人在挂牌后存在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暂停交易、撤销挂牌等。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出台,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指引明确了挂牌条件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规范了审核程序和监管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和有保障的投资环境。

相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引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一、簿记建档发行前准备(一)发行相关准备1.发行人应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2.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完成发行文件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文件。

3.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日前三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1)和《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2)。

(2)发行人或其委托的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3),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3)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

(―)申购相关准备投资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申购的,应提前办理系统联网,开通申购相关权限,确保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投资人如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自助办理,或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客户端用户申请表》(见附4),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二、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一)要约制作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系统中完成申购要约制作,确保申购要约内容无误后发送。

(二)现场管理1.簿记管理人应对发行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发行前核实现场人员身份,并做好人员登记。

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簿记管理人的发行工作人员和内部监督人员、外部律师及经簿记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人员等。

2.簿记管理人应遵守簿记建档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维护簿记现场秩序,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有声摄像留痕,做好现场人员变动及其与外界沟通的管理和书面记录等相关工作,确保现场人员不得违规泄露簿记建档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含副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其中,通过系统申购的申购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申购相关权限。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八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如有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的,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应充分知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的操作,具备依据相关规定快速、准确定价配售等决策能力,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2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深证上〔2022〕43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深证上〔202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编制,参照适用本指引,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公司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的角度出发,为大家介绍相关操作指引。

二、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公司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可以是个人、机构等。

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的作用1.法律咨询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的第一项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规模、债券的期限等方面。

律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2.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法律意见,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必要文件之一。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3.合同起草律师需要为企业起草相关合同。

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包括债券承销协议、债券发行协议、债券托管协议等。

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为企业起草合法合规的合同。

4.法律风险评估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评估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的操作指引1.了解企业情况律师需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2.制定发行方案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需要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规模、债券的期限等方面。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发行上市指引模版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发行上市指引模版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发行上市指引模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是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的一种服务,主要包括发行程序设计、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市场定价等方面的服务。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可以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一、发行准备1. 确定融资方案在开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之前,需要确定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主要包括债券种类、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期限、利率等要素。

2. 选择承销机构企业在选择承销机构时,需要考虑承销机构的实力、信誉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同时,需要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确定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债券风险提示等内容。

4. 确定债券定价方式债券定价方式一般分为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两种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

二、发行流程1. 披露招股说明书企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招股说明书,由证监会审核后发行。

招股说明书需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财务情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2. 承销商发布招股公告承销商需要向公众发布招股公告,介绍债券发行情况、发行条件等信息。

3. 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一般分为初始价、发行价和上市价三种价格。

初始价是指承销商竞价过程中确定的初步价位,发行价是指实际发行时确定的价位,上市价是指债券上市后的交易价格。

4. 发行债券发行债券需要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向公众发售并解决配售。

发行成功后,企业可以获得资金用于经营发展。

三、上市交易1. 上市交易准备债券发行成功后,需要准备上市交易。

这包括在交易所交纳相关手续费用、完成证券登记和交易准备等步骤。

2. 上市交易发行的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价格将按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波动。

3. 债券回购企业可以在债券到期前回购债券。

债券回购需要签订回购协议并支付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指导。

以上是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发行上市的主要流程。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摘要:一、引言二、上交所3号指引的主要内容1.背景及目的2.适用范围3.信息披露要求4.审核流程5.监管措施三、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意义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强化市场约束3.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四、对发行人的影响1.增加透明度2.规范发行行为3.降低融资成本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号指引(以下简称“3号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

本文将对3号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公司债券市场及发行人的影响。

二、上交所3号指引的主要内容1.背景及目的3号指引是基于上交所公司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3号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包括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

同时,指引还对定向发行、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信息披露要求3号指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文件。

此外,指引还要求发行人及时披露债券发行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等。

4.审核流程3号指引对债券发行的审核流程进行了优化,提高审核效率。

上交所对债券发行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批准等环节,并对审核过程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

5.监管措施3号指引明确了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上交所将对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意义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号指引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完整的信息。

2.强化市场约束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和监管措施,3号指引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风险。

3.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号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作为我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负责监管和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为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公平、公正和规范,SZSE制定了相应的业务指引。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内容:债券发行审核流程、发行审核条件、发行文件和披露要求、审核结果时限以及后续事项等。

首先,债券发行审核流程。

SZSE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实质审核、发行准备和上市等环节。

发行人需要向SZSE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初步审核后,SZSE将组织实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项目的合规性、债券安全性等。

审核过程中,SZSE会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发行审核条件。

SZSE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其主办机构和主办承销商也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背景。

第三,发行文件和披露要求。

SZSE要求发行人提交详细的发行文件,并对其进行核查和审查。

发行文件包括发行计划书、招募说明书、发行登记文件等。

SZSE要求发行人对发行信息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并及时更新披露材料。

第四,审核结果时限。

SZSE规定了发行审核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发行审核时限为60个工作日,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SZSE要求在审核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向发行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最后,后续事项。

SZSE还规定了公司债券上市后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披露、业绩变动和重大事项披露、信息核查等。

SZSE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向SZSE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提供了详细的流程和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9.30
•【文号】上证发〔2016〕47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6〕4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簿记建档相关参与方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指引》的规定建立各项内部制度,本所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深证上〔2022〕437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4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证上〔2021〕4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公司债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核查情况。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号指引(实用版)目录1.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概述】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指引第 3 号——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一项针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政策。

该指引旨在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主体:指引明确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公司。

2.发行条件: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条件,包括发行规模、利率、期限、担保安排等。

3.发行审核: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核程序,包括预审核、正式审核和发行注册等环节。

4.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投资者保护: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制度等。

6.监管与处罚: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权限,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的实施,对公司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1.规范市场行为:指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减少市场乱象,提高市场透明度。

2.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降低投资风险。

3.促进市场发展:指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为公司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各市场参与者: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拟于即日起发布并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承销机构应根据《指引》内容对照检查,建立健全簿记建档内部相关制度并报交易所备案,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16年11月30日。

2.交易所将根据《指引》要求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对簿记建档发行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以询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即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利率或者价格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投资者发出申购订单,再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利率或者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自主选择在承销机构自有场所或本所簿记建档发行。

承销机构自有的簿记建档场所,应当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七条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传真等方式进行申购。

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

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

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编制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在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相关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债券承销机构的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簿记建档、登记、上市、备案等主要工作,成为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总结报告等的基础。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开展的受托管理工作,成为其出具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与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对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项、内核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发行阶段的推介、公告、定价与配售等相关文件资料;(四)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五)其他对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六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持续跟踪发行人、增信机构、抵押/质押物、募集资金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二)督促发行人履约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三)履行财产保全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如有);(四)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如有);(六)受托管理人变更所形成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如有);(七)其他对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以询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即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利率或者价格区间后,向市场公布发行文件,由投资者发出申购订单,再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利率或者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自主选择在承销机构自有场所或本所簿记建档发行。

在承销机构自有场所簿记建档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七条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传真等方式进行申购。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提高效率,建设完善发行系统。

第八条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者、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簿记建档参与方从事本指引规定的簿记建档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簿记建档参与方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方第九条簿记建档参与方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者、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确定簿记管理人,并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及簿记建档利率或者价格区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债券市场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

为了规范债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

本指南第1号主要对债券发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和详细说明,以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债券发行业务。

一、背景和意义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对于企业和政府融资、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较晚,市场制度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市场主体对债券发行规则不够熟悉,市场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

制定债券发行业务指南,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二、指南内容2.1 债券发行主体在债券发行业务中,发行主体是指具备债券发行资格和条件的机构或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发行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

不同类型的发行主体需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2 债券发行程序债券发行程序是指债券发行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依据市场规则和程序进行债券发行的一系列步骤和流程。

债券发行程序主要包括发行方案制定、发行公告发布、发行申报和审核、发行结果公告等环节。

发行主体在进行债券发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债券发行程序,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

2.3 债券发行审核债券发行审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主体提交的债券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方案、发行文件、发行定价和承销安排等。

发行审核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

2.4 债券发行定价债券发行定价是指发行主体根据市场条件和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利率水平。

发行定价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利率走势、风险预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和利率水平,以保证债券的市场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

公司债发行承销全程指引

公司债发行承销全程指引

公司债发行承销全程指引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这两种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其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

具体来讲,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本条作出这种区别规定的原因是:1、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向社会的举债行为,这种债务也同其他债务一样存在不能偿还的风险。

因此,为保护认购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且应当公开全部财产状况,使认购人可以依据准确的信息自主地作出判断。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股东,资本规模比较大,具有偿债的基本实力。

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所以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的通行规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有限,其财务状况封闭,不对外公开。

所以,国外一般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基于同样理由,本条没有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并且已经发行过债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有哪些?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1、发行一般债券无论是按面值发行,还是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均按债券面值计入“应付债券”科目的“面值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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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翻了一番;
• 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超过95%的公司债有包括基金、保险公司和券商在内的
机构投资者认购,商业银行也开始进入交易所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关于几个指标的计算
• 净资产:指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 • 最近一期:指公开信息披露的最近一期,可以未经审计 • 年均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以财务账面值计算的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公司债券发行业务指引
固定收益事业部 2012年10月
目录
一、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二、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三、公司债券的重点环节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广义的公司债券
•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款、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
• 公司债券发行采用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发行人
获得核准后可在两年内分期发行完毕,但首期发行不能低于发行总额的50%。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2011年公司债券市场发行现状
• 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信用债占比较小:2011年底,债券市场余额21.35万亿,
海证券交易所)
•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 (2012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证债字〔2012〕55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2012年6月6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
发行主体 审批机关 募集资金投向 审批周期 上市地点
公司债
上市公司 证监会发行部 不需要项目
1-2个月 证券交易所
企业债
非上市企业 发改委财经司
需要项目 半年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
• 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
狭义的公司债券
• 根据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公司限
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 目前阶段能够发行公司债的包括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B股上市公司,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上市公司(不包括 红筹股),同时发行A股、B股和H股的公司也可以。
信用债占比不到20%(企业债1.68万亿,公司债0.4万亿,短融0.5万亿,中票 1.97万亿,共约4.5万亿;政府债券7.38万亿,央行票据2.13万亿,政策性银行债 6.48万亿);
• 2011年证监会核准1704亿公司债,股票融资5087亿元; • 2011年底,全年深沪交易所共发行公司债83期,发行总额1291.2亿元,比2010
、中期票据,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含子公司已发行的全部公司债、企业债); 原则上证监会不将中期票据作为债券处理,但如果刚发行完中期票据,在计算指 标时会有影响,如果中期票据已经发行半年、一年以上时间,则不受影响;
• 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没有3年连续盈利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法律法规文件(续)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令第50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1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1]29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2009年11月2日上
生产性支出。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
在重大缺陷;
国证监会证监发[2007]112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2007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2007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
公司债券发行概述
公司债定义 法律法规 发行条件 相比企业债 发行情况
法律法规文件
•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令第49号) • 《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8月14日中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
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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